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62号令推荐文章1:87号令“六面观”

  饱含政府采购人热切期待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终于正式颁布了。作为承接财政部十八号令的新规章,87号令不仅全盘接起原来18号令承担的政府采购最常用基础性法律规定的作用和地位,更是总结并汲取了政府采购最新的实践经验,澄清了当前政府采购中易混淆的若干要点,回应了业界共同的实务疑问,可谓亮点纷呈。


  一部法律法规,核心在于合理调整法律关系,生命力在于实践中可以准确适用。这种法律规范的调整,既要考虑其重点是调整既有法律关系,回应主要矛盾;又要体现一定的政策导向与前瞻性,对尚处于发展之中的法律关系给予指引。一部好法规,遵循的原则是--“守正出奇”,87号令正是这样一部部门规章。


  所谓“守正”,即规章直面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又亟待规范的政府采购实务问题;所谓“出奇”,即对政府采购实务中不经常出现的,但一出现又非常棘手的问题给出解决方案。


  这些“守正出奇”的调整具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借鉴实践 将基层经验上升为通用规范


  对于目前正在推动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内控制度,87号令第六条做了明确表述。


  对于实践中普遍认为是关联关系投标却苦于没有明确条文对应的情况,87号令第八条第二款给出明确表述,即“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对于实践中招标文件往往给出投标最高限价的现象,87号令第十二条给予以认可,但同时重申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对于实务中约定俗称却无对应条文的细节问题,87号令作了明确。比如:①第十六条把发布的公告期限定义为“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非常科学,符合常理;②第十九条规定,如未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这也正是基层监管的日常尺度;③有关投标有效期的问题,第二十三条是政府采购条文中首次明确“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相比,有明显进步。


  对于专家的出席范围,87号令对究竟是否需要参加开标有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对于实践中投标人经常不参加开标的现象,87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开标记录应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存档,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对于修改评标结果的问题,87号令第六十四条将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修改评标结果上升为规章,即只有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这四种情形下,才可修改评标结果。


  对于期限起止的问题,87号令第八十五条规定了“日”的计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以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以上、以内”等条文表述的具体含义(“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实现了与《民法总则》的无缝对接。


  二、直面问题 对“疑难杂症”给出解决方案


  在资质设定上,严格杜绝歧视排斥。


  在构建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过程中,一个绕不开的障碍是地方保护主义,87号令第十七条对此以列举的方式做了严格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堪称迄今力度最强的非法资质条件“清洗令”。


  并且87号令又追加了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彻底断绝了相关方在招标文件里夹带“私货”的念想。


  在资质审查上,将资格审查职责赋予采购人和代理机构。


  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这是对18号令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权力均由评标委员会行使模式的重大变更,有利于代理机构和专家各司其职,发挥长项,加快具体评审进程。


  在规范评审上,从细化评审要素和加大信息公开两方面着力。


  第五十五条对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如何细化与量化提出了明确要求,需包括投标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且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更新了货物、服务项目的价格分比值。不再限定货物项目价格分比值30%-60%,服务项目价格分比值10%-30%,而是统一设定货物价格分最低比值30%,服务分最低10%,不设价格上限,让采购人自由决定价格应该占据的评分比例。


  六十九条第五款把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向前又迈进了一大步,规定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有效保障了投标人的知情权,有利于疏导未中标人的心理,也为投标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新的依据。


  在投标市场建设上,对同品牌参与同一合同项的竞争作了限制性规定。


  对于同一品牌的不同代理商同时来投标能否计做不同供应商,87号令第三十一条也明确的给出否定答案,初衷固然是促进供应商品牌竞争而不是单纯价格之争,也能一定程度上起到杜绝围标的作用。第三十一条对于此问题的规范之完备,态度之明确,异常处理之周密,比之前《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文)又向前迈进一大步。


  在应对低成本投标上,作出积极探索。


  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当然,在实践中的落实质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合同管理上,明确了政采合同的性质。


  87号令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理论界一直争议的政府采购合同究竟是行政合同还是一般民事合同的争论,如今有了权威回答。政府采购合同就是一般民事合同,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将不能走行政诉讼,而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在应对采购人“老赖”行为上,修补漏洞重拳出击。


