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合同不仅涵盖了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多个阶段,还涉及众多参与方之间的利益协调和风险分配,因此,对合同进行全面、细致、严谨的审查,对于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控制项目成本、降低项目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过往EPC总承包合同审批情况的全面梳理,从EPC总承包的角度,对以下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一、关于联合体
2020年11月住建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明确了联合体的概念,“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从法律层面来看,联合体并非可独自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在涉及上游主体发包人时,联合体各方需承担连带责任,且联合体成员无法通过协议约定来排除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因此在联合体各方“对上”承担连带责任基本不存在争议。然而,当联合体一方单独与分包商、供应商等下游主体签订合同,进而引发款项支付争议纠纷时,联合体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联合体“对下”连带责任进行规定。因此,对联合体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1.联合体成员在签署联合体协议时,应对各方的职责和分工作出明确约定。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对联合体一方单独与下游主体签订分包合同的,联合体其他成员不承担连带责任,或约定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联合体单独与下游主体签订合同的一方追偿。亦需要约定清楚联合体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避免因内部争议影响项目进度和联合体对外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联合体成员的违约责任(详细约定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条件等,以明确具体的赔偿方式、保障联合体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一方违约导致整个联合体受损。)。
2.联合体成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注意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对外行为,规范合同签订和管理制度,必要时可要求其他成员或下游主体签订承诺书,以确认相关责任不应由我方承担,规避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对于发包人的审查,主要关注其法律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首先,应核实发包方的身份,确保其具备签订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其次,了解发包方的资信状况,包括其注册资本、股东信息、资金实力、资产负债率、信用记录等,以评估其履约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最后,还需注意发包方是否具备项目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或资质。
【查询途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天眼查、企查查、企业预警通、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发包人的企业工商信息、经营状态、信用信息、涉诉情况、是否被列入失信名单及相关执行案件信息等。
1.签约主体为项目公司
承包人要了解项目公司设立的目的、资金来源及股权结构。若项目公司是为特定项目临时设立,且资金筹集困难,可能面临后续资金链断裂风险,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如有可能,可要求该实际控制人及(或)股东对项目公司提供有效担保。
2.签约主体为分公司
承包人需审查分公司是否取得总公司的明确授权,授权范围是否涵盖本次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若授权不明或越权,合同效力可能存在瑕疵。同时,需详细审查其财务状况,关注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资金支持和实际资金调配能力,避免因资金不足导致项目无法顺利推进。
3.签约主体为发包人内部部门、项目部等
内部部门、项目部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也无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权利。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必须审查其是否获得发包人专门的、明确的书面授权,授权书应详细说明授权的事项、范围、期限等关键内容,防止出现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三、关于工程项目情况
对工程项目的前期资料审核是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的关键环节,首先,要严格核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审批文件。其次,要着重审查招标文件及招标信息的真实性。确保工程项目的发布渠道正规、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出现虚假招标、信息泄露等不良情况。
【查询途径】承包人可通过政府官方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项目的备案、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进展等信息。
1.审查签约项目是否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
承包人需审查所签约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避免因工程项目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而使合同被认定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避免构成“阴阳合同”
签约工程项目若为招投标项目工程,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应提前审查招标文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一致,避免出现“黑白合同”。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并且不可随意更改。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法院将根据中标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承包人需要在招投标阶段对合同进行详细严格审查,仔细比对招标文件与合同草案的各项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付款方式等内容】,避免在签订合同时产生对合同实质内容的争议和修改。若发现不一致之处,应及时与发包人沟通,要求澄清或修正,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建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行签订合同的情形)
《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时,法院应支持当事人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形)
《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法院应支持当事人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另行签订合同的情形)
3.审查签约工程项目的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签约前,承包人必须严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四证”是否齐全,只有“四证”齐全的工程项目才具备合法开工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尤为关键,若发包人未取得这两证,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一旦发现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相关证件,承包人需进一步深入调查,详细了解发包人缺乏审批手续的具体原因,全面评估未来取得审批手续的可能性,并明确取得预期时间。
【相关法律规定】
《建工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四、关于合同中工作范围的约定
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应对工程范围进行详细约定,范围条款应清晰准确,避免内容混乱、前后描述不一致的现象,避免出现“另有规定外的一切工程”之类含糊不清的工程范围描述。
发包人计划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与工程总承包方的工作范围描述要清晰,尽量避免“包括但不限于”等字眼。还应注意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例如:对于发包人与工程总承包方在前期报建手续办理方面的工作界面和费用承担情况应明确约定,对于行政主管部门来说,前期手续的责任主体一定是建设单位。若将这部分工作划入工程总承包的工作范围,工程总承包方实际是以发包人名义去办理报建手续,发包人必须提供工作便利和支持,同时承担前期相关的费用。
五、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合同价格是EPC总承包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承包人在审核合同价格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价格调整条款
EPC项目通常具有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合同应明确约定价格调整的条件、方法和程序。审查时应关注价格调整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在发生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情况时,能够合理调整合同价格。
2.垫资与预付条款
需要承包人垫资购买建筑材料、支付机械设备租赁费等,承包人可尽量与发包人协商签订预付款条款,明确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预付款扣回的时间(越晚扣回越有利)、违约责任等。
3.固定总价合同
EPC合同的合同价款一般是固定总价,审核时应注意是否任何情况下价款都不能进行调整。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应将总价的范围表述清楚,最好能有项目清单。同时,需明确暂估价工程及暂列金额工程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六、合同支付方式
承包人在审核支付条款时,应注意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比例等具体事项。合同应设定明确的支付条件,如工程验收合格、提交相关文件(文件尽量具体明确)等。审查时应关注支付条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承包方在完成相应工作后能够及时获得支付,避免现金流紧张而引发停工事件。
1.支付方式的选择建议
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房抵债等方式。对于承包人而言,应尽量选择银行转账形式,避免具有较大法律风险的以房抵债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2.支付节点设计建议
通过对案件分析,发现很多项目属于已经完成图纸交付,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因项目存在停、缓建或者竣工验收没有办理导致尾款支付不到节点。因此,需要根据合同的内容来设计相应的条款,支付时间节点要确保清晰明确。例如:避免设计人交付施工图之后,项目因为某种原因暂缓、暂停建设,导致现场不能正常施工下索要设计费,发包人以不满足支付节点拒绝,可以修改或增加条款:“设计人(承包人)交付图纸,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场服务后,非设计人(承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开工实施的、不能正常竣工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后不合格需要进行整改的,应当在图纸交付XX年(月/日)后结清全部设计费。”。
3.支付担保条款注意
承包人应尽可能以履约保函、工程质量保函等非现金担保形式,替代现金形式用于项目担保,既能满足合同担保要求,又能有效减少承包人的资金占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