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新解】
一、条文核心内容
本条是关于授权委托书提交要求及简易程序口头委托的规定,核心内容包括两点:
- 授权委托书的提交期限与内容限制:授权委托书需在开庭前送交法院;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
- 简易程序的口头委托:适用简易程序且双方同时到庭径行开庭的案件,可当场口头委托,由法院记入笔录。
二、立法背景与规范意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未明确提交期限及“全权代理”的具体含义。实践中,因授权委托书提交不及时或内容模糊(如仅写“全权代理”),常引发代理人越权代理、程序争议等问题。
本条通过以下规范解决上述问题:



明确提交期限:确保法院提前知悉代理人身份,保障庭审程序顺利推进;限定“全权代理”权限:防止代理人因授权模糊而越权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如擅自和解、变更诉讼请求);简化简易程序委托:针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允许口头委托,提升诉讼效率。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与权限解析(一)提交期限:开庭审理前送交法院 授权委托书需在开庭前提交,而非庭审中或事后补交。此规定旨在:
便于法院核对代理人身份,通知其参与庭审;避免庭审中因授权问题中断程序(如代理人无代理资格或权限不清)。(二)“全权代理”的权限限制:需具体授权 “全权代理”若仅笼统表述而无具体授权范围,代理人无权实施以下行为(需特别授权):
- 处分实体权利: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 程序性重大事项: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
立法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需“特别授权”;司法实践中,“全权代理”易被误解为“概括授权”,需通过具体列明权限避免争议(如“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为提出上诉”)。四、简易程序的口头委托规则(一)适用条件 仅适用于适用简易程序且“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案件。简易程序的特点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简化程序可提升效率。
(二)程序要求当场口头委托:当事人可口头委托代理人,无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法院记录:由法院将委托事项记入笔录,作为委托成立的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要求卷宗中需留存委托笔录)。五、审判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一)授权委托书的审查重点 法院需审查授权委托书的以下内容:
提交时间:是否在开庭前提交(逾期提交的,需补正或视为未委托);权限内容:是否明确列明代理事项(如“代为起诉”“代为举证”),避免“全权代理”等模糊表述;代理人身份:与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一致(如律师执业证、近亲属关系证明)。(二)“全权代理”的司法认定 若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法院应认定代理人无权处分实体权利。例如:
代理人擅自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认定和解无效;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可裁定驳回上诉。(三)简易程序口头委托的效力保障 法院需确保口头委托笔录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记录委托时间、代理人身份、委托事项等关键信息。当事人对笔录有异议的,可要求补正或提交书面委托。
六、总结 第八十九条通过规范授权委托书的提交期限与内容,明确“全权代理”的权限边界,并简化简易程序的口头委托程序,实现了程序效率与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平衡。实践中需重点审查授权的具体性,避免代理人越权代理,同时通过灵活的委托方式提升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与程序正当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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