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国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它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同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而创建的适合中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政权形式。“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专政。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的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任务,只实行对于封建土地制的变革,不改变民族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农民、手工业者的个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担负的是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任务。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这“四个坚持”铸就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基石、宪治基石、法理基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国体、政体密不可分。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体,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决定的,当然也与这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历史传统密切相关。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体是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彻底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革命成果,它表明亿万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从此当家作主了,成为了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本文标题:坚持人民民主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