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施工合同管理规定

时间:2026-03-01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承包方的施工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承包方的施工合同,维护承包方和发包方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包方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一)经营业务人员根据授权范围,进行权限以内的合同谈判,行使谈判权,但没有签约决定权。

  (二)合同审查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已洽谈达成的文本的合同进行审查。

  (三)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批准合同,再由经营业务人员办理对外签订合同手续。

  (四)由合同审查人员盖章。

  第三条 承包方在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管理

  (一)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持有合格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以及能满足计算工程造价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已正式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施工所需资金、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已经全部落实。

  (四)工程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征用、拆迁已经落实,施工用水源、电源和交通等条件能满足施工需要。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条 承包方在具体履约中的管理

  (一)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总工期,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季、月度进度计划;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工程有可能拖期时,采取积极赶工措施,确保合同工期。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应及时办理签证,以便修订合同工期

  (二)参加施工图交底,贯彻施工方案,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自检工程质量,接受发包方的质量检验,确保工程质量。根据设计变更,办理变更签证。

  (三)根据施工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如期供应需由承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及时检查、验收、保管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按施工合同规定在时间上有延误时,应办理延误签证,以便修订合同竣工日期。

  (四)及时组织施工所需劳动力,确保施工质量,保证合同工期

  (五)按工程进度计划安排施工所需机械、动力设备,保证施工需要。

  (六)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验收不合格地方,负责返工修理。

  (七)根据设计变更签证,及时提出增减预算;按合同规定和有关政策,及时调整工程造价;根据合同规定收取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结清工程款。

  (八)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程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

  (九)有分包工程的,负责组织分包企业,按分包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分包工程任务。

  第五条 承包方的档案管理

  根据国家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承包方应设置档案室,在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将施工合同及有关资料认真整理,并移交档案室保管。

   发包方的施工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发包方的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签约前管理

  第二条 签约前预审管理

  在发包方具备了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发包方主要是对承包方的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预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资格证

  必须具有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签发的、具有承担施工合同内规定的、具有建设工程资格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条 企业合格证

  必须是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注册,发给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 实际能力

  具有对拟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能力,包括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素质及主要施工机构设备情况。

  第六条 财务情况

  包括资金情况,特别是流动资金情况,以及近几年的经营效益。

  第七条 社会信誉

  包括已承接的施工任务及完成情况,承担类似工程的施工经历和近几年承包的主要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情况、合同履约情况。

  第三章 谈判、签约管理

  第八条 施工合同条款

  发包方在谈判前,提出施工合同的各项条款。招标工程应将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在招标文件内,作为要约。不论是直接委托还是招标委托,发包方和承包方都要对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负责。

  第九条 合同条款谈判

  在使用“示范文本”时,要依据“合同条件”,结合“协议条款”,逐条加以谈判。对“合同条件”的哪些条款要进行修改、哪些条款不采用、补充哪些条款,以及“合同条件”内需要对“协议条款”添加哪些具体要求或建议,与承包方进行谈判。

  第十条 谈判内容的记载

  谈判时,合同内容要具体,责任要明确,对谈判内容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要有准确的文字记载。

  第十一条 公平、合理的条款

  发包方切忌以手中的工程发包权不平等地对待、压制承包方,迫使其接受不平等条款。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

  经过谈判后,双方对施工合同内容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后,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即正式签订完毕。

  第四章 发包方的履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施工合同内规定的应由发包方负责的工作,是使合同最终实施的基础。发包方只有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履行应尽的义务,才能有权要求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中期权力

  在施工合同履行管理中,发包方主要行使工期控制权、质量检验权和数量验收权。

  (一)行使工期控制权

  工期控制总目标,是使建设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如期竣工,投入使用。

  1.按施工合同规定,要求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提出包括分月、分段进度计划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加以审核、批准。

  2.按照分月、分段进度计划,进行实际检查。

  3.对影响进度计划的因素进行分析,属于发包方的原因,应及时主动解决;属于承包方的原因,应督促其迅速解决。

  4.在同意承包方修改进度计划时,审批承包方应修改的进度计划。

  (二)行使质量检验权

  工程质量控制总目标,是使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手段。

  1.检验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

  2.检验工程使用的半成品及构件质量。

  3.按合同规定的规范、规程,监督、检验施工质量。

  4.按合同规定的程序,验收工程质量和需要中间验收的工程质量。

  5.验收单项竣工工程和全部竣工工程的质量。

  (三)行使数量验收权

  根据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承包方应在每个结算付款期前,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程序验收工程量,作为结算、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第十五条 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后期权力

  (一)竣工验收

  1.发包方在收到了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组织工程验收。

  2.验收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证明;验收不合格的,向承包方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包方修改后,再组织验收。

  3.有保修期的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发包方还要进行施工合同保修条款的履行管理。

  (二)竣工结算

  1.在工程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施工合同内规定的结算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拨付手续。

  2.工程竣工结算和拨款完毕后,施工合同即履行完毕,同时终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有保修期的施工合同,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在保修条款内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六条 发包方的档案管理

  为了保证发包方的施工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发包方对合同文件及履约中与承包方之间进行的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电报、电传等都应系统地妥善保管,认真管理。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施工合同管理规定
本文链接:http://www.hniuzsjy.cn/wentan/170619.html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推荐度: 建设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施工合同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施工合同管理规定2 建设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施工合同管理规定3 建设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施工合同管理规定4 建设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施工合同管理规定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