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亏30万状告银行推荐文章1:多家银行上调基金风险评级 强监管下代销江湖带上“紧箍咒 ”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叶麦穗 广州报道 在监管强化和市场波动加大等背景下,公募基金代销也被套上“紧箍咒”。作为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的重要参考指标,银行对代销公募基金的风险评级逐步从事前为主向“事前+事后”并重转变。
业内人士表示,银行此举主要是为了落实《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代理销售办法》)要求,对代销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从严评定,即按照风险孰高原则确定最终评级结果。
随着《代理销售办法》正式实施日期(10月1日)逐渐临近,不少银行已经开始调整代销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
多家银行调整代销风险等级
5月30日,建设银行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代销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公告。建设银行表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为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该行遵循产品风险等级评定孰高原则,近期调整了部分代销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包括将4只基金的风险级别由R3上调至R4。
这已是建设银行今年以来第二次发布调整部分代销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公告。今年2月该行发布公告称,已对21只代销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上调。
日前,中国农业银行在官网发布了关于代销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及动态评估规则的公告。
农业银行表示,该行代销公募基金产品风险评级采取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公布的基金评价机构合作模式,由第三方合作评价机构按照“事前+事后”、“定性+定量”的方法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持续进行动态风险评估,风险评级最终结果以第三方合作机构评价和基金管理人二者结果的“孰高”原则确定;结合基金的基础资产风险、基金实际管理运作情况等因素,该行委托第三方机构持续开展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动态评估工作。
农业银行表示,经动态评估,若基金产品风险等级涉及调整的,可能出现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的情况,在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调整后,该行将通过短信及时向投资者发送相关调整信息。
农业银行还具体列出了不同风险类型的投资者对应的产品风险评级。该行将投资者分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五种,代销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五种。
无独有偶,中信银行也发布公告称,自5月12日起,陆续对158只代销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进行调整,且均为上调。该行提示称,对于涉及定投的产品,若调整后的产品风险评级高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将导致扣款失败;若连续三次扣款失败,定投协议会自动失效,投资者可选择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进行投资。
中信银行强调,此次调整仅涉及产品的风险评级,不改变投资者此前购买产品的投资者类型、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其他风险收益特征,已购买产品的风险评级及其他产品要素以购买时的产品说明为准。
新办法将在10月1日正式实施
对于近期多家银行密集上调代销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有分析认为主要是为了落实监管要求。
今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 《代理销售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审慎地对代销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群范围。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与合作机构评级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孰高原则采用评级结果。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根据《代理销售办法》的公告, 该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不符合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存量代销产品应当平稳过渡,逐步完成存量化解。
排排网财富研究员隋东表示,此次调整是严格落实《代理销售办法》要求,对代销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从严评定,这促使银行持续动态调整代销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这种调整具有两方面意义:一是让客户承受能力和基金风险匹配;二是基金产品的投资策略会出现变化,此时就需要对风险评估进行动态调整;三是市场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基金的风险也会随之变化。比如流动性趋紧时,对债市会形成一定压力,或者债基踩雷都会影响债基的风险等级。
近几年由于市场变化较快,部分基金的净值出现大幅回撤,甚至亏损,这也导致了持有人和代销银行之间的纠纷不断。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终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位年过八旬的投资者在2021年投入105万元购买一只公募基金产品,两年多时间就亏损约30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相关代销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先后经过两次审理,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银行承担70%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损失利息。二审法院则认为,投资者系自主决定购买案涉理财产品,且产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银行已经完全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于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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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亏30万状告银行推荐文章2:八旬老人花105万买基金亏了30万,状告银行,法院判了!案涉产品曾为博时旗下百亿爆款基金
红星资本局6月1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终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位年过八旬的投资者在2021年投入105万元购买一只公募基金产品,两年多时间就亏损约30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相关代销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资料配图 图据视觉中国
该案先后经过两次审理,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银行承担70%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损失利息。二审法院则认为,投资者系自主决定购买案涉理财产品,且产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银行已经完全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于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案涉理财产品为博时基金旗下博时成长领航混合。该基金成立于2021年1月21日,曾在发行阶段吸引超百亿资金认购,引发市场关注。

老人买基金亏损30万状告银行
一审判决被告承担70%损失赔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男,1937年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为,2021年1月15日,赵某在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简称“某中石化支行”或“代销银行”)工作人员指引下,通过某银行APP申购理财产品“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基金代码为010902,共计105万元。
2021年1月18日,上述105万元从赵某账户转出至案涉基金募集专用户。2023年4月27日,赵某赎回上述理财产品,赎回到账金额约75.03万元,亏损金额约29.97万元。
于是,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中石化支行赔偿自己损失29.9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约13.43万元,要求某银行广州分行(简称“某广州分行”)对某中石化支行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某中石化支行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二、赵某的损失如何分担?
