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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法、最高检:升档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解释》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者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等。(:澎湃新闻)


  【国咨说】


  最高法、最高检最新司法解释对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升档量刑标准,明确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或“违法所得十倍以上”列为“情节特别严重”情形,释放出我国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强烈信号。此举直击商业秘密痛点:一方面,将企业生存性损害与违法所得规模作为量刑升档依据,体现了“结果导向”与“比例原则”的平衡,契合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财产属性;另一方面,通过提高境外提供行为的违法成本,有力回应了国际竞争背景下商业秘密跨境泄露的风险,与《反间谍法》《数据安全法》形成规制合力。司法解释通过典型案例与量化标准相结合的方式,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也警示市场主体筑牢合规防线,展现了我国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格局的司法担当。


  【最高法:强化对军事安全、军事秘密的保护】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军事安全、军事秘密的保护,把原来地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部分案件列入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强调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就管辖争议的解决及管辖异议救济专门进行规定。(:澎湃新闻)


  【国咨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调整管辖范围与完善程序规则,进一步筑牢军事安全司法防线。新规将涉及军事安全、军事秘密的民事案件明确纳入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减少地方当事人的选择权,体现了“国家安全优先”的司法导向。这一调整既符合军事秘密保护的特殊性要求,也避免了因管辖权分散可能导致的信息泄露风险。同时,规定细化管辖争议解决机制与异议救济程序,在强化国家安全的同时兼顾当事人诉讼权利,彰显程序正义。此次修订是军事司法专业化的重要一步,既契合《国家安全法》《保密法》的立法精神,也为涉军民事纠纷提供了更清晰的司法路径,凸显司法机关在统筹安全与发展中的制度智慧。


  【国内热点】


  【江苏:低成本素颜霜售出五百多万元,被判三年】


  据道,一女子网购3瓶“朱莉欧”素颜霜,到货后发现与正品差异极大,女子遂警。经鉴定,3瓶素颜霜为假货。经了解,卖家以9元成本进购假冒的“朱莉欧”素颜霜,在网上标价38元对外出售,累积销售金额高达500多万元。到案后,二人认罪认罚,各自退出违法所得。法院认为,卖家二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10万至20万元不等的刑罚。(:界面新闻)


  【国咨说】


  该案中,两名卖家以低价购入假冒“朱莉欧”素颜霜,高价出售牟利,销售金额高达50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知识产权行为的严厉打击,也警示了电商从业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本案中,尽管被告人认罪认罚并退赃,但鉴于售假金额巨大、主观恶意明显,法院仍判处实刑缓刑并科以高额罚金,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彰显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司法立场。近年来,电商平台假货问题频发,此类判决有助于净化网络交易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同时也提醒消费者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共同抵制假冒伪劣产品。


  【吉林:药企销售茶碱部分被用于制毒,销售人员被判15年】


  据道,杨某军位某家药企的销售,因经他手销售的部分茶碱,层层流转后被不法分子制成毒品咖啡因,案发后牵扯到杨某军。山西运城中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杨某军不服,向山西高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判决。(:澎湃新闻)


  【国咨说】


  本案中,药企销售人员杨某军因所售茶碱被用于制毒而被判制造毒品罪,折射出特殊化学品流通监管与刑事责任认定的复杂性问题。法院一审以十五年重刑定罪,可能基于"明知或应知"原料流向制毒用途的推定,但该判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因果关联上仍需审慎论证。若杨某军仅履行正常销售职责,未参与制毒环节且无证据表明其存在犯罪故意,则直接认定构成制造毒品罪恐有客观归责之嫌。此类案件应严格区分"疏于监管"与"共同犯罪"的界限,二审需重点审查行为人主观明知程度与实际控制能力。本案最终结果将对医药行业合规销售与毒品犯罪打击的平衡产生示范效应,值得持续关注。


  【国际热点】


  【荷兰:就误导性cookie向50家机构发出警告】


  日前,荷兰数据保护局(AP)向50家机构发出正式警告函,要求其限期整改误导性Cookie弹窗或停止过度追踪用户行为。这些机构涉及电商平台、媒体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领域,若三个月内未完成整改,将面临调查及高额罚款风险。警告函中不仅列明违规事实,还附有合规操作指南。AP强调,Cookie弹窗必须确保用户能自由、知情地做出选择。(:上海市法学会)


  【国咨说】


  荷兰数据保护局(AP)此次对50家机构发出整改警告,直击当前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普遍痛点——虚假"用户同意"问题。其监管行动呈现出三个鲜明特征:


  一是采取"警示+指导"的柔性执法方式,在指出违规事实的同时提供合规指引,体现监管的预防性功能;二是聚焦"形式合规"背后的实质问题,要求企业确保用户选择的自愿性与知情性,而非仅满足于技术层面的弹窗展示;三是划定明确整改期限,形成"预警-整改-处罚"的阶梯式执法链条。此举不仅是对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真实同意"原则的落地实践,更为全球互联网企业敲响警钟——数据收集的合法性边界在于用户实质控制权,而非技术形式的合规包装。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样强调"自愿明确同意",荷兰案例对我国平台经济治理具有重要参照价值。


  【学者观点】


  【叶必丰(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统筹行政机关的“合并查”“联合查”“委托查”】


  行政检查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但对相对人仍具有重要影响。法律的宽容和司法监控的不力助长了过多过滥的行政检查,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治理。立法需要以体制改革为前提。多重行政检查的体制性原因在于我国的三维行政检查体制,尤其在于层级行政机关之间同质化行政检查事权的配置。改革的思路不仅要推进领域性行政检查事权的相对集中,而且应按辅助性原则或属地管理原则实行一级执法制度。对行政检查具有编制行政计划的客观基础,可以通过行政计划统筹行政检查的实施。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时,对“白名单企业”应予免检或少检,统筹行政机关的“合并查”“联合查”“委托查”。(:《法学》2025年第4期《行政检查体制的法治优化》)


  【国咨说】


  当前行政检查泛滥现象暴露出我国三维行政检查体制的结构性弊端。同质化事权配置导致多层重复检查,既加重企业负担,又稀释监管效能。立法治理必须直面体制症结,推动两项关键改革:其一,按照"辅助性原则"重构事权分配,将检查权集中至特定层级实施一级执法,打破"上下一般粗"的行政架构;其二,建立行政检查计划制度,通过"合并查""联合查"等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并基于信用监管对合规企业实施免检激励。这种改革既能压缩行政恣意空间,又能提升监管精准度,符合"放管服"改革中"无事不扰"的治理理念。唯有通过体制优化实现检查权的自我约束,才能真正平衡行政效能与企业权益。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律师李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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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 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