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农情田园
一、原则与适用范围
(一)建设原则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房需遵循规划先行、科学选址、安全宜居、保护环境原则,符合生态环保、绿色低碳、抗震防灾要求,体现地域特色与乡村风貌。建房行为包括自主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庭院及配套设施。
(二)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新分户农民;
无住房或现有住房不安全、面积不满足家庭需求;
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灾损需重建;
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等需另行选址建房;
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迁建或易地搬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宅基地建设农房流程
(一)提交申请
填写建房申请表,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拟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所建房屋的建筑面积、楼层、层高等信息。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公示
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公示(内容需包含拟建房屋规划指标、设计单位资质等);
征求四邻相关利益方意见。
(三)乡镇审核批准
村级审核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核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提示:申请的宅基地需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禁止在以下区域申请:
禁止建设区域
依据政策要求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严格禁止占用耕地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保障水源安全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地质灾害危险区
生态与安全防护要求
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
保护文化遗产
三、建房监管与验收要求
(一)开工建设条件
强制监管范围:房屋建筑面积、层高、层数,需要符合当地建设管理规定,房屋设计符合质量安全监管要求。
“三到场”要求:乡镇政府需现场查验宅基地位置、面积,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到场。
(二)竣工验收
申请验收:竣工后由建房户提前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提交用地、规划核实申请。
组织验收:乡(镇)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意见。
(三)不动产登记
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村集体将建房资料报乡(镇)政府存档,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确权登记。
四、主体职责与法律责任
(一)乡镇政府与产权人职责
乡(镇)政府:
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防范新增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规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可以拆除。
产权人(房屋所有人):
对自建房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需自行检测、维护房屋,消除安全隐患。
(二)违法违规处理
禁止区域违规建房:由县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
未批先建或未按审批建设:县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拆除;
其他违法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政策提示:农房建设需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审批、再建设”流程,禁止触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刚性约束,产权人对房屋质量终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