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这个重阳节,有关赡养老人的话题再次上了热榜。其实,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父慈子孝不仅仅是指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关爱和陪伴。子女幼小时,父母要抚养、照顾子女的生活、学习等;父母年老后,更需要子女的关心和照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因为父母离异,或是父母子女之间出现矛盾等一些原因,导致在抚养或赡养方面出现问题。本期《法治周刊》,通过相关案例为您释法。赡养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余某(83岁)与已故妻子育有余甲、余乙、余丙三个子女,余甲是残障人士。余某独自在余乙出资建设的楼房居住。余某60岁时,余乙、余丙口头协商其二人每人每月支付150元生活费给余某。2011年间,余乙、余丙因建房使用土地问题产生争执,余丙认为父亲偏心将地块给余乙建房,剥夺了其土地权益,故应由余乙负责父亲以后的赡养问题,遂不再按月支付赡养费。自此,余乙开始每月支付余某赡养费300元直至2022年底。

  2023年3月,余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并承担其治病时必要的医疗费、护理费。一审庭审中,余丙称其曾与余乙达成“地皮归余乙、赡养责任也归余乙”的口头协议,但余某、余乙均否认。

  广东梅州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余丙辩称其与余乙已达成由余乙负责赡养余某的协议,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依据,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即使存在余丙所主张的协议,该协议也因约定免除法定赡养义务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余甲以其与丈夫均为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来源为由,请求不支付赡养费,余某表示同意。综上,一审判决余乙、余丙每人每月向余某支付600元赡养费,并对余某此后产生的治疗费、医药费在社保、医保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的部分各承担二分之一;余甲每月到余某的现居地探视、陪伴并照看余某的日常生活。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该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被赡养人年龄、身体状况、日常基本生活支出及当地经济水平、各赡养人经济条件等因素,判决各赡养人分别通过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式承担赡养义务,该处理结果既充分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家庭和谐稳定,又大力弘扬孝老敬亲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法官建议:

  赡养老人本应尊重老人意见。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首先应征得老年人的同意。老年人在签订后知情的,也可以对赡养协议进行追认。赡养人之间对赡养义务有争议或者老年人提出要求的,赡养人或者被赡养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主持签订赡养协议,并监督赡养协议的执行。

  正确认识赡养协议的性质。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尊老爱幼的美德都不会因赡养协议的签订而消灭,我们应当认识到赡养问题不是简单的市场交易,有伦理、有道德、有法律基本义务的要求。认可赡养协议的效力,仅仅是尊重一定限度内家庭就赡养问题所作的协商,而赡养义务从不会因这种安排而被免除。因此,赡养协议应当避免完全免除部分子女赡养义务的约定。

  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得协议免除。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未尽抚养义务、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财产分配不公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鼓励多种形式的赡养。基层组织日常要充分宣传赡养形式的多样性,鼓励子女从经济资助、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个方面赡养老人,考虑老人的特殊需求。引导多子女家庭分工协作,共同照顾好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继父起诉两个继子不养老

  法院:赡养义务依“养”而定

  山东烟台的王某跟前夫生了两个儿子,分别是孙某策、孙某洞。前夫去世后,王某又与张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2018年7月,王某去世。张某因确诊帕金森病,于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产生了大量的医疗费用且生活自理困难。

  张某多次向两个继子孙某策、孙某洞索要赡养费、医疗费,却始终没有谈拢。张某继而将两个继子起诉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赡养费、医疗费等费用。

  张某说,他跟老伴王某共同生活,把两个继子抚养长大。孙某策和孙某洞则辩称,他们从未跟张某共同生活过,张某也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因此他们不应该对张某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父母再婚后,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无权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本案中,张某跟王某于1995年8月29日登记结婚,孙某策时年17周岁,张某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时间孙某策仍在上学接受教育,因此能够认定张某对孙某策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不能认定孙某策与张某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故孙某策对张某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而孙某洞在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时未到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洞虽主张已不上学,但没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独立生活(未与张某共同居住,且本人收入作为其生活来源)。并且,孙某洞户籍与张某系于同一户内,因此可以认定孙某洞与张某之间形成继父子关系,应对张某承担部分赡养义务。

  经法院判决,孙某洞支付张某已产生的医疗费、养老机构服务费5218元,每年支付赡养费57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离婚时约定子女抚养费

  因情势变化可适当增加

  李某与王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孩子李某甲。后二人于2016年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母亲李某直接抚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此后,孩子随李某生活,其间王某给付抚养费共计3000元,后王某未按时给付抚养费。李某甲主张,随着其上学开支、日常消费开支的增加,要求王某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并补齐之前未按约定给付的抚养费。因王某拒绝支付抚养费,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离婚时,协议约定李某甲由其母亲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故对李某甲要求王某支付欠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李某与王某离婚已多年,李某甲的学习教育、生活支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均发生变化,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法院认为由王某每月负担抚养费700元为宜,对李某甲支付超出700元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未成年子女因年龄增长、上学支出等导致开支增加的,子女有权利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但同时也需考量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

父母离婚

  子女抚养费如何计算?