其一,本案中,某中石化支行作为案涉理财产品的销售者,负有向赵某全面介绍案涉理财产品性质及风险的义务,某中石化支行、某广州分行对此提交的基金申购过程的演示视频系事后录制,并非赵某申购案涉理财产品时的操作轨迹,不足以证明某中石化支行有向赵某全面介绍、提示及说明案涉理财产品的性质及风险相关情况,故认定某中石化支行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对赵某投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赵某此前多次购买理财产品,系具备一定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且赵某具有多次挽回损失的机会而未能及时赎回,对损失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某中石化支行应按70%比例赔偿赵某损失20.98万元及相关利息。对于赵某诉请某广州分行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代销银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投资者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中石化支行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或予以改判。
该行在上诉中提出三点事实与理由。其一,赵某系自行通过某银行APP操作购买案涉基金,该行网络销售过程本身符合适当性原则;其二,该行在案涉基金产品销售中,已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赵某购买的案涉基金与其风险评估等级相匹配,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其三,赵某的财产损失与该行无直接因果关系,其在购买基金后的多个时间段可以赎回,但仍然选择继续持有,最终造成损失的最大化。
对此,赵某辩称,自己作为一位80多岁的老人,认知能力和操作能力有限,无法独立完成复杂的基金申购操作,所有操作都是在该行贵宾厅由某银行工作人员指引完成。赵某还表示,自己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虽购买过多次理财产品,但大多数为保本型产品,并且自己并不具备赎回基金的理论知识及操作能力,在基金净值低点赎回并非本意。
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焦点依旧围绕某中石化支行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以及该行对于赵某的损失责任承担如何认定这两点进行。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某中石化支行作为销售者,确认案涉理财产品属于中风险级别,赵某在申购上述基金产品前做过多次风险评估,具备投资低风险至中高风险等级产品的资格,说明某中石化支行对赵某的风险认知、投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了评估。此外,赵某本人对于该理财产品有明确的投资意向,银行在销售时还做出了另外的风险提示行为,应认定就案涉理财产品已全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二审法院还提到,导致赵某产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并非银行存在不当销售行为所导致。结合赵某自主购买案涉理财产品的情况、其投资经验和应负的审慎义务,以及某中石化支行已经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及风险提示义务等,根据“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原则,案涉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损失,应由赵某自行承担。
对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涉产品曾为百亿爆款基金
成立至今规模缩水近七成
从前述判决书来看,案涉理财产品为博时基金旗下博时成长领航混合,该基金成立于2021年1月21日,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开信息显示,在发行期间,该基金可以说是一只爆款基金,吸引超百亿资金认购。相关公告显示,该基金合计募集资金规模达到118.93亿元,认购户数超过20万户。彼时,管理该基金的陈鹏扬也一跃成为管理资产规模超百亿元的基金经理。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2022年10月,该基金成立仅一年多时间,便亏损30%左右,一度引发基民吐槽。还有投资者发现,基金经理陈鹏扬独自或共同管理的基金产品数量多达10只,存在“一拖十”的情况。
目前,该基金由陈鹏扬、郭康斌两位基金经理共同管理。其中,陈鹏扬的证券从业年限超过16年,现为博时基金权益投资二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天天基金APP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博时成长领航混合合计规模为37.46亿元,相较于成立初期规模缩水近七成。截至5月30日,该基金A份额最新单位净值为0.6960,自成立以来累计亏损30.40%。

截图自天天基金APP
公开资料显示,博时基金成立于1998年7月,是公募基金“老五家”公司之一。博时基金共有6家股东,大股东是招商证券(600999.SH;6099.HK),出资比例为49%。Wind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博时基金共管理387只公募基金,合计管理资产规模为10691.9亿元。
红星新闻记者 蒋紫雯
编辑 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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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资本局6月1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终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位年过八旬的投资者在2021年投入105万元购买一只公募基金产品,两年多时间就亏损约30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相关代销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资料配图 图据视觉中国
该案先后经过两次审理,一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银行承担70%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损失利息。二审法院则认为,投资者系自主决定购买案涉理财产品,且产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银行已经完全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于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案涉理财产品为博时基金旗下博时成长领航混合。该基金成立于2021年1月21日,曾在发行阶段吸引超百亿资金认购,引发市场关注。

老人买基金亏损30万状告银行
一审判决被告承担70%损失赔偿责任
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男,1937年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为,2021年1月15日,赵某在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简称“某中石化支行”或“代销银行”)工作人员指引下,通过某银行APP申购理财产品“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基金代码为010902,共计105万元。
2021年1月18日,上述105万元从赵某账户转出至案涉基金募集专户。2023年4月27日,赵某赎回上述理财产品,赎回到账金额约75.03万元,亏损金额约29.97万元。
于是,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中石化支行赔偿自己损失29.9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约13.43万元,要求某银行广州分行(简称“某广州分行”)对某中石化支行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某中石化支行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二、赵某的损失如何分担?
