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拓宽干部职业发展通道,培养复合型管理人才,强化内部监督与风险防控,结合集团中层干部发展规划及人力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正副职、子公司经营层正副职,以及纳入中层后备人才库、拟晋升中层管理岗位的核心骨干人员。
第三条 轮岗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紧扣集团核心业务发展需求,聚焦水务、园区运营等重点领域,服务集团整体战略布局。
(二)从严管理原则:关键岗位、重点领域干部优先轮岗,确保轮岗工作规范有序、刚性执行。
(三)人岗适配原则:结合干部专业特长、履职经历和发展潜力,科学匹配轮岗岗位,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平稳过渡原则:统筹兼顾工作连续性与人才培养需求,规范轮岗程序与工作交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五)回避合规原则:严格执行亲属回避规定,杜绝利益关联风险,确保轮岗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章 轮岗对象与周期
第四条 轮岗对象
(一)集团本部中层正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6年、副职满8年的,原则上必须轮岗;子公司经营层正副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9年的,强制轮岗。
(二)财务、审计、风控、采购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3年的优先轮岗,满5年的必须轮岗。
(三)纳入集团后备人才库的中层后备干部,为培养复合型能力需进行跨部门、跨单位轮岗锻炼。
(四)因优化班子结构、解决岗位适配问题,集团党委认为需要轮岗的其他中层干部。
第五条 轮岗例外情形
(一)距离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原则上不安排轮岗;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适当调整岗位但不跨单位、跨核心业务板块轮岗。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适应轮岗岗位工作的,凭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可暂缓或免予轮岗。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停轮岗安排。
(四)正在牵头重大项目攻坚、重大改革任务,轮岗后可能影响工作推进的,可暂缓轮岗,待任务阶段性完成后补行轮岗。
第三章轮岗形式与范围
第六条 轮岗形式
(一)内部轮岗:同一部门或子公司内部不同岗位之间的横向轮岗,重点熟悉部门内部核心业务流程。
(二)跨部门轮岗:集团本部各部门之间、子公司各部门之间的轮岗,强化跨领域业务协同能力。
(三)跨单位轮岗:集团本部与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的轮岗,拓宽干部全局视野与综合管理能力。
(四)挂职轮岗:选派干部到集团重大项目、重点合作单位挂职锻炼,参与核心业务运营与管理实践。
第七条 轮岗范围
(一)集团本部职能部门与子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之间交叉轮岗。
(二)水务运营、园区管理、投资发展等核心业务板块之间横向轮岗。
(三)综合管理、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之间互补轮岗。
第四章轮岗程序与管理
第八条 轮岗计划制定
集团党群人事部每年第一季度开展轮岗需求调研,结合干部任职年限、岗位适配度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轮岗计划。
轮岗计划明确轮岗对象、目标岗位、轮岗期限、责任主体等核心内容,报集团党委会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轮岗实施流程
(一)确定人选:党群人事部根据年度轮岗计划,结合干部日常考核、民主测评结果,提出拟轮岗人选名单。
(二)沟通酝酿:与拟轮岗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接收单位(部门)负责人充分沟通,说明轮岗目的与工作要求,听取意见建议。
(三)集体研究:拟轮岗方案经集团党委会集体研究审定后,正式下发轮岗通知。
(四)任前程序:跨单位轮岗担任子公司经管管理层、集团部门副职及以上的,履行考察、征求纪委廉政意见等程序。
(五)到岗交接:轮岗干部接到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岗位工作交接,填写《工作交接清单》,经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确认后到新岗位报到。
第十条 轮岗期限
(一)常规轮岗期限为1-2年,核心业务岗位轮岗期限不少于1年,挂职轮岗期限不少于6个月。
(二)轮岗干部在轮岗岗位任职满1年方可参与下一轮轮岗或晋升,确因工作需要提前结束轮岗的,需报集团党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轮岗干部的日常管理以接收单位(部门)为主,原单位(部门)不再承担日常管理职责,组织关系同步转移至接收单位(部门)。
接收单位(部门)需明确轮岗干部岗位职责与工作目标,指定专人帮带,为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集团党群人事部定期跟踪轮岗干部工作表现,每季度通过座谈访谈、实绩核查等方式了解轮岗成效,及时协调解决困难。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二条 轮岗考核
轮岗干部的绩效考核纳入接收单位(部门)年度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工作目标完成、团队协作、创新贡献等维度。
轮岗期满后,由接收单位(部门)出具《轮岗工作鉴定报告》,经党群人事部审核后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晋升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轮岗期间表现优异、考核优秀的干部,优先纳入晋升候选名单;考核不合格的,返回原岗位或调整至合适岗位,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激励保障
轮岗干部在轮岗期间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按现任岗位标准执行,不低于原岗位待遇水平。
跨单位、跨区域轮岗的干部,享受集团规定的交通补贴、住宿补贴等异地工作保障。
轮岗经历纳入干部任职资历累计,作为中层干部晋升的重要参考,无正当理由拒绝轮岗的,取消晋升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程序降职或调整岗位。
第六章 轮岗纪律
第十四条 执行纪律
中层干部必须服从集团轮岗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有职务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无职务的给予内部待岗;逾期未到岗且未说明正当理由的,按旷工处理。
轮岗干部在交接工作时必须全面、如实移交工作资料、项目进展、财务账目等,不得隐瞒、遗漏或转移工作资源,交接不清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监督纪律
轮岗工作全程接受集团纪委、审计部门监督,严禁借轮岗突击提拔、打击报复或谋取私利,一经查实严肃追责。
接收单位(部门)不得歧视、排挤轮岗干部,不得擅自缩减其工作权限;原单位(部门)不得干预轮岗干部在新岗位的正常工作,确保轮岗干部独立履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制度衔接
本办法与集团《员工交流锻炼管理办法》《中层干部培养管理办法》等制度配套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实施细则
各子公司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中层干部轮岗实施细则,报集团党群人事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 解释与修订
本办法由集团党群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