  孙某与赵某婚后生育有一子小孙。2022年5月,孙某与赵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孙和父亲孙某共同生活,孙某不要求小孙的母亲赵某支付抚养费。

  实际上,小孙随父亲生活一年多后,为方便学习生活,于2023年7月开始和母亲赵某共同生活,孙某未支付抚养费。今年9月,赵某诉至河南省桐柏县法院,要求孙某支付小孙两年多以来的抚养费,此后持续支付抚养费至小孙大学毕业。

  桐柏县法院审理该案后,结合孙某提交的证据、参考河南省近两年人均消费支出和小孙的实际消费需要,酌定孙某支付小孙两年多的抚养费6000元,并按每月800元的标准,继续向小孙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孙年满18周岁。

  法官说法: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本案中,孙某与赵某在离婚时虽对小孙的抚养权进行了协商,并约定小孙随父亲孙某生活,但小孙实际上随母亲赵某生活。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赵某不承担小孙的抚养费。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孙某应承担小孙跟随赵某生活期间的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虽然孙某提供了其为小孙购买学习用品、生活用品,以及为小孙支付医疗费的凭证,但结合河南省近两年人均消费支出以及赵某为小孙学习、生活、医疗等支出的实际费用,法院认为,孙某为小孙支付的相关费用不足以满足小孙的实际需要,因此法院判决孙某支付小孙两年多的抚养费6000元,并继续支付抚养费至小孙成年。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现实中,父母离婚时约定子女由其中一方抚养,但实际情形与约定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抚养权归属而免除,不随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第二,抚养费的范围。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需要注意的是,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未成年子女以及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在校期间所需的学费、书本费及必要的教育项目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费及择校费等,通常不被计算在教育费范畴,应由父母协商确定

  在实践中,子女是否可以拒绝赡养父母,身份关系是基础。在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下,“抚养”与“赡养”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赡养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然,感情因素在履行义务时具有重要意义。抚养子女与赡养父母,都是彼此关爱的体现。希望子女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父母一定的经济帮助,让年迈的老人得到些许宽慰,弥补双方情感的缺憾。

>>律师说法

  母亲与继父离婚多年

  继父老了要求赡养合法吗?

  B某年幼时,母亲与继父再婚,5年后因为母亲与继父感情不和离婚,之后继父再未联系和抚养过B某。现B某的继父因年老又无子女与其他亲人,且无劳动能力,要求B某履行赡养义务,B某是否可以拒绝?

  律师解读:

  实践中,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只是一种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第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继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关系仍然存在,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消除。因此继子女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享有双重权利,负有双重义务。第三,形成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通过收养行为,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进而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B某的继父与B某的母亲结婚时间不足五年,且在双方离婚后,继父未曾实际履行对B某的抚养与照顾义务。因此,B某与继父之间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也未达到拟制血亲的认定标准,无法享有自然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与义务。基于此,B某有权拒绝履行对继父的赡养义务。

成年后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是否可以要求赡养?

  C某幼年时被养父母收养,养父母对C某也尽到了抚养义务,但是因为C某成年后与养父母关系变差,双方申请解除了收养关系。后来C某的养父母老年生活无法自理也缺乏经济来源,C某的养父母是否可以要求C某承担赡养义务?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因此,即便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但因C某的养父母在其成长过程中尽到了抚养义务,C某仍需承担向养父母支付相应生活费的义务。

父母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

  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A某的父亲因长期在外经商,平日里对A某的关心和照顾较少,关系一直较为疏远。后来,A某父亲在外长期与他人有婚外情,其与A某的母亲离婚,期间A某与父亲也并无往来。A某成年后,父亲因生活无法自理,要求A某履行赡养义务。那么,A某是否可以拒绝呢?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父母的抚养义务与子女的赡养义务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所以不论A某的父亲是否在A某小时候尽到了抚养义务,A某仍然不能免除其法定的赡养义务。 综合上海法治报、河南法治报等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本文标题:赡养义务可以协议免除吗?父母离婚 子女抚养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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