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推荐文章1:于波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判断

  于波


  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学术专长:网络知识产权法、艺术娱乐法、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代表作:《网络中介服务商知识产权法律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以及对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大力推进,与之相应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问题随之大量浮现。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判断标准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混乱的认定规则,“同案不同判”现象大肆发生。


  如有的法院直接引《商标法》第57条中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作为裁判依据,即我们通常判断普通商标的标准“混淆标准”。但也有法院注意到了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之间的区别,认为不能仅以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是采取了“品质混淆标准”,如“舟山水产协会诉北京申马人食品销售公司案”。但该法院未能准确理解地理标志中地域与产品质量之间的关系,误将“地域”作为产品的一种品质,认为应当以被控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当然,也有法院采取了一种更为贴合地理标志自身特色的判断标准“双重混淆标准”,认为应当依据行为是否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于特定地域并具有特定品质进行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制度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威严性,同时也不利于建立完善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体系。


  基于地理标志具备双重特征的属性,在原本商品的“单一标准”基础之上,进行扩张发展出“双重混淆标准”实为一两全之举。所谓“双重混淆标准”即在判断地理标志行为时,采取“地域混淆”和“品质混淆”并行的判断方式,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当在“地域”和“品质”两方面都发生了使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形,才可认定成立。


  “地域混淆”指的是使消费者误认为被诉标志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地理标志所标识的产区。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即为“识别商品”,使得消费者通过该商标能够将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区别开来。但是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最大的区别在于,普通商标所指示的是某一生产商,是单一,而地理标志则指向某一区域,是在这区域内的符合标准的所有生产商。


  “品质混淆”指的是消费者误认为被诉标志所标识的商品具有和地理标志产品相同的质量。“品质混淆标准”虽然并未在有关商标法规中被明确提出,但其并不与商标法的内在逻辑相冲突。


  因此,基于地理标志兼具地域性和品质保障性的双重特征,在判定时,应采双重混淆标准,将地域标准和品质标准均纳入考量范围内,以切实保障地理标志权利人的权利和消费者的合理期待。然而,在具体实操时,并非可以肆意将两类判断标准混合使用,通过固定的前后顺序,依次适用两类标准,使得地理标志判断更具逻辑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先判断被诉标志是否造成了地域混淆;第二步,再判断被诉标志是否存在品质混淆的可能性。如果被诉标志既没有造成地域混淆也没有造成品质混淆,那么则不能判定其构成,至于商标使用人是否取得了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则应属于行政管理或内部管理事项,而非知识产权类问题。


  采取这一步骤来判断地理标志是否构成,主要有以下两个好处:首先,采取这一步骤来适用双重混淆标准,有助于简化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判断,防止在实务中出现混乱审判的情形,造成程序繁琐、耗费司法资源。其次,在确定了混淆的基础上,进一步适用品质混淆标准进行二次判断,有助于扩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的禁用权范围,使其能够通过排他权的扩张来控制流通环节中商品的品质。此种双重判断标准,相较于单一的混淆,一方面更加贴合地理标志自身的特点,使得判断标准的设定具有量体裁衣的特质,另一方面也更有助于维护地理标志的功能和地理标志设立的宗旨。


  王 健 张雪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推荐文章2:看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且将新火试新茶,你买的茶叶正宗吗?

  导读


   春风化雨吐新绿,又到山间采茶时。诗人说,且将新火试新茶,诗酒趁年华。不过,你买的茶正宗吗?在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一家茶行在淘宝店上卖“西湖龙井”、在实体店里卖“安吉白茶”,均被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起诉。其中,涉安吉白茶商标案已经判决,该茶行被判停止,赔偿1.4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也提醒茶叶经销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须遵守相关规则,不能“任性”使用。消费者在选择时则需看清产地,以免买到冒牌货,坏了品茗的心情。


   “安吉白茶”权利人起诉茶行


   安吉白茶,浙江安吉特产,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本案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业站,正是第1511897号和第14982232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


   被告是位于上海浦东三林的茗茶行,自2011年开始经营,营业面积约25平方米。2017年5月12日,原告在该店铺内购得安吉白茶礼盒一盒,并经公证证据保全。该礼盒为纸板质地,内有铁盒分装茶叶共五盒,在纸板包装盒和铁盒上均印有纵向排列的“安吉白茶”和“珍稀”“特产”字样。


