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文化制度


  (教科文体和四有五爱)


  教育事业(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科学事业(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文艺文化事业(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体育事业(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四有五爱(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注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基本社会制度


  (社医劳计安人)


  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劳动保障制度(第四十二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计划生育制度(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维护社会安全


    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人才培养制度(第二十三条)


  1.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以为DeepSeek提供的学习提纲,我个人觉得也可以借鉴学习一下:


  以下为中国现行宪法(2018年修正版)关于基本文化制度和基本社会制度的提纲式条款梳理,标注对应法条及核心内容:


一、基本文化制度

  1.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2. 第19条: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普及科学文化知识,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办学。
  3. 第20条: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奖励科研成果。
  4. 第22条: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文化事业;保护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
  5. 第24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等腐朽思想。
  6. 公民文化权利与义务
  7. 第47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鼓励和帮助创造性工作。
  8. 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9. 第4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二、基本社会制度

  1. 社会保障与民生保障
  2. 第14条: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新增于2004年修正案)。
  3. 第45条: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4. 医疗卫生与健康保障
  5. 第21条: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
  6. 劳动与社会治理
  7. 第42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8. 第43条:劳动者有休息权,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9. 第28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制裁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惩办犯罪活动。
  10. 特殊群体保障
  11. 第44条:国家依法实行企事业组织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保障退休人员生活。
  12. 第48条: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权益。
  13. 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相关原则性条款

  • 序言: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2018年修正案新增“社会文明、生态文明”)。
  • 第1条: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2018年修正案新增)。

      加油,要过法考的鲤鱼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