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者咨询:来电咨询。某原告将其在开立的期货账户全权委托给被告,由被告代为进行期货及期权交易操作,最后造成账户较大损失,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到被告所在地县级法院。县法院受理后,又认为不应该由其管辖,驳回其起诉,并建议其到当地中院处理。咨询:县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西安期货律师宋笑清(xasonglvshi)回复:本案属于民间委托理财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实质上是自然人之间关于期货交易委托与执行的约定,所产生的纠纷直接涉及委托代理关系的效力、交易损失的承担以及手续费的返还等问题。
我认为,县法院驳回起诉的行为是错误的。
我估计,县法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来判定的。但该规定针对的是期货纠纷案件,就是指涉及期货开户、结算、咨询等与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有关的案件纠纷,归中院管辖的案件范围范围是确定的,被告是确定的。
而本案不属于与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有关的纠纷,是两个普通的自然人之间的期货委托理财纠纷,不属于专门的期货纠纷案件的类型,适用普通的合同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律师点评:我本人在处理期货案件的过程中也曾碰到该类问题,后来经过与县法院和当地中院的沟通,最后在县法院立案管辖。本案原告被驳回起诉,建议其向中院上诉。
风险提示:法律会变,法院观点也会变,因此,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咨询付费,全国办案,沟通详见本文作者后拼音。
本文作者:xasonglv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