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司机常年奔波在外,难免遇到各种纠纷,中国交通广播《卡友之家·一路有法》栏目来帮您!深度剖析卡友真实遭遇的法律纠纷案例,专业律师提供实用维权指南和法律建议。本期内容整理自近日节目,由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伟森律师为卡友答疑解惑。

  卡友之家|物流公司未兑现货运业务承诺,司机如何解除挂靠合同并索回自购货车?

  潘先生:

  三年前,我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合同条款,该公司承诺为我提供稳定的货运业务资源,保证日收入不低于400元,但合作前提是需要通过公司牵头贷款购车,且全程由公司主导购车流程,包括车辆型号选择、牌照办理等手续。最终,在该公司的安排下,我贷款13万元购置了货车,并将车辆登记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但在购车后的三年中,物流公司没有达到之前许诺的收入,所以最近想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对方说必须每年交付3600元,交够8年才可以过户,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梁律师:

  潘先生的车辆涉及挂靠经营问题,车辆挂靠经营是指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运输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货运业务,车主每月或每年向公司上交一定的挂靠费,车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车辆营运证等均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并以该单位的名义上交各种税费。车主自行联系业务,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此方面与挂靠单位无关,但挂靠车辆一旦肇事或造成其他损失,挂靠单位应当向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靠是指挂靠者在征得被挂靠者同意的情况下,以被挂靠者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活动,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合同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只要双方达成合意,符合合同的基本要件则为有效的合同。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挂靠行为是一种“借用”资质的行为,是一种逃避法律法规监督的行为,从行政法而言,是违法的。

  潘先生所签订的合同涉及合同效力与格式条款等以下问题。格式条款无效情形:若合同中“每年支付3600元×8年方可过户”条款系物流公司单方拟定且未显著提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合同性质争议:该合同兼具挂靠协议与居间服务协议双重属性。物流公司未履行“每日收入≥400元”的承诺,构成根本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实际出资人权利:尽管车辆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但您通过贷款支付购车款且实际使用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您为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条件过户(广东高院案例)。

  就潘先生遇到的问题而言,维权途径可以选择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局投诉,举报物流公司违法设定过户条件,要求吊销其经营资质。同时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指控虚假宣传(“每日400元收入”)、强制交易(捆绑贷款),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处以罚款。最后通过民事诉讼,确认物流公司“8年过户条款”无效,判令物流公司立即配合车辆过户,退还已收取的管理费和赔偿购车款损失13万元。

  法律是守护权益的盾牌,中国交通广播《卡友之家·一路有法》栏目每周五22点-24点直播,常年为卡友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卡友之家|物流公司未兑现货运业务承诺,司机如何解除挂靠合同并索回自购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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