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报道 “并购贷款”征求意见,商业银行又获“万亿级”增量市场。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与2015年的版本相比,《办法》最显著的特点是在提高并购贷款运用灵活性的同时,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那么,此《办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有何影响?释放哪些信号?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获“万亿级”增量市场

“并购贷款”征求意见

  
  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境内并购方企业或者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含交易费用)的贷款。并购贷款可用于支持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收购资产或者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实际控制、合并或者参股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者资产。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指引》为2015年原银监会修订发布,《指引》自发布以来,为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我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活跃并购市场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立足新形势下并购市场发展需求,金融监管总局对《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形成《办法》。

  
  相较现行的《指引》,《办法》将并购贷款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宽至部分参股型并购交易,同时,分不同类型贷款对展业的银行设置了差异化资产规模要求。此外,在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贷款最长期限等贷款条件上也作出了进一步优化。

  
  具体而言,《办法》共三十三条,包括四方面修订重点。

  
  一是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在《指引》适用的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这意味着企业不是为了完全控制另一家企业,而是为了战略投资、业务合作,也能申请并购贷款。”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

  
  二是设置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在要求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要求的基础上,设置差异化的资产规模要求。

  
  三是优化贷款条件。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更好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董希淼举例,控制型并购贷款比例从原来的60%提升至70%,贷款期限从7年延长至10年,这有助于降低并购方的短期资金压力,鼓励更多并购交易达成。

  
  并购贷款灵活性的提高,将有助于提升并购市场的活跃度。上市公司作为并购活动的主体,也是并购贷款的主要使用者。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为减轻并购活动中的现金压力,同时将交易对手与自身利益捆绑以降低并购风险,通常会采用发行股份加现金的方式支付对价,其中股份支付占比较大。然而,这种交易设计时间成本较高,因为发行新股需要完成相关的内外部流程。特别是大型并购,由于交易细节复杂,耗时往往较长,这期间市场情况可能发生显著变化,进而导致交易最终无法达成。而并购贷款能够大幅缩短交易所需时间,显著提高并购活动的确定性,上市公司股价的稳定性也会随之增强。

  
  董希淼强调,《办法》并非无限制的放松,而是在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同时,通过一系列差异化的审慎监管和风控要求,加强防范高杠杆并购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确保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稳健性。

  
  四是强调偿债能力评估。银行应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基础上,重点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多维度评估并购贷款的影响。

有何影响

  
  谈及《办法》的积极意义,董希淼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

  
  在助力产业升级与新质生产力培育方面,通过提升融资便利性,特别是对科技企业的倾斜政策,《办法》直接服务于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整合先进技术、人才和市场资源,加速创新驱动。

  
  同时,有助于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一个活跃、高效的并购市场有助于让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向更有效率、更有发展前景的领域集中,《办法》为并购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优化产业格局。

  
  此外,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办法》鼓励银行更深入地理解产业和企业,打造差异化的金融服务能力,推动金融从单纯的“输血”向促进企业整合升级的“造血”转变,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金融监管总局指出,《办法》通过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等贷款条件的优化,更好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此外,《办法》进一步强调了偿债能力评估。要求银行应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基础上,重点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多维度评估对并购贷款的影响。

  
  对银行展业而言,《办法》在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要求的基础上,新增了资产规模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银行需满足“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资产门槛则进一步提高至“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展望后市,高盛认为,并购贷款新规将显著改善银行资产端定价能力,尤其利好股份制银行;摩根士丹利则关注区域性银行在“并购+本地产业升级”组合中的差异化机会。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我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活跃并购市场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本次公开意见征集将自8月20日起持续至9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推动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增长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