  87号令第二十九条对于采购人无故终止招标任务再上“紧箍”。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并且,如果终止招标,还需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投标人并告财政部门,并按要求退还招标文件费及投标保证金。


  这样就系统解决了某些采购人当项目出现问题时,简单发一个暂停公告,之后就再也不提此项目的弊端。结合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财政部门就可以认定这样的“暂停”项目实质等同于终止项目,并可依据该条款进行监管与规整。


  在应对“不良”评审上,坚决说“不”,体现专家权责对等。


  对于评标时专家的不规范行为,此次87号令也加大了规范力度。第六十二条归纳指出了评标委员会不应有七类行为,并指定如有其中五项,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差旅费用。


  在保证金管理上,操作执行更接地气。


  在几次的全国代理机构大检查中,对于代理机构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都是检查指定事项。检查中发现,固然有代理机构违规不按时退还保证金,也有一部分代理机构喊冤,是想退而找不到供应商。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财政部采取了双管齐下的方式。一手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三条规定保证金需以非现金形式给付,明确使保证金给付痕迹可追溯;一手又在87号令第第三十八条中规范,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不必负相应责任,这就达到了规范与现实的较好融合,使得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达到指定效果。


  在专家库管理权限上,重申省级财政管理。


  87号令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这就再次明确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管理专家库权限,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实现有效衔接,是与已废止的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的明显不同。


  三、顺应趋势 重点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


  一是大胆放。


  87号令中有大量的条文体现了这种敢于放权的监管思路。


  第四条把公开招标限额的确定放到省一级人民政府。即“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两相比较,87号令把公开招标限额放到省一级政府,同时也并未禁止省一级政府授权市县确定本行政区的公开招标限额,体现了规章的指导性,也不乏灵活性。


  第六十四条拟制的特定情形下启动重新评审的程序,把启动的权力坚决地放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并要求在评审结果被改变时要书面告本财政部门。第十一条详细规范了采购人应如何完善需求,把确定采购需求的权力完全放给采购人。


  第四十五条把组织评标工作的权力也放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其中有几项与现行的做法有所不同,值得我们迅速落实。一是要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告。二是要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三是要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该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这对采购人来说可谓是“开前门、堵后门”。


  第四十七条把评标委员会需七人以上单数的预算金额标准由300万放到1000万。


  二是严管理。


  第五条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上增加了节约能源的表述,未来采购人如果有新能源产品而不使用就要说不过去了。


  第七十七条压实了采购人的责任,尤其是指出采购人未按要求编制采购需求、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也要接受相关处罚。


  至于第七十八条提到的对设定最低限价、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违规确定招标文件售价、未按规定对采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擅自终止招标活动、违规重新评审和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等多种违规行为将进行处分及罚款的举措,几乎堵上了全部以往采购人、代理机构逃避监管法无所依的漏洞。


  第二十二条规范了对样品的使用,尤为重要的是,要求采购人对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可谓是履约验收老大难问题的一项治本之举。


  这样的管理办法,称之为政府采购“史上最严管理办法”毫不为过。


  三是重服务。


  87号令采取了多种方式降低投标人投标成本,除了在二十四条重申招标文件售卖需按弥补成本原则外,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则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第二十二条规定一般不要求投标提供样品。


  四、巧施妙手 对细节性问题作出“意外”规范。


  87号令的一些条文,构思巧妙,关注到了政府采购一些日常不常用的规范、程式,关注到了一些实践中可能忽略的细节,对实务起到了非常好的指导作用。相关条文的出台,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


  邀请招标巧规范,推动邀请招标程序“起死回生”。


  邀请招标程序,以往由于没有明确相关实施细节,尤其是无法明确如何实施随机抽取供应商,致使邀请招标几乎处于弃置状态。


  87号令首次明确了邀请招标的具体程序,为邀请招标的准确适用奠定了基础。第十四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等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数量要求。第四款定义:“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第五款规定,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通过以上法条,一个完整的、严密的、可操作的邀请招标模式就建立了起来,可以预见,本来对邀请招标怀有浓厚兴趣的采购人们,会迅速将遭到“冷遇”的邀请招标模式运用起来。


