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 2025年4月1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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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本批案例聚焦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等问题,重点明确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变相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孕期女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补足抚恤金差额、主体不适格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约束力等法律适用标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国咨说】
此次人社部与最高法联合发布的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具有重要意义。聚焦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等热点问题,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筑牢防线。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孕期女职工工资福利,彰显对女性劳动者特殊权益的呵护;要求用人单位补足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抚恤金差额,保障劳动者老年权益;认定主体不适格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避免企业滥用竞业限制损害劳动者就业自由。这些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也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有力依据,体现了法治对劳动关系的规范与保障,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让劳动者在法治阳光下安心工作、体面生活。
【国内热点】
【广东:男子“提前退休”被罚近40万元】
近日,广东阳江公布一批骗取社保基金案例。李某1965年8月生,于2007年7月使用出生年月为1948年8月的伪造身份证件和相关档案资料办理退休,经当时的劳动部门批准退休后,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了养老待遇。李某在阳江市核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疑点数据中被发现。经查,李某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19.77万元。人社部门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罚处骗取金额二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39.55万元,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来源:长城网、阳江日报)
【国咨说】
李某伪造身份信息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公信力。社保基金是民生保障的“安全网”,是广大参保人员的“养老钱”“救命钱”,不容任何人觊觎和侵占。人社部门依法对李某处以重罚,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保欺诈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这不仅是对违法者的严厉惩戒,更是对潜在违法者的有力警示。同时,也提醒社保经办机构要强化审核机制,加强数据核查,堵住漏洞,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全社会都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保制度的严肃性,共同守护这份民生福祉。
【福建:非法倒卖九价HPV疫苗,被判三年两个月】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倒卖九价HPV疫苗案件。据了解,某公立医院护士龚某在明知他人所贩卖的GARDASIL9加卫苗(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系从香港非法获取的情况下,决定购买疫苗后加价转卖,并为他人进行接种。案涉金额超百万元,龚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法院依法判决龚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咨说】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非法倒卖九价HPV疫苗案件,再次敲响了药品安全的警钟。护士龚某明知疫苗非法获取,仍加价转卖并接种,其行为严重扰乱了药品管理秩序,对公众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案涉金额超百万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其危害性不容小觑。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彰显了法律对药品安全的严格监管和严厉打击的决心。药品安全关乎生命健康,任何非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这起案件也提醒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规,坚守职业底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公众也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接种疫苗,共同维护药品安全环境。
【国际热点】
【泰国:发布新法规,加强反电诈监管力度 】
近日,泰国发布《预防和打击技术犯罪措施法规》。根据相关要求,未能遵守反诈骗措施的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和社交媒体平台所有者将被处以最高50万泰铢(约10.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任何对此类失职行为负有责任的个人将被处以最高1年监禁和最高10万泰铢的罚款。根据新法规,未能让手机用户正确注册服务以防止诈骗的责任人将面临最高1年的监禁和最高10万泰铢的罚款。收集、泄露或使用他人数据的诈骗者将面临最高1年的监禁和最高10万泰铢的罚款。(来源:光明网、中国新闻网)
【国咨说】
泰国发布的《预防和打击技术犯罪措施法规》是应对日益严峻的技术犯罪形势的有力举措。该法规明确了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和社交媒体平台的责任,对未能遵守反诈骗措施的机构和个人设定了严厉的处罚标准,体现了泰国政府对技术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在数字时代,技术犯罪手段日益复杂,诈骗行为屡禁不止。泰国此次立法,不仅通过高额罚款和监禁威慑潜在犯罪者,还强化了相关机构的责任,推动其完善内部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诈骗行为的发生。同时,对数据泄露和滥用行为的处罚,也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这一法规的实施,有望提升泰国在技术犯罪防控方面的治理水平,为全球反技术犯罪提供有益经验。
【学者观点】
【林洹民(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数据交易合同应被界定为数据许可使用合同】
明确数据交易合同的民法属性及其规范框架,是建设数据交易制度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的数据传输与访问活动围绕数据使用权展开,数据交易合同应被界定为数据许可使用合同。数据供方与数据需方是数据许可使用合同的缔约人,个人信息主体并非合同当事人,个人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可以影响合同的履行。鉴于数据供方在数据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契约自由原则应被适当限制。法秩序应通过《民法典》中的内容控制规则,调整数据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使用权限制条款、单方变更和终止权条款,避免数据供方过度钳制数据需方的经营自由。
相较于强制性的互联互通,更优的路径是借助私法上的一般强制缔约制度,要求数据供方在一定条件下不得拒绝数据需方的缔约请求,从而有效地促进数据流通。借助灵活的合同工具以及《民法典》中的合同规则,完全可以建立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兼顾数据流通与公平的数据交易体系。(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1期《数据交易合同的性质认定与规范要点》)
【国咨说】
文章对数据交易合同的民法属性及其规范框架进行了深入探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将数据交易合同界定为数据许可使用合同,明确了数据供方与需方的主体地位,同时指出个人信息主体虽非合同当事人,但其同意与否会影响合同履行,这种界定兼顾了数据交易的商业逻辑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在数据市场中,数据供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因此适当限制契约自由原则是必要的。通过《民法典》中的内容控制规则,对数据许可使用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调整,能够有效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数据供方滥用优势地位。借助私法上的一般强制缔约制度,促进数据流通,比强制性的互联互通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这种做法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兼顾了数据流通与公平,为构建科学合理的数据交易制度体系提供了有益思路。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律师李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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