   原告认为,这家店长期销售带有“安吉白茶”标识的茶叶,并未经过批准,茶叶也不是来自该产区,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规则,使用上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审核批准,且相应的茶叶商品须符合特定条件,包括茶叶的生产地域范围为安吉县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内,品质和采制方法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安吉县农业局茶业站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说。


   原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被告茗茶行则辩称,被告销售的茶叶上标注的是“安吉珍稀白茶”,并非原告的注册商标,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茶行确系侵犯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合法注册,现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原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涉案商品在礼盒外包装和分装铁盒的包装上均印制了“安吉白茶”标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比对,该标识与第14982232号注册商标的文字组合相同,仅有字体和文字排列方向的差别,故与第14982232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涉案商品上印制的“安吉白茶”标识与第1511897号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仅有字体和文字排列方向的差别,亦与第151189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被告辩称,涉案商品使用的标识为“安吉珍稀白茶”,并非原告注册商标。但从涉案商品印制的标识来看,“安吉白茶”字样相对“珍稀”“特产”字样而言字体更大、视觉效果更为显著,且“珍稀”的语义主要为了表明该商品的质量。同时,被告未能证明销售涉案商品具有合法,因此法院对被告辩称不予采纳。


   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销售商品的获利均难以确定,法院基于在案证据,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被告规模等因素,酌定判决1.45万元的赔偿数额,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正确姿势”


   从本案可以看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能“任性”使用。不过,是否只要在商品上使用了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的标识,就必然得出的结论呢?主审本案的浦东新区法院法官杨捷指出,并非如此。


   所谓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所谓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由此可见,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不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建立的指向关系并非介于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注册人之间,而是介于商品(或服务)与其产地以及因该产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所形成的特定品质和特征之间。


   正因如此,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同时,由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常对应特定的地域名称,商标注册人也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商品确产于该特定地域范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所含地名的权利。


   杨捷说,本案所涉商品并不具备使用“安吉白茶”标识的正当理由:第一,无证据证明涉案茶叶使用“安吉白茶”标识的行为经过原告审核确认。第二,亦无证据证明涉案茶叶产自安吉县域内。被告虽辩称自安吉的茶叶市场进货,但无法说明具体的进货,也无进货凭证。第三,即便涉案茶叶确实产自安吉县域内,因其所使用的“安吉白茶”标识与原告注册的第1511897号、第14982232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近似,并非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正当使用。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王治国


  :人民法院


  编辑:孙溯清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推荐文章3:创业“用”地理标志,小心别!

  小明大学毕业啦,网上创业卖大米!某日收到起诉状,小明晕头又转向。


  大米协会是原告,说他商标侵了权,要求停用加赔钱。


  小明感觉很委屈,米袋上标了“明记大米”自有商标,难道加个“五常”就?


  根据民法典第123条,由“原产地+商品名称”组成的标识被称为“地理标志”,可作为一类独立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日常购物时常见普通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当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后就成为了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证明使用了这个标志的商品达到一定质量标准。


  “五常大米”是我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特产,五常市大米协会注册了相关商标,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兼具地理标志与证明商标双重属性,既表明产地,又标志商品品质。


  想要合法使用证明商标,必备条件不可少!商品产地应当符合证明商标划定的地域范围,产品质量也应当符合相应的品相品质要求。此外,还需要向证明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并完成相关手续,比如签订《使用许可合同》、领取《准用证》《证明商标标识》、交纳管理费等。


  小明网店里卖的五常大米并不是于五常特定区域,包装上虽有“明记大米”商标,但字体很小,而一旁的“五常”二字却用大号字体突出标记,还用方框加以凸显。另外,网店大米链接的标题中,也突出使用了“五常”字样,这样消费者容易对商品产地和品质产生误认,所以构成商标。


  为了销量打“擦边球”“搭便车”的行为不可取。创业不易,知法守法,规范使用商标,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业者自己!


