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教31年临退休解聘
任教31年临退休解聘推荐文章1任教31年临退休仅3个月遭解聘,当事人:希望校方正常办理退休并给予补偿
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近日,山东泰安技师学院教师张莉反映,自己在学校任教31年,结果在距离退休只有3个多月的时候,被通知合同终止。4月14日,张莉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学校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她希望学校正常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并给予补偿。该校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正在处理此事。
学校出具的《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受访者供图)
据道,张莉毕业于泰安市商业技工学校(山东省泰安市泰安技师学院前身),毕业后在一家工厂工作。因学校急需会计专业教师,她被借调回学校任教,共计31年。其间,张莉承担了多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教授了14届23个班级的学生。
4月14日中午,张莉告诉记者,2024年3月1日,她收到学校人事处的消息称,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需要尽快在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和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突然就终止了,也没提前通知。”她表示,自己是工人身份,50岁就可以退休,当时距离年满50岁只有3个多月了。
张莉任教期间所获荣誉(受访者供图)
她还介绍,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她与学校共签订了四次劳动合同,年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和七年半。她当时也奇怪为什么只有七年半,但想着在学校工作了这么多年,且每次到期都会续签,便没有多想。这次突然终止合同,于情于理,她都无法接受。
张莉提供的一份《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显示,张莉与学院订立了2016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共计7.5年的劳动合同。张莉在学校从事工作岗位为学生管理,工作年限15年,由于合同期满,于2024年2月28日终止劳动合同。另一份《协议书》显示,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24年2月28日起解除,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23760元。
张莉称,学校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两份文件她都没有签字。而且从接到通知时起,学校不再为其缴纳社保,断缴时间长达一年多,目前医保已无法正常使用,给她看病就医带来很大困扰。
此外,她还提到,自己是合同工,工作内容和有编制的教师几乎一样,但工资却相差甚远,“我的基本工资只有1980元,额外的有加班费和班主任费,后来年纪大了不当班主任了,加班费也没多少,再扣去社保,到手只有2000元左右。”
张莉说,她目前的诉求有两点,第一是学校正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第二,学校临退休解聘、同工不同酬已经违反劳动法,学校应该给予补偿,“我退休后只有2000多元,生活都得不到保障。”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泰安技师学院属于他们管辖,但他们只负责劳动关系政策解释,上述情况要咨询学校。
泰安技师学院相关负责人曾对媒体表示,针对张莉提出要在学院退休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学院会满足。14日下午,泰安市泰安技师学院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事正在处理,最新的情况要咨询宣传处。随后,记者多次拨打宣传处电话,均未接听。
(: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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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学校女职工的离职遭遇引来社会关注。
据媒体此前道,张莉是山东泰安技师学院一名合同制教师,自1993年起,她在该学院及其前身学校连续工作31年,已年满50岁。在2024年2月,临近退休时,她却被学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期为由终止合同。自2008年,张莉与该学院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后,共签订了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从3月1日开始学院就单方面强制停止了我的工作,停发了我的工资,终止缴纳各项保险。”另外,张莉还表示,到2024年2月,工资发到手的都只有2000元左右,作为合同制员工,她在学院和其他有编制的教师做同样的工作,多次获得“优秀班主任”称号,但是收入却与在编教师差距较大。
据媒体此前道,3月27日,学院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针对她提出要在学院退休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学院会满足。
如张莉所述情况属实,泰安技师学院是否违犯劳动法?
4月14日上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姚坤接受大河《看见》记者采访时称,如当事人所述情况属实,泰安技师学院已违犯多处劳动法。
付建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以及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姚坤认为,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或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当事人2008年前已工作15年,且后续又签订四次固定期限合同,学院未主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断交社保、停发工资均已违法。
付建律师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解除等争议,在未依法解决争议之前,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停缴社保。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酬,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停发。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姚坤律师称,劳动法第46条确立同工同酬原则,若当事人与在编人员岗位、工作量、业绩相同,而工资差距显著,学院需证明差异具有合理性(如学历、职称等客观因素),否则构成违法。(新闻料请私信微信公众号“大河看见”)
:大河·豫视频 编辑:刘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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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女职工的离职遭遇,引来社会关注。据上游新闻道,张莉是某技师学院一名合同制教师,自1993年起,她在该学院及其前身学校连续工作31年,已年满50岁。在2024年2月,临近退休时,她却被学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期为由终止合同。
4月13日,“任教31年临近退休遭解聘”当事人张莉发文陈述。
文中写到,泰安技师学院人事处3月1日打电话通知合同到期,“到期不再续签,让我尽快去人事处在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和补偿协议书上签字。”
张莉表示,自己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和退休保障问题的申请,并多次拨打12345反映问题,学院4个多月后同意办理退休手续,“自从3月1日开始学院就单方面强制停止了我的工作,停发了我的工资,终止缴纳各项保险。”
张莉还表示,泰安技师学院人事处负责人3月2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在撒谎,“他们说2月份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合同到期了,并且给了我一个合同到期的方案,可以续签,也可以不续签拿补偿金”,“可事实是我接到学院人事处电话通知的确切时间是3月1日,电话内容是说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到期不再续签。”
此前据媒体道,张莉告诉记者,她曾是山东省泰安市泰安技师学院一名合同制教师,自1993年起,她在该学院及其前身学校连续工作31年,已年满50岁。在2024年2月,临近退休时,却被学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期为由终止合同。
3月27日,记者来到泰安技师学院,学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她提出要在学院退休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学院会满足。泰安技师学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学院目前一直在和张莉沟通,等待她来办理退休手续。
张莉表示,泰安技师学院长期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签订,张莉与学院共签订4份劳动合同。多年来,她的工资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从2002年的500元,到最后每月仅2000元左右,与有编制的教师相比,差距悬殊,从未享受过同工同酬的待遇。
“我在学院和其他有编制的教师做同样的工作,我作为班主任,曾多次获得各类奖项和荣誉。但我在学院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却让我难以释怀。”张莉向记者展示了她获得的26本荣誉证书,她多次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学院给张莉的《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图源:上游新闻
3月27日,记者来到泰安技师学院,学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她提出要在学院退休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学院会满足。
“去年2月份我们确实给张莉打了电话,通知她合同到期了。我们给了她一个合同到期的方案,可以续签,也可以不续签。如果不续签,我们支付补偿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她当时不同意这个方案,要求在学院退休。我们跟相关的部门、律师都沟通过,学院在开党委会研究后,同意了她的要求。我们在去年6月给了张莉一份书面的文件,同意给她办理退休并依法享受养老待遇,她也在文件上签字了。”该学院人事处负责人说。
:九派新闻综合当事人社交账号、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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