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享受的优惠政策
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主要通过企业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具体行业特点来确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不过,在实际执行中,还有一种更宽泛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其认定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增值税优惠: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3年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其他优惠政策: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027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文标题: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享受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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