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TF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层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全面、客观、公正、科学评价中层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江苏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苏办发〔2023〕9号)、《关于规范市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城市服务商”战略定位及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含合署办公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及集团后备人才库成员。
第三条 集团及子公司中层及以下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由集团党群人事部根据岗位空缺、战略调整等情况动议,按照“三重一大”流程报批后,履行考察和任免程序,集团发文任命。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子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求动议,按照“三重一大”流程报批或备案后,履行考察和任免程序。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四条 岗位职数管理
(一)集团及子公司经营管理层职数按照市国资办核定的“三定方案”确定。子公司经营管理层职数按编制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
1.一般员工编制在50名以下的,经营管理层职数原则上不超过3名;
2.员工编制在50至100名的,经营管理层职数原则上不超过4名;
3.员工编制在100名以上的,或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6名;
4.大数据、产业园区运营、生鲜电商、房地产开发等集团核心业务板块子公司,经市国资部门审批同意后,职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度倾斜。
(二)集团本部及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具体数量确定:
1. 3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置中层职数不超过1名;
2. 4至6名的,设置中层职数不超过2名;
3. 7名以上的,设置中层职数不超过3名;
4. 内设机构负责人一律不设置助理,有特殊配备需求的报区国资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转岗管理
集团本部及子公司将岗位划分为管理及技术岗位、生产及工勤岗位。一般情形下,生产及工勤岗位人员不得转岗至管理及技术岗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转岗的,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履行决策程序,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或有副高职称的员工可不受工作经历限制;
(二)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三)无尚未解除的纪律处分,未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且无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不宜转岗的情形;
(四)转岗后的管理或专业性质岗位不作为退休依据,具体退休年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五)转岗后实行6个月适配期,适配期内进行专项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退回原岗位。
第六条 岗位调动管理
(一)子公司员工调动至集团、集团员工调动至子公司的,由集团党群人事部提出动议,报集团党委会研究确定;
(二)子公司之间调动的,由需求单位函调,用人单位研究决定,报集团备案后实施,调动后薪酬按新岗位标准执行,实行“岗变薪变”;
(三)集团党群人事部可根据子公司员工特长、用工需求等情况,征求双方单位意见后,提出子公司之间员工调动动议,报集团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岗位回避管理
(一)管理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二)回避管理的具体要求
1.有上述第1、2类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管理、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有上述第3类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财务、审计、人事、纪检岗位工作;
3.因一体化改革及企业整合等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回避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6个月内完成调整;
4.任职后发现存在回避情形的,当事人应主动申报,集团或子公司在3个月内统筹调整。
第三章 选拔任用管理
第八条 选拔任用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八)注重基层导向原则。
第九条 选拔任用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二)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子公司中层及所属单位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业务部门中层干部需持有与岗位匹配的核心职业资格证书;
(三)初次任用年龄条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女性不低于3年(36个月),男性不低于5年(60个月);
(四)担任党内职务的,应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满足企业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的其他任职资格;
(六)下列人员不得参与选拔任用: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涉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得应聘到国有企业有关岗位的人员。
第十条 选拔任用履历条件
(一)集团部门
1.提任集团部门正职的,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担任集团公司中层副职2年及以上;担任集团合署办公公司中层正职1年及以上;担任子公司经营层副职2年及以上;同类国企同层级任职经历视为同等有效。
2.提任集团部门副职的,需具备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集团公司一般工作人员;担任集团合署办公公司中层副职1年及以上;担任子公司中层正职岗位2年及以上。
(二)子公司
1.提任子公司经营层正副职的,应具备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在下一层级任职2年及以上。
2.提任子公司中层正职的,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担任子公司中层副职2年及以上;担任集团合署办公公司中层副职1年及以上;集团公司一般工作人员5年及以上。
3.提任子公司中层副职的,需具备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职称的,工作年限可放宽至1年。
采用社会化选聘方式招录中层管理人员的,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人员招聘和任免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的要求执行。
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在职期间连续考核优秀3年及以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表彰作为条件之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经集团党委会研究,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转正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方式
