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安全容不下“任性一腿”
“女子伸腿阻止高铁关门”事件近日引发广泛关注。旅客吴某不听从劝阻,用身体阻挡高铁车门关闭以等待同行人,工作人员极力制止未果。吴某的行为虽未造成列车晚点,但仍属于“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目前已被行政拘留。公共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无论在外出旅游还是日常出行过程中,一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很可能触碰法律红线。那么,对于此类行为,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予以规制,行为人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干扰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
在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干扰驾驶员驾驶,或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等行为,极易导致车辆失控,进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不仅威胁驾乘人员的安全,还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必须严惩。对于实施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人,根据其行为程度、危害后果、主观心态等因素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在民事责任上,干扰行为导致公共交通工具运营方、其他乘客及行人等遭受财产损失的,如列车延误产生的调度成本、乘客误工损失、行人财产损失等,涉事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高铁车门关闭系统涉及精密调度,当乘客以身体或行李阻止时,人为干扰可能引发“蝴蝶效应”,导致整条线路列车延误。而高铁延误将会产生直接经济损失,行为人可能面临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行政责任上,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其中,与公共交通工具相关的行为包括:一是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二是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三是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上文提及的“女子伸腿阻止高铁关门”的行为即属于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公共交通工具,因而行为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同时,根据《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管理办法》第六条,实施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旅客,将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乘坐铁路旅客列车。
在刑事责任上,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将司乘冲突行为纳入刑事规则范畴。该罪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其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该罪名也涉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如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也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在妨害安全驾驶罪增设后,诸多干扰公共交通工具行驶的行为被纳入刑罚处置。例如,某地一司机驾驶公交车在路口因停车问题下车与行人发生争执,后行人妻子跟随司机上车,在其驾车通过红绿灯时,她上前抓握、抢控公交车方向盘,司机被迫靠边停车。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抢控行驶中公交车操控装置的行为,干扰了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最终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行人妻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此外,需注意的是,此类行为如果性质恶劣、危险程度较高,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程度的,则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类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如果该行为导致列车紧急制动、脱轨等危及众多乘客生命安全,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程度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行为同时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般按照重罪即后罪定罪处罚。
起哄闹事严重违规或受刑事处罚
“五一”假期即将来临,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过程中,乘客应当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
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有明确的禁烟规定,在飞行期间乘客不得吸烟(包括电子烟),否则产生的烟雾会造成系统警,影响正常运行。更为重要的是,在机舱吸烟一旦引发火灾,严重危害飞行安全,因而违反此类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规定可能受到行政及刑事处罚。如一旅客在航班起飞滑行过程中吸电子烟,乘务组多次对其进行劝阻无效,导致航班延误近两小时,警方依法对该乘客处以行政拘留。此类违反公共交通管理规定的吸烟行为,属于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可据此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行为严重者也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
除吸烟行为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滋事或者破坏设施等行为也较为常见。对于滋事行为,如在地铁、火车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滋事行为情节恶劣的,如行为人存在持械斗殴、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等情形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他人多次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如一乘客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停车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在车辆开动中,该乘客情绪失控,大声吵闹并辱骂司机,甚至用脚连续踢踹驾驶室护板,导致车内秩序混乱。车辆停靠后,乘客再次踢踹车门,并下车捡起路边的石块砸向公交车玻璃,飞溅的玻璃碎碴划伤了其他乘客。最终,该乘客以寻衅滋事罪被处罚。
对于破坏公共交通工具设施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若破坏的对象为地铁、高铁等关键设施,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霸座”等行为要担多种法律责任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与其他乘客发生冲突、侵害他人权益的事件也频繁发生。
如受到广泛关注的高铁霸座事件。某列车上,孙某直接坐到其他乘客的座位上,并拒绝与乘务人员沟通,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经列车长和乘警劝说无果后,被占座的乘客被安排到商务车厢。此类霸座行为属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后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
除此之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内辱骂其他乘客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辱骂行为情节恶劣,如导致被害人精神严重受损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按照相关刑罚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民事责任上,被辱骂者有权要求对方公开或私下道歉;若因辱骂导致被害人严重精神损害,被害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损害赔偿。如近日发生的地铁辱骂事件,赵某在乘坐地铁时,因嫌弃旁边乘客衣服沾灰,不停辱骂邻座乘客。因赵某的行为扰乱乘车秩序,警方已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如果辱骂他人行为进一步升级为殴打他人或打架斗殴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导致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民事责任上,殴打他人或因打架致人受伤,需赔偿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若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可额外主张损害赔偿。
除乘客间直接冲突外,近年来,有些人为博取流量,故意拍摄、剪辑冲突视频,甚至编造谣言,导致事件影响扩大,此类歪曲事实拍摄传播视频的行为同样可能涉及违法。如某地一网友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利用AI工具编辑“公交司机无证驾驶”等谣言信息在网络平台发布,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讨论,对该地公交公司正常运营产生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该网友被处以行政处罚。
法官有话说
乘车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近年来,“高铁扒门”“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当事人往往因对法律认知不足,心存侥幸,最终付出沉重代价。这些闹剧也反复验证着一个真理——公共安全没有妥协余地。
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仅体现个人素养,更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车厢是公共空间,每位乘客的行为都可能影响他人安全。那些因一时冲动而干扰驾驶、抢占座位、大声喧哗等行为,不仅会扰乱正常运营秩序,更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遇到乘车纠纷,最明智的做法是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司乘人员、站务人员和公安机关都是乘客可以信赖的求助对象,城市文明离不开每一位乘客的用心呵护。
(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标题:公共交通安全容不下“任性一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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