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人事制度系列04-中层干部退出制度

时间:2026-02-15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健全集团中层干部“能上能下”动态管理机制,规范退出程序,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激发队伍活力,根据《江苏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TFD集团集团子公司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国企人事制度系列04-中层干部退出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正副职、子公司经营层正副职及其他纳入中层管理序列的人员。

  第三条 退出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组织对干部退出工作的全面领导,调整退出工作全程纳入党委会前置审议程序,确保方向正确、程序规范。

  (二)合法合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规章制度,做到程序合规、依据充分、结果公正,切实保障干部合法权益。

  (三)绩效导向原则:以集团绩效考核结果为核心依据,结合民主测评、日常履职表现等,科学认定末等和不胜任情形,强化考核结果与岗位调整、退出的刚性挂钩。

  (四)分类管理原则:根据管理岗位、技术岗位等不同岗位类型,实行差异化的退出标准和流程。

  (五)从严管理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原则:对末等和不胜任人员既要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又要加强培训辅导、心理疏导和职业规划指导,助力其提升能力或平稳过渡。

  第四条 排除情形

  中层干部退出不包括以下情形:主动离职、工作需要正常调动岗位、到龄退休、依法享受产假/哺乳期、医疗期满无法从事原岗位但符合法定安置条件、因集团战略调整或机构重组导致的岗位撤销等非个人能力/绩效原因的岗位变动。

  第二章 退出情形

  第五条 考核不达标退出(含末等调整后仍不达标)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百分制低于70分),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完成率低于70%)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或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连续两年靠后或末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四)末等调整后,新岗位3个月考核期不合格,或调整后工作态度、能力仍无明显改进的。

  第六条 任期届满退出

  (一)中层正职任期一般为3年,副职任期一般为3-5年,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退出现职。

  (二)在同一中层岗位连续任职满6年(正职)或8年(副职),未获续聘的,按程序退出现职,可统筹安排其他岗位。

  第七条 能力不适配与履职失当退出

  (一)因工作能力、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经专项培训后仍无法胜任的。

  (二)日常工作推进存在严重问题,如工作态度消极、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能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决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令不通的。

  (四)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工作敷衍,与原有工作表现相比有明显滑坡的。

  第八条 违纪违法与责任追究退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立即解除聘任,退出中层管理岗位。

  (二)违反集团规章制度,出现廉洁违纪、重大工作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一票否决”情形的,按程序免职或解聘。

  (三)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主要责任的,依规追究责任并退出现职,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离职、退休人员。

  (四)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不适宜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且无其他合适岗位安排的。

  第九条 自愿申请与其他退出情形

  (一)中层干部因个人健康、职业发展等原因,可自愿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后退出现职。

  (二)距离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提前退出中层管理岗位的,可按规定办理转岗或内部退养手续。

  (三)存在亲属回避情形且无法调整岗位的,按程序退出相关中层岗位。

  (四)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停履职;审查结束后按结论处理,需退出的按程序执行。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经集团党委会研究可启动退出程序。

  第三章 退出程序

  第十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集团成立末等调整与不胜任退出领导小组(可与集团绩效薪酬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全面领导中层干部退出工作,组长由集团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集团党群人事部、综合事务部、财务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集团党群人事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牵头制定和修订相关制度、组织排查评估、受理申诉复核、汇总归档资料等工作。

  (三)集团纪委(纪检监察室)、工会负责对退出工作全过程监督,重点监督程序合规性、结果公正性,受理相关信访举报。

  第十一条 退出启动与评估

  (一)排查提名:集团党群人事部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民主测评情况及日常履职表现,初步筛选退出候选对象,提出退出建议(含退出理由、退出方式、后续安排)。

  (二)评估核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候选对象的履职情况、能力素质进行专项评估,查阅考核档案、工作记录等资料,听取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同事及服务对象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三)组织谈话:上级领导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与候选对象进行谈话,说明退出理由、拟退出方式及后续安排,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记录相关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议与公示

  (一)审议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估报告、谈话记录及退出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审议,中层干部退出需经集团党委会前置审议,再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作出退出决定。

  (二)公示告知:除涉密事项外,退出决定在集团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将退出决定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工作交接与手续办理

  (一)退出对象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填写《工作交接清单》,经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确认。

  (二)涉及财务、审计、项目等关键岗位的,由集团审计部门开展离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后续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集团党群人事部根据退出决定,在1个月内办理岗位变动、薪酬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内部退养协议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

  (一)退出对象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集团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核,形成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若申诉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集团党委会裁决,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 退出后安置与管理

  第十五条 退出方式与安置

  (一)岗位调整:将干部调整至与原岗位有业务关联性、匹配其能力的其他非管理岗位,薪酬待遇按新岗位标准执行(岗变薪变)。

  (二)降职:对不胜任现职的管理人员,降低一个职务层级安排工作,薪酬按新任职务职级标准确定。

  (三)免职:对不胜任现职且不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免去其领导职务,根据其能力安排其他非领导岗位,薪酬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四)待岗培训:对不胜任现岗位但仍有培养潜力的,组织为期3个月的待岗培训,明确培训目标和考核标准;培训合格的重新匹配岗位,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集团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内部退养待遇,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六)解除劳动合同:对不胜任现岗位且无法通过培训、转岗改善,或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法律法规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符合法定情形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社保、档案转移等手续。

  第十六条 待遇管理

  (一)降职、转岗人员:从到新岗位任职次月起,按新岗位薪酬标准执行,原待遇不再保留。

  (二)待岗培训期间:发放岗位薪酬的50%,且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发放绩效薪酬、效益性薪酬及其他福利补贴。

  (三)内部退养人员:所在单位与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明确退养期间待遇、社会保险缴纳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待遇按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四)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按《劳动合同法》及集团规定享受相关权益,已兑现的绩效薪酬可按规定追索扣回。

  第十七条 后续管理

  (一)整改提升:对岗位调整、待岗培训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制定个性化提升计划,通过导师辅导、定期考核等方式帮助其适应新岗位或提升能力。

  (二)重新任用:退出中层管理序列后,连续2年考核优秀、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规定参与中层岗位竞聘。

  (三)档案管理:退出相关材料(考察报告、退出决定、谈话记录、交接清单、申诉材料等)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四)保密与竞业限制:退出人员须对知悉的集团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离职、内退或离岗3年内,不得在与集团及子公司有业务关系或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投资入股或从事营利性活动,拟兼职(任职)的需按规定审批。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执行纪律

  (一)中层干部必须服从退出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加重处理。

  (二)退出工作严格执行程序,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对违规操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

  (一)集团纪委、工会每年度对中层干部退出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程序合规性、依据充分性及结果公正性,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二)退出工作原则上按年度集中开展,特殊情形(如重大工作失误、严重违规违纪)可即时启动。

  第二十条 人文关怀

  对退出中层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心理疏导,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可提供就业信息对接、技能培训推荐等帮助,助力其再就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制度衔接

  本办法与《TFD集团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管理办法》《TFD集团子公司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等制度配套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细则

  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报集团党群人事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解释与施行

  本办法由集团党群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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