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生2.5万斤外来鲇鱼推荐文章1:最高法典型案例:私自放生2.5万斤外来入侵鲇鱼 被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5月2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私自放生2.5万斤外来入侵物种革胡子鲇至江苏长荡湖,导致生物多样性损害,大量死鱼对水质造成影响,放生者被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万余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中的一例。
案情显示,2020年12月,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将从刘某处购买并由其运至现场的鲇鱼25000斤投放至江苏省常州市长荡湖。后其投放的湖面陆续出现大量死亡鲇鱼。至2021年2月,当地渔政部门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
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具有极强适应能力、繁殖能力的外来物种,入侵成功将对本土鱼类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打击。涉案投放行为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死亡腐烂的革胡子鲇对长荡湖水质造成的影响,二是未打捞上岸的革胡子鲇对本土鱼类及生物多样性损害。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徐某、刘某连带赔偿违法放生造成的长荡湖渔业资源直接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专家评估费用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徐某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主观故意,且投放革胡子鲇造成严重的生物安全风险,威胁国家生物安全,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生态破坏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某明知徐某购买革胡子鲇投放于天然开放水域,并根据徐某的要求将革胡子鲇运输至长荡湖投放现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徐某违法投放造成的生态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事务性费用1.8万元等,用于长荡湖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在发布该典型案例时指出,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行为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本案系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从行为性质、生态破坏后果、过错程度等角度依法认定被告的法律责任,对于引导社会公众更加重视盲目“放生”可能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守护绿色家园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放生2.5万斤外来鲇鱼推荐文章2:非法放生2.5万斤外来鲇鱼判赔5.8万元,江苏三案入选最高法湿地保护典型案例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十分富集的“物种基因库”,今年6月1日是《湿地保护法》施行一周年的日子。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2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江苏法院审理的“非法放生2.5万斤外来物种鲇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三起案件入选。
稻田成保护鸟类的“食堂”,承包人补偿请求获支持
蒋某承包了位于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斗龙港村的土地从事水稻种植等,经营模式为稻虾轮作的无公害水稻。2019年秋、冬季,蒋某种植的196亩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蒋某因意识到野鸭等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仅采取燃放鞭炮方式驱赶,但保护区面积过大,收效甚微,导致其种植的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基本绝收。经测产评估,蒋某损失为384317元,扣除蒋某实际未进行收割、运输、晒烘等费用16660元后损失为367657元。
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部门的书面请示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标准,给予蒋某每亩550元补偿,共计107800元。2020年12月,蒋某领取补偿款107800元后,以大丰自规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大丰自规局对其196亩无公害水稻被野鸭损害后的补偿标准违法,请求判令大丰自规局依法、据实补偿其经济损失367161元。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因保护法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本案中,大丰自规局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的每亩550元标准补偿107800元,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蒋某合理损失367657元酌情由大丰自规局按照70%进行补偿。
法院一审判决大丰自规局向蒋某支付补偿款257359.9元,扣除已支付的107800元,尚应支付149559.9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据介绍,湿地保护法明确,国家要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案涉承包地块位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周边,承包人承包的稻田成为湿地自然保护区鸟禽的“食堂”。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补偿合理性原则,依法支持承包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较好地平衡了湿地野生鸟禽公共利益保护与湿地缓冲区土地使用权人承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向长荡湖放生2.5万斤外来鲇鱼,公益诉讼判赔5.8万元
2020年12月,徐某在常州市长荡湖投放其从刘某处购买并由其运至现场的鲇鱼25000斤。此后,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经评估,徐某的投放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徐某、刘某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徐某、刘某连带赔偿违法放生造成的长荡湖渔业资源直接损失3万元,连带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连带赔偿专家评估费用1.8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承担其因违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款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据介绍,本案中,侵权人未经批准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外来物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人民法院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判决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将惩罚性赔偿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在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情形和使用路径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驾车处置不力撞死两头麋鹿,判赔6万元
2020年11月凌晨,徐某驾驶货车沿东台市麋鹿线行驶时,与两头麋鹿发生碰撞,致两头麋鹿死亡、车辆受损。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有情况处置不力,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东台市林业中心评估认定,徐某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两头麋鹿整体价值损失为6万元。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麋鹿死亡,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因徐某的交通事故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已全额支付赔偿款。
据介绍,本案判决生效后,鉴于黄海湿地野生动物被撞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及时向当地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以减少车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及时在麋鹿经常活动的路段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志10余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放生2.5万斤外来鲇鱼推荐文章3:后续!女子为积德,花9.5万偷放2.5万斤活鱼,后被判赔偿5.8万
本文陈述所有内容皆有可靠信息来源,具体资料赘述在文中结尾
为了给自己“祈福”、给亲友“赎罪”,江苏常州一名女子花了9.5万买了2.5万斤活鱼放生,一股脑的投入到了当地湖中。

但没曾想这些鱼刚被放生没几天,就一个个翻了肚皮,2万多斤的死鱼漂浮在湖面上,发出阵阵刺鼻的恶臭,不仅没有行善积德,甚至给自己惹来了官司。
为什么这些活鱼在放生后会大量死亡?女子最后又为什么会因为放生给自己惹来麻烦事?

