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发布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剑指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证券”)。
罚单显示,大同证券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和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的违法违规事实。针对上述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对其警告,并处以21.6万元的罚款。
据公开资料,大同证券成立于1988年,是中国证券史上最早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公司前身为“晋冀内蒙古地盟市大同证券公司”,于 1988 年 5 月 3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正式成立。2015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批准,公司名称正式变更为“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多次增资,目前公司注册资本8.24亿元。
官网显示,大同证券业务链涵盖了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证券保荐等领域。现旗下共有46家营业机构和3家控股子公司。截至 2024 年末,公司员工总数为796人。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今年1月份,山西证监局对大同证券员工李某彬出具了一份警示函。
决定书显示,李某彬在大同新建南路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借用客户证券账户从事证券投资的行为。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责令其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据年报披露,2024 年末,大同证券公司资产总额为 97.81 亿元,负债总额 84.71亿元,报告期内经纪业务实现股票交易额 6441 亿元,市场份额 1.345‰;融资融券业务余额为 18.21 亿元,市场占有率为 0.0969%,两融利息收入 1.04 亿元。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山西证监局、大同证劵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