集团本部选拔任用干部,采用“内部优先、外部补充”的原则,可选择组织选拔、竞争上岗、社会化选聘三种方式,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组织选拔:单位内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形不成竞争(竞聘岗位与竞聘人数不足1:2),且人选意见相对集中(不超过1个符合人选对象),经三分之二以上集团党委成员同意的,可采用组织选拔;
(二)竞争上岗:单位内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竞聘岗位与竞聘人数超过1:2)的,应当进行竞争上岗;
(三)社会化选聘:职位出现空缺且单位内部无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特殊技能人才的,可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以上选拔任用方式由集团党委会审议确定。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程序
(一)组织选拔程序
1.上报方案:党群人事部将干部配备情况、符合条件人选情况、拟聘任职位情况、工作方案等材料经集团党委研究确定后,报区国资办备案;
2.民主推荐:按照拟任职位任职条件,组织民主推荐;
3.组织考察:对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征求集团纪委意见,落实“凡提四必”(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廉政意见征求、信访举报查核),形成考察材料;
4.党委讨论:报集团党委会研究提出拟任职意见;
5.确定人选:集团董事会或经理层根据党委会意见,讨论确定拟聘任人选;
6.任前公示:在公示栏、OA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7.聘任: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发文聘任;有情况反映的,核查属实且影响任职的,取消聘任资格;
8.组织谈话:集团领导对提任对象进行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做好任前教育。
(二)竞争上岗程序
1.上报方案:党群人事部将中层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拟调整职位情况、工作方案等材料经集团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区国资办备案;
2.报名与资格审查:发布竞聘公告,明确报名方式、时限及所需材料,进行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内部公示,参加选聘人数与职位数比例不低于1.2:1;
3.综合比选:通过民主测评、适岗评价、能力测试(专业测试、面试或述职演讲等)进行综合比选;
4.公布成绩:择优确定入围人数,公布综合成绩,公开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5.组织考察:对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征求集团纪委意见,落实“凡提四必”,形成考察材料;
6.党委讨论:集团党委会研究提出拟任职意见;
7.确定人选:集团董事会或经理层根据党委会意见,讨论确定拟聘任人选;
8.任前公示:在单位内部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9.聘任: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发文聘任;有情况反映的,核查属实且影响任职的,取消聘任资格;
10.组织谈话:集团领导对提任对象进行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做好任前教育。
(三)社会化选聘相关要求、程序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人员招聘工作指导意见》(通国企招组〔2021〕1号)及相关柔性招聘办法执行。职业经理人招聘方案报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回避要求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 轮岗要求
(一)集团部门正副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应轮岗交流;
(二)子公司经营层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的,原则上应轮岗交流;
(三)其他岗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岗位轮换;
(四)轮岗应明确工作交接清单(含工作进度、核心资源、风险点等),交接完成后方可到新岗位任职;
(五)因专业特长、业务技能等特殊情况暂无法轮岗的,党群人事部提出建议方案报集团党委会研究确定,最长延期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因年龄原因退出原职务的,由集团统筹安排工作:
基本薪酬中工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资不变,职务职级(含岗位)工资按不超过原标准的85%发放;
考核合格后,绩效薪酬按不超过考核年度同职级标准的80%发放,一般不享受超额绩效奖励;
考核周期与集团年度考核一致,由所在部门或统筹安排单位负责考核。
第四章 人员调整管理
第十六条 调整情形
人员调整主要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管理人员的组织调动,不适宜担任现职指管理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继续任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
(一)因正常原因(离职、岗位竞聘、辞去职务等)导致免职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予以免职的;
(三)因重大违纪违法应当予以免职的;
(四)管理水平和能力未达到所任职位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在本单位连续三年考核最后一名,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六)多次违反集团及子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七)工作履职不到位,被上级多次通报、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八)多次因工作态度问题未及时完成上级交办工作或分管范围内工作任务的;
(九)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十)内部管理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经常性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的;
(十一)舆情处置不当、不及时,造成社会影响扩大的(重大舆情处置不当指引发市级及以上媒体负面报道或网络热议,且未在24小时内启动处置程序);
(十二)存在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单位内耗严重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调整方式和程序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管理人员,根据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可采取调离岗位、平职调整、免职、降职等方式调整。集团本部按以下程序进行(子公司参照执行):
(一)调整动议:集团党群人事部根据相关调查,对照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提出调整建议(含调整原因、方式、安排去向等),提交集团党委会研究确定;
(二)组织决定:集团党委会召开会议研究,作出调整决定;
(三)谈话宣布:集团分管人事领导与调整对象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
(四)手续办理:在1个月内办理工资、待遇等相关手续;
(五)跟踪培养:对调整后的人员制定6-12个月专项培养计划,包括岗位培训、导师带教等,帮助其适应新岗位。
第十八条 调整人员除本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外,待遇坚持岗变薪变原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群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条款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