其一,本案中,某中石化支行作为案涉理财产品的销售者,负有向赵某全面介绍案涉理财产品性质及风险的义务,某中石化支行、某广州分行对此提交的基金申购过程的演示视频系事后录制,并非赵某申购案涉理财产品时的操作轨迹,不足以证明某中石化支行有向赵某全面介绍、提示及说明案涉理财产品的性质及风险相关情况,故认定某中石化支行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应对赵某投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赵某此前多次购买理财产品,系具备一定知识和经验的投资者,且赵某具有多次挽回损失的机会而未能及时赎回,对损失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某中石化支行应按70%比例赔偿赵某损失20.98万元及相关利息。对于赵某诉请某广州分行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代销银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投资者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中石化支行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或予以改判。
该行在上诉中提出三点事实与理由。其一,赵某系自行通过某银行APP操作购买案涉基金,该行网络销售过程本身符合适当性原则;其二,该行在案涉基金产品销售中,已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赵某购买的案涉基金与其风险评估等级相匹配,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其三,赵某的财产损失与该行无直接因果关系,其在购买基金后的多个时间段可以赎回,但仍然选择继续持有,最终造成损失的最大化。
对此,赵某辩称,自己作为一位80多岁的老人,认知能力和操作能力有限,无法独立完成复杂的基金申购操作,所有操作都是在该行贵宾厅由某银行工作人员指引完成。赵某还表示,自己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虽购买过多次理财产品,但大多数为保本型产品,并且自己并不具备赎回基金的理论知识及操作能力,在基金净值低点赎回并非本意。
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焦点依旧围绕某中石化支行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以及该行对于赵某的损失责任承担如何认定这两点进行。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某中石化支行作为销售者,确认案涉理财产品属于中风险级别,赵某在申购上述基金产品前做过多次风险评估,具备投资低风险至中高风险等级产品的资格,说明某中石化支行对赵某的风险认知、投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了评估。此外,赵某本人对于该理财产品有明确的投资意向,银行在销售时还做出了另外的风险提示行为,应认定就案涉理财产品已全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二审法院还提到,导致赵某产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并非银行存在不当销售行为所导致。结合赵某自主购买案涉理财产品的情况、其投资经验和应负的审慎义务,以及某中石化支行已经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及风险提示义务等,根据“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原则,案涉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损失,应由赵某自行承担。
对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涉产品曾为百亿爆款基金
成立至今规模缩水近七成
从前述判决书来看,案涉理财产品为博时基金旗下博时成长领航混合,该基金成立于2021年1月21日,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开信息显示,在发行期间,该基金可以说是一只爆款基金,吸引超百亿资金认购。相关公告显示,该基金合计募集资金规模达到118.93亿元,认购户数超过20万户。彼时,管理该基金的陈鹏扬也一跃成为管理资产规模超百亿元的基金经理。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2022年10月,该基金成立仅一年多时间,便亏损30%左右,一度引发基民吐槽。还有投资者发现,基金经理陈鹏扬独自或共同管理的基金产品数量多达10只,存在“一拖十”的情况。
目前,该基金由陈鹏扬、郭康斌两位基金经理共同管理。其中,陈鹏扬的证券从业年限超过16年,现为博时基金权益投资二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天天基金APP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博时成长领航混合合计规模为37.46亿元,相较于成立初期规模缩水近七成。截至5月30日,该基金A份额最新单位净值为0.6960,自成立以来累计亏损30.40%。

截图自天天基金APP
公开资料显示,博时基金成立于1998年7月,是公募基金“老五家”公司之一。博时基金共有6家股东,大股东是招商证券(600999.SH;6099.HK),出资比例为49%。Wind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博时基金共管理387只公募基金,合计管理资产规模为10691.9亿元。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丁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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