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推荐文章1:《存款保险条例》实施7周年,您关心的知识点在这里
2015年2月17日,国务院公布了《存款保险条例》,该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直至今年5月,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实施7周年,有效促进我国银行业稳健经营,保护存款人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知识点1:保障范围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知识点2:保障水平
①立法保障。当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平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受到国家立法保障,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存款人的权益也依法受到保障。
②偿付限额。《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这一金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我国99%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知识点3:存款保险标识
2020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使用存款保险标识。存款保险标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构成要素包括:“存款保险”形象图案、“存款保险”中英文文字、“本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文字、“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使用”文字。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在网站公布相关金融机构名单,并定期更新(注:存款保险标识需彩印,如无法彩印,则不需该图片)。
知识点4:勿信谣言
如听到某某银行“出了问题”等传闻,请存款人保持理智,千万不要轻信谣言,以免盲目支取存款造成不必要的利息等损失。
【全媒体记者】杨世华
【通讯员】陈桂赏
【】 杨世华
【】 南方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存款保险条例》推荐文章2:《中国金融》|专题:《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九周年
专题:《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九周年
编者按:2024年是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九周年。作为金融安全网三支柱之一,九年来,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发挥防控挤兑风险、差别费率、早期纠正、风险处置等核心功能,为我国金融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鉴于此,本刊策划“《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九周年”专题,梳理总结制度运行成效,研究讨论相关重点问题,为下一步推动建设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参考。
“专题:《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九周年”包含4篇文章,本次微信平台开放专题全部文章。《中国金融》纸质版可通过点击最下方的“阅读原文”进行购买。
?专题:《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九周年
14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取得积极进展
◎王玉玲
16 银行风险处置法律框架及衔接问题
◎李曙光
18 积极发挥存款保险早期纠正职责
◎那丽丽 张弯
20 提升公众认知防控挤兑风险
◎胡平 计磊
《存款保险条例》推荐文章3:金融知识小课堂:存款保险明白纸
存款保险明白纸
1.什么是存款保险?
答: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存款保险。
2.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前存的钱享受存款保险保障吗?
答:享受。自2015年5月1日起,客户在银行的存量存款,均已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基金保障。
3.存款保险保障的年限和偿付限额是多少?
答:存款人在名字相同的银行内存放的本息之和在50万元内均能得到全额支付。比如:您在A银行存款30万元,在B银行存款40万元,如果A银行与B银行均出现风险,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提前介入,您在A银行的30万元存款和B银行的40万元存款均可在7天内获得全额支付。
4.在支行存100万元,存款保险保障50万元,剩余50万元怎么办?
答:并不是50万元以上存款就没有保障了。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50万元以上存款也有安全保障,即使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5.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
答:包含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包含存款本金和利息。被冻结的存款、对公存款、结构性存款、特色存款产品也在保障范围内,但不包括理财产品。
:望岳新闻
《存款保险条例》推荐文章4:《中国金融》|专题:《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九周年
专题:《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九周年
编者按:2024年是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九周年。作为金融安全网三支柱之一,九年来,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发挥防控挤兑风险、差别费率、早期纠正、风险处置等核心功能,为我国金融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鉴于此,本刊策划“《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九周年”专题,梳理总结制度运行成效,研究讨论相关重点问题,为下一步推动建设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参考。
“专题:《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九周年”包含4篇文章,本次微信平台开放专题全部文章。《中国金融》纸质版可通过点击最下方的“阅读原文”进行购买。
?专题:《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九周年
14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取得积极进展
◎王玉玲
16 银行风险处置法律框架及衔接问题
◎李曙光
18 积极发挥存款保险早期纠正职责
◎那丽丽 张弯
20 提升公众认知防控挤兑风险
◎胡平 计磊
《存款保险条例》推荐文章5:施行《存款保险条例》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人不需要缴纳保费。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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