  分包声明巧公开,有力遏制非法分包、转包。


  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这样让投标人把原本“水下面”的分包过程清清楚楚地放在承诺里“浮出水面”,无论你“水多深”,该公开的依然得到公开,既保证了采购人的知情权,也便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投标竞争巧规范,有力维护投标秩序。


  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除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外,还“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违者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告本级财政部门。这样,投标人在评审现场勾肩搭背、不听劝阻硬闯评审现场、激烈对决大打出手等严重影响评审秩序的行为,将依照此法条得到有效制止。


  细化定标方式,避免不必要争议。


  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此条有非常丰富的实践价值。一是制止了采购人的非法定标,即不按中标候选人顺序定标。二是在出现中标人并列情况下,给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异常处置的权利。比如综合评分法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价低者排在前面。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价格相同的,招标文件可以规定主要商务条件优惠的排在前面。第三,招标文件如果没有规定,可采取抽签方式决定,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评审不会因“奇葩问题”而“进退不得”。


  弥补制度空白,兼顾为PPP项目招投标提供指南。


  对于混合项目采购属性如何界定的难题,87号令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中“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的表述,87号令正式文本为求严密合理,在保证可操作性的前提下,用语更加原则化。这对PPP项目属性的鉴别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对于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等以往的规范空白,87号令作出了正面回应。第二十七条规定如何修改澄清资格预设文件,第十八条不但详细规定了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时限,其第二款更明确规定:“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这样的制度设计,有效减少了采购流程中不必要的等待时间,对于PPP这种强制资格预审的项目,指导意义更显著。


  聚焦对采购“僵局”的处理,让评审中的异常事件处理有可依靠的法律依据。比如专家因故缺席、回避或健康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停摆该如何处理,第四十九条给出的方法是依法补足后再评,原评标专家意见无效。如果无法补足,则停止评标,封存文件,重新组建评委会再评审,原评委会意见无效。


  第六十五条对于招标文件出现问题导致无法继续评审的处理,采取的方法是:“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这些现实适应性极强、非常具有生命力、问题导向的法条,让87号令读来令人精神为之一振,相信使用时候更加能够得心应手。


  五、规范格式 推动采购文件范本尽快出台


  87号令有多条用来规范相关的格式化条款,相关条款如此完备,以致我们可以预见,业界千呼万唤的政府采购范本,其实已经呼之欲出。


  例如,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第二十条详细规范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十六项主要内容,并且着重指出:“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的八项主要内容;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评标告的六项主要内容;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投标无效的六项内容,这可以作为招标文件范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中标公告的主要格式;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六、囿于现状 个别规定有待衔接明确


  87号令创设的很多具体规定,行之有效,但囿于现实实践,完全发挥效果还需后续规定进行配合。例如: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在招标师资格取消之后,专业人员如何界定尚不清晰,因此自行采购这块领域,还是会有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需要后续规定接力规范。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恶意串通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两者关系及其概念内涵并无清晰定义,实务操作中认定会有困难。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在目前评标场所主要集中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现实情况下,代理机构从交易中心拷贝录像需要耗费精力,相关人员在录像拷贝中是否能保证不泄密,不错给录像等,都需要地方出台细则来落实。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及时处理”的措辞,应当是充分考虑到提高现场采购程序推进效率。但是对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的要求,两者还是有某种程度的冲突之处的。


  第七十六条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的义务。但并没有提及电子档案的保存及效力。这可能与第八十三条有关,即“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财政部有可能另行出台规定,推广电子标,缓解目前存储纸质采购档案的种种资金浪费与不便。


  总而言之,87号令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管理,影响将是重量级的。87号令显示的监管思路与创设的采购程序,将扭转现有采购的惯性思维,并将对以后采购的良性实践释放积极效应。


  广电总局62号令推荐文章2:辽宁省国省干线路面治超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辽宁省国省干线路面治超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国省干线路面治超工作,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安全畅通,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辽宁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2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省干线路面治超(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是指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保护国省干线,维护国省干线合法权益,依托法定执法场所,对行驶国省干线公路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依法实施超限超载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根据治超工作需要,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共同确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以设立超限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和超限检测点(以下简称检测点,与检测站统称检测站、点)。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治超工作时,可以依托检测站开展驻站值守检测、开展有计划有重点的流动治超、采取技术监控实施科技治超(技术监控科技治超内容另行规定),及时、有效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第四条 检测站、点治超执法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在检测站、点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提供资料查阅等方式,提供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处罚结果、当事人权利、计量检测设备合格证、收费项目与标准等文件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我省路面治超执法实行路警联合执法模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严格按照“十不准”纪律、“五坚持”原则和“八项制度”要求,规范治超执法行为。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国省干线公路路面治超工作;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并参与本辖区国省干线公路路面治超工作;市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派出的基层治超执法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基层治超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路面治超工作。基层治超执法部门可以在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挥调度下,到指定区域开展治超工作。