  :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推荐文章4:京小槌普法|脱贫攻坚关键年,一起聊聊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那些事儿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


  在脱贫攻坚战里,全国多地积极培育地理标志商标,助力脱贫攻坚大局。据地理标志服务中心统计,截至2019年底,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数量已达5324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标杆,而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农产品价格普遍比同类价格高。在这个脱贫攻坚关键年,我们且来聊聊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那些事儿。


  案情简介


  某畜牧兽医水产学会于2016年12月8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22178760号“龙岩山麻鸭”证明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其中商标类型为证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1类“活鸭”。


  经商标局审查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认定诉争商标与第6255842号“龙岩山LONGYANSHAN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诉争商标在“活鸭”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诉争商标在“活鸭”商品上应准予注册。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评析】


  01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可否进行近似性比对


  在诉讼阶段,原告提出,诉争商标是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具有不同功能,不能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


  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无论证明商标还是普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其本质上都属于商标的一种,而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尽管证明商标与商品或服务商标存在不同之处,对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有特殊规定,但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仍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避免相关公众对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故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可以进行近似比对。(知识点get?)


  0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近似性比对


  在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可以进行近似比对的前提下,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近似性比对又会有哪些考量因素呢?


  本案中,原告称在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龙岩山麻鸭”为商标前,“龙岩山麻鸭”已具有悠久的历史,原告系为“践行地理标志精准扶贫精神”而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但口说无凭,法庭上证据才能见真招,为此原告提交了农业部准予原告申的“龙岩山麻鸭”农产品登记,并允许在农产品或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的《农产品地理产品标识登记证书》,以及《福建省龙岩市年鉴(1998)》、《龙岩新罗区志(1988-2002)》、《龙岩市志》、《福建新罗年鉴》等地方政府编撰的地方志和年鉴,福建省人民政府、龙岩市委和人民政府等部门就山麻鸭配套系选育、山麻鸭品种标准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等证据。


  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且考虑到原告系龙岩市新罗区农业局主管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山麻鸭的特色养殖,故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龙岩山麻鸭”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特有的家禽品种,经过多年培育推广,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但仍不至于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最终判决诉争商标应当准予注册。(看来这场官司原告作了十足的准备呀~)


  京小槌普法


  中宁枸杞、库尔勒香梨、阳澄湖大闸蟹、赣南脐橙、平谷大桃……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加入到地理标志行列,搭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快车”后,这些品牌产业迅速发展,已成为走向全国,甚至走出国门的“金字招牌”。


  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标志产品的质量、特定的品质、特殊的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对于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农民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地理标志和商标都是用来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独特标志,二者都能传递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将一种特殊品质与某种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在农业部以登记的形式进行保护和管理,但是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后,其受到保护的力度将更强有力,并且更有利于品牌建设和产品效益的提升。


  在将地理标志申请为商标时,仍然需要经过商标近似性审查的门槛,但如何顺利迈过这道门槛,则需要申请人准备充分的证据。虽然地理标志产品具有独特的地域性,并基于其与同类产品不同的特性而初步具备以其地理标志区分同类产品的作用,但申请人还是应该认真对待地理标志的商标申请,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带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因特殊的地理、环境、制作方法等而具有的独特特点和知名度,从而具备区分同类商品的作用。


  如本文案例中,原告提交了“龙岩山麻鸭”《农产品地理产品标识登记证书》、多个地方政府主体编撰的地方志和年鉴、品种选育文件以及地方政府发展规划等,充分证明了龙岩地区所产“山麻鸭”的产品特殊性,最终被法院判决准予注册。


  供稿:北京知产法院


  编辑:汪希


  部分图片于网络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推荐文章5: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意义

  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利用与保存当地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背后是政策的支持。目前中国各级政府给予了地理标志申请单位数额不定的财政扶持政策。


  对地方而言,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更重要的是其带来的经济效益。据统计,由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其相对有限的产量,已经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普遍上涨了15%至20%。地理标志不仅可以提高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和价格水平,而且也可以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价格水平。“新会陈皮”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的近10年时间,新会柑的种植面积从两三亩增长到6万亩,带动了相关16个产业的发展。在2018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中,“新会陈皮”位列全国地理标志产品第41位,当时的品牌价值为89.1亿元。


  与此同时,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也意味着申主体在法律上拥有维权、追损的民事诉讼权利。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是对产品品质的保护,更是对原产地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申主体对冒用不真实的地理标志、虚假标志的行为有权追究违法当事人给予事实上的经济赔偿。(陈敏锐 冯洁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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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家地理标志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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