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书

时间:2026-02-15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来源:【厦门日报】

  交通事故之后,遇到这样的场景:伤者还在住院,赔偿协商已经开始。“先签个协议,保险很快打款,后面就别再扯皮了”,不少人图省事、想尽快拿到钱,签下“终结协议”。可签下这样的协议,真能把未来的损失一笔抹平吗?

  湖里区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答案:当事人在住院“危困期”签下赔偿协议,后来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法院认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依法撤销。

  住院期间签协议拿到“赔偿”

  2023年4月,彭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恢复期等情况。

  住院期间,他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签订《交通意外事故赔偿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000余元,并明确写入“一次性终结赔偿”,彭先生不得再就此次事故主张任何权利。随后,保险公司于2023年6月向彭先生转账支付了这笔款项。

  当时看起来,“协议签了、钱到手了”,事情就结束了。但转折发生在一年多后。2025年2月,彭先生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其伤势构成七级伤残,并确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30%)。

  这一结果与当初仅6000余元的“一次性终结赔偿”,形成巨大反差。彭先生随后起诉,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则提出抗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彭先生起诉已超过重大误解撤销权90日的除斥期间,协议已履行完毕,应当维持效力。

  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原则上应当遵守,但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

  本案的关键在于签协议的时间点和当事人的状态:彭先生签订协议时仍处于住院阶段,身心遭受创伤、急需康复治疗的经济支持,属于相对“危困时期”;当时尚未进行伤残鉴定,彭先生对自身伤势严重程度缺乏应有认识,也难以预见长远后果。更重要的是,协议约定的6000余元,不仅与彭先生实际医疗支出差额较大,与后续鉴定所反映的残疾赔偿等可能损失更是相差悬殊。法院据此认定: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构成显失公平,属于法定可撤销情形。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超过90日除斥期间”抗辩,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可撤销事由同时包含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重大误解的撤销权通常为90日,但因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彭先生直到2025年2月拿到鉴定意见时,才确切知晓自身损害后果;其于2025年8月起诉,并未超过一年期限。最终,湖里区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于2023年6月签订的《交通意外事故赔偿协议》。

  (厦门日报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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