豪掷近十万积功德
就在近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周年典型案例中,徐女士的案件显得格外扎眼。
2020年年底,徐女士听朋友说放生可以积功德,能给自个儿和家人带来福报,甚至能为亲朋好友消灾解厄、洗涤罪过,之后这念头便在她心里扎了根。

揣着沉甸甸的“善念”,徐女士很快开始张罗起来,经济实力充裕的她,心想要做就做“大”的,于是通过一位姓刘的朋友,找到了一条“进货”渠道。
在商量下,徐女士决定花9万多买2.5万斤鱼放生!这规模听着都让人咋舌,鱼款两清后,大批的“功德”被装上车,徐女士的“放生祈福”行动便正式开始了。

辗转两地“行善”
徐女士满心以为这等善举,定能换来上天眷顾,她把这一车鱼先是拉到了钱资湖边,一群人都给徐女士打着下手。
但这份“善意”来得过于招摇,数量也太过庞大,很快就引起了附近居民的注意,大家都是明眼人,这动静显然不是寻常捕鱼放鱼,于是很快就有人报了警,有关部门反应也很快,迅速赶到了现场,对徐女士的行为及时进行和劝阻,给她讲了随意放生的危害。

但面对质询,徐女士似乎并未真正领会其中的不妥,她想的不是如何收手,而是怎么能掩人耳目继续实施自己的“善举”。
第一次放生被打断,徐女士便打起了“游击战”,她装作接受教训,却趁着没人注意时悄悄指挥货车转移阵地,驶向了离钱资湖不远的长荡湖。

到达了长荡湖后,这次她没有丝毫犹豫,便下令将整车两万五千斤鱼一股脑儿地倒入长荡湖,心满意足的完成了“积德行善”的大业。
但徐女士不曾想,这份“善念”却在几天后带来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场景:
宽阔的长荡湖水面上,开始出现了大片大片的死鱼,就这么成片白花花地漂浮着,臭气熏天。

这些鱼为什么会在短短几天内死亡呢?经过调查后,一个让徐女士意想不到的原因浮出水面。
莫让“善举”成“恶行”
长荡湖里大量死鱼的消息很快传开,当地部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经过打捞和确认,这些死鱼正是徐女士几天前所放的那批鱼。
很快,渔政部门立即组织了大规模的打捞行动,历时十多天,硬是从湖里捞起了超过两万斤的死鱼,剩下的鱼恐怕也凶多吉少。

更要命的是经过专家鉴定,这些被徐女士“放生”后惨死湖中的,是一种名叫革胡子鲇的鱼类,它们并非本地物种,老家远在非洲尼罗河流域。
之所以会大量死亡,是因为这种热带鱼种压根儿扛不住常州冬季的低温,大量死亡,也就成了必然的结果。

然而这已经是不幸中的万幸了,要知道革胡子鲇有凶猛强悍的攻击力,也是一种极具入侵性的外来物种。
它们生长速度飞快,繁殖能力惊人,虽然不耐寒,但对水质的要求低到惊人,甚至能在离开水短时间内蠕动爬行,称得上是淡水中的“小强”。

这些贪婪的“掠食者”一旦在某个水域站稳脚跟,就会疯狂捕食本地鱼类的鱼卵、鱼苗,甚至底栖生物,对当地的生态链条和生物多样性构成毁灭性打击。
然而近5千斤没有被打捞起来的活鱼,在专家眼里,简直就是一个丢进湖底的“生态炸弹”。

面对这触目惊心的后果和潜藏的巨大风险,常州市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站了出来,依法对一手策划“天价放生”的徐女士,以及提供鱼源的刘某,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法庭上检察官指出,徐某和刘某在完全没有向渔业部门申报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大批量外来物种投放进湖泊,既违背了渔业资源保护和外来物种管理的法规,也对长荡湖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所以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经过法院的判定,认定徐某和刘某需要连带承担包括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千元,以及用于处理此事和进行后续风险防范、普法宣传等事务性费用,1万8千元,总计5万8千元的生态修复和风险防范费用。
但讽刺的是,直到警方找上门来接受传唤,徐女士似乎依然没完全想明白自己错在哪里,她坚持认为自己是在“做好事”,是在“放生积德,赎罪消灾”。

这种根深蒂固的认知偏差,恰恰折射出了一些人对“放生”行为的片面理解和对法律边界的模糊认识。
结语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受“功德论”的影响,热衷于搞所谓“天价放生”,甚至随心所欲地把各种奇奇怪怪的生物,特别是那些不适合本地生存、甚至具有入侵性的物种,一股脑地丢进自然水体。

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善念”成了“恶果”,没换来福报,反而酿成了生态灾难,落得个人财两空,甚至身陷囹圄。
长荡湖的这起事件,用惨死的两万斤革胡子鲇和一张罚单,给所有想要进行“放生”的人敲响了警钟。善心固然可贵,但它绝不能脱离科学和法律的轨道,要想“积德”,先得守法,这是最基本的底线。
信息来源:
潇湘晨报2025.06.03《为祈福,女子花9万购买25000斤鲇鱼私自放生后引发污染!被判赔偿5.8万》
看看新闻Knews2025.06.04《女子为祈福放生2.5万斤外来鲇鱼 被判赔偿5.8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