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转让协议,第一百五十八条:股份转让的方式

时间:2026-02-16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如下: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本条是关于股份转让场所和股份转让有关方式的规定。

   一、本条没有修改。

   二、证券交易场所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的空间。证券交易场所包括俗称为“场内市场”的证券交易所和“场外市场”的其他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之外的交易场所)。

   三、证券交易场所的发展与我国建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改革逻辑一脉相承。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将“(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修改为“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也是目前法律的规定),这一规定客观上为有关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推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奠定了公司法基础。

   四、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股份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院认为,股份转让合同本身属于负担行为,所以即使违反本条规定,在法定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订立股份转让合同,该类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是,该类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取得股份。股份取得需要完成股东名册变更,如果股份变更不符合证券转让过户的法律法规,则法院不能判令实际过户。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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