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赠与财物或互相转账的行为非常普遍,但一旦分手,不仅“不体面”的狗血剧情经常上演,各种经济纠纷也可能纷至沓来。


  小宋与小美曾是情侣。恋爱期间,小美为小宋购买一部智能手机,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后二人口头约定,每月小宋为小美微信转账600元,直至手机款项付清为止。可好景不长,两人恋爱关系仅存续了6个月,就宣告分手。


  分手一年后,小美主动找到小宋,要求小宋为其出具借条,小宋应允同意。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小美人民币玖仟元整。经协商此项借款利息为0.3%,并于2022年6月26日全部归还。如逾期未还,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借款人处由小宋签名,并附上身份号码、日期。约定还款期结束后,小宋并未实际履行。


  无奈之下,小美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宝坻区法院,要求小宋按借条金额偿还款项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分手后出具的借条是否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具备法律效力。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且受法律保护,需要满足两个成立要件: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多以借条为载体;二是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款项。两个要件均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要其中任一构成要件缺乏证据证明,就会面临借贷事实不确定的问题。


  本案中,小美以分期付款方式为小宋购买智能手机,虽然口头约定每月小宋为小美微信转账600元,直至手机款项付清为止,但小美向法庭提交相应微信转账记录及催款聊天记录等证据,其中微信聊天记录中,小美多次要求小宋还款,小宋对还款事实并未提出异议,只是迟延履行。双方于分手一年后签下借条,具备借贷合意,且小宋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受胁迫等情形下出具借条。


  因此,法院认为,此种恋爱期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庭下和解,小美申请撤诉。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属于合同关系,具有实践性特征,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需具备交付款项的事实。但情侣分手后一方向对方出具借条的借贷关系,与普通借贷存在差异。因为双方恋爱期间出现共同的日常开支等财产混同,依普通民间借贷关系审查“借款”的交付,难以分清。一般而言,恋爱关系终结后,双方对恋爱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算而形成的借条,如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相关转账是否成立借贷关系,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就借贷关系形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款项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出借方举证相应的支付凭证、借贷法律关系形成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同时,借款方否认借贷法律关系的,同样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此提醒公众,出具借条或欠条需谨慎,一旦形成书面凭证,就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天津政法报


本文标题:【津日普法】分手后女方要求男方出具借条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