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转!汝州市发布2025年春节烟花燃放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我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平顶山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实施工作方案》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汝州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实施方案,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提出明确要求。
01销售时间
允许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销售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至2月12日(正月十五)。
02燃放时间
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23时;
2025年1月28日(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1时;
2025年1月29日(正月初一)6时至23时;
2025年2月2日(正月初五)7时至13时;
2025年2月12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特别要注意的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03禁止燃放区域
1、主城区禁放区域:古梁大道以西,梦想大道以南,汝河北路以北,双拥路以东;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及周边,具体范围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环保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禁放标识,严格落实管控措施;
3、其他禁放区域: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危化品生产企业及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
04限定品种
1、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符合个人燃放的C级、D级产品。
2、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1)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2)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3)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4)“孔明灯”等“三无”产品;(5)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0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楼内、楼顶燃放烟花爆竹;
2、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烟花爆竹;
3、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5、禁止网上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6、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7、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操作;
8、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特别是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区域禁止燃放
处罚措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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