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基于爱好、并为了引起其他人注意,在家中自行搜集涉及炸药制造的信息,经整理形成电子文档,命名为《恐怖分子手册》,后在百度文库中进行发布,内容包括各种炸药、燃烧剂、汽油弹等配方及制作方法,其中穿插了一些涉及恐怖组织活动的字眼和语句。文档中所涉及的炸药知识、制法等均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行性,但内容不涉密,通过正常渠道可以进行查询。冯某发布的文档内容被大量浏览和下载。



  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冯某所涉及的炸药制造的方法系中性的,能够通过正常渠道获取,并非专门用于某种犯罪的技能和经验,纯粹将这种炸药制造方法通过网络传播,通常不能以犯罪论处。但是,冯某将涉及恐怖的言词穿插于炸药的制造方法之中,并对其命名,具有了明显用于犯罪活动的倾向,使浏览者很容易将炸药制造方法和恐怖活动联系起来,这就使原本中性的炸药制造方法转化为恐怖犯罪、爆炸犯罪的方法。冯某通过网络不加限制地向公众传播此类信息,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实质性内容。



  因此,对于冯某应以传授犯罪方法论处。


  文丨王子昌律师 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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