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三判不许离":离婚诉讼困局背后的法律与人情之辩
近日,一则"男子离婚诉讼6年3次被判不许离"的新闻引发热议。据道,广州一男子因夫妻感情破裂,自2018年起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判决"不准离婚"。尽管他提供了感情破裂的证据,但法院仍以"仍有和好可能"为由驳回诉求。这一案例折射出我国离婚诉讼中"久调不判"的司法困境,也引发了关于婚姻自由、司法裁量权与社会稳定的广泛讨论。
"离婚难"现象:司法实践中的"冷静期"思维
在我国,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协议离婚增设"30天冷静期",而诉讼离婚的门槛同样不低。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但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从严把握。
在上述案例中,男方提供了长期分居、沟通断绝等证据,但法院仍认为"不足以证明感情彻底破裂"。类似情况并不罕见——许多离婚诉讼中,即便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仍可能基于"维护家庭稳定"的考量,给予多次调解机会,甚至要求原告在6个月后重新起诉。这种"一审不判离,二审等半年"的循环,导致部分离婚案件拖延数年,当事人陷入"离不掉、过不好"的困境。
司法困境:法律标准与社会现实的冲突
法律设定"感情破裂"标准的初衷,是防止冲动离婚、保护弱势方权益。但在实践中,这一标准可能异化为"离婚壁垒":
1. 证据认定严苛:家暴、出轨等法定离婚情形需要充分举证,而情感疏离、长期分居等"软性破裂"往往难以被采信。
2. 司法裁量权过大:部分法官倾向于"劝和不劝离",甚至将"首次诉讼不判离"视为潜规则。
3. 弱势方被捆绑:经济依赖家庭主妇、遭受家暴却举证不足的一方,可能因诉讼拖延而陷入更危险的境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曾指出:"用司法权力强行维持已经死亡的婚姻,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当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时,法律的人道主义是否应让位于个人选择权?
出路探讨:如何平衡婚姻自由与家庭稳定?
1. 细化"感情破裂"标准:明确分居时长、沟通记录等可作为判定依据,减少司法主观性。
2. 探索"离婚分级"制度:对于无争议离婚,可简化程序;涉及财产、抚养权的案件,则重点审理。
3. 完善家事调查员制度:由专业人员评估婚姻状况,为法官提供客观参考,避免"一刀切"判决。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应提供救济而非障碍。当感情确已破裂时,允许体面分手,或许比强行维系"法律空壳"更符合人性。正如学者所言:"法律的任务不是制造永恒的关系,而是公正地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
"六年三判不许离"的案例,不仅是个体的无奈,更折射出法律制度与社会变迁的错位。在婚姻观念日益多元的今天,司法实践需要更精细化的平衡——既防止草率离婚,也尊重个人对生活的自主选择权。毕竟,法律的意义不在于捆绑,而在于在破碎的关系中,仍能保障每个人的尊严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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