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名词解释
改土归流这一个名词,看似简单,其实内涵了一个重大的行政管理体系,从古代,近代到现代,这一措施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再说的明白一点,就是改土官为流官,土官是世袭的,流官则是中央或者上级任命的!
土司制度是元代,明代对中央政权无力顾及的西南边陲地区土人头目的一种笼络手段,“以土官治土民”,承认各少数民族的首领世袭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以进行间接统治,朝廷中央的敕诏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
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司法、财政、行政、兵事都可以自治,对于当地人民予求予取,掌握一切生杀大权,除了不能登基称帝,其他一切甚至比照皇帝,而且只需要象征性的向朝廷缴纳微薄的赋税。
清雍正四年(1726年),云南巡抚鄂尔泰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即由中央政府选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务,“改流之法,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其投献为上策,敕令投献为下策。”“制苗之法,固应恩威并用。”意思为改土归流应采用恩威并施的方法,让土司主动接受实施改土归流为上策,以武力强行解决为下策。
政策在云南取得成功以后,也向西南的广西、贵州推广——此举稳定了清王朝对西南地区的长臂管辖、稳定了社会促进了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有一段时间也重用地方出身的官员来自治本地,实践证明,这一作法弊端太多,后来还是采用中央任命官员的办法,本地官员则采用回避制度、或者流动异地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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