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韩城市物价局、教育局, 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校:


  为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普通高校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5〕76号)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履行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周密组织招生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等工作的责任,自觉规范收费行为,确保收费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民办普通高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宣传和新生入学到期间,应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时间、收费范围、退费政策和收费减免规定、学校投诉电话等内容。凡已通过新闻媒体、学校网站(公示栏)、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汇编、招生咨询会、新生录取通知书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的学校,必须按公示的标准收费,不得再行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招收的专升本学生,其学费按升入本科相同年级和专业学生的学费标准执行。


  三、对民办普通高校违反国家和我省教育收费政策,未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收费标准公示后再行提高或另立项目、分解收费的行为;通过相互串通、价格垄断、价格同盟等方式,操纵收费,误导性标示、虚假宣传、诱导学生或家长等价格欺诈行为;采取违反自愿及非盈利原则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押金、保证金以及不执行退费规定等行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将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并视情节减少招生计划和财政补助。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