  第七条 基层治超执法部门应配置相应的执法人员,设置超限检测岗、行政执法岗、卸载分装岗。


  超限检测岗负责对货车在检测站、点内的称重检测行为进行监督,维护现场检测秩序。拦停、查验疑似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车辆安全准确地进入或驶出检测区、车辆停放区、卸载分装区,对车辆实施超限超载检测。


  行政执法岗负责对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立案、结案,负责制作、送达相关文书,装订治超案件档案、案卷等项工作。


  卸载分装岗负责对监督违法超限超载货车的卸载或分装工作,并协助有关人员做好治超案件的查处工作。


  对治超案件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治超执法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辖区超限超载车辆的特点和规律,制定本单位的治超工作方案。按月制定流动治超计划,按规定记录治超工作日志。


  第九条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治超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携带必要的执法设备、防护设备,以及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十条 治超执法应当实施全过程视频记录,治超执法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强制、送达、超限货物卸载分装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对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必须消除违法行为。对经检测认定未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经复检确认已经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处理完毕的车辆,按路警联合执法相关规定予以放行。


  第十二条 治超执法工作中严禁强行拦截、追堵拒绝检查、检测的逃逸车辆。发现和制止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长时间在公路上滞留,不得擅自在其他停车地点停放。遇有不配合检查的人员和车辆,执法人员应当优先保障自身安全,主动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治理。


  第十三条 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低平板半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大件运输车辆,按交通运输部《大件运输许可服务业务规范》通行管理相关要求进行核查。


  第一节 检测站执法


  第十四条 检测站实行24小时值守运行,每班次不少于8人。遇到特殊天气等情况需要关闭(重启)检测、监控设备时,应当做好记录;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需暂停检测站运行的,须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省级治超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检测站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检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违章电子抓拍系统、治超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执法设备。检测系统中的称重设备应当取得质检部门的检定证书并定期检定。使用中发现称重数据不稳定、出现严重偏差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联系检定机构检定。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十六条 检测站站区应当设置标志标线、安装高清抓拍设备,引导货运车辆进站接受检测,并由公安交警对不进站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落实货运车辆“逢车必检”要求。


  第二节 流动治超执法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要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可依托检测站、点开展流动治超执法。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就近引导至检测站、点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各基层治超执法部门要与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协商,每月制定流动治超计划。计划应当包括人员排班、车辆安排、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重点等内容,并加盖双方印章,上级治超职能部门批准备案。因故调整计划或未完成计划的,需基层治超执法部门领导同意并上级治超职能部门备案,不得擅自更改,治超工作日志需记录流动治超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流动治超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制定和调整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根据辖区内检测站的覆盖、货运车辆的行驶规律等,合理确定检查路段范围、检查时间、检查频率。


  (二)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短途超限运输、违法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等问题严重的路段,应当及时调整计划,加大流动检测频次。


  (三)应充分考虑依托技术监控设备和相关信息资源,加强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精确打击。


  第二十条 治超执法人员按照计划开展流动治超时,应当根据公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路面平坦、开阔的安全地带作为检查地点,保障安全并避免妨碍通行。治超执法人员在流动治超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拦车时,使用停车示意牌和规范的指挥手势,注意自身安全。


  (二)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应当指挥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再进行检查。


  (三)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执法人员进行,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并通过执法终端录入检查信息,至少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车牌号等。


  (四)配置了便携式称重仪的,还应当引导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并对称重检测数据进行记录。


  (五)对于涉嫌超限超载的货车,应当押送、引导至附近的检测站、点接受处理。


  (六)不得在同一地点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对经入口称重检测为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告当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章 执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车辆检测后确认未超限的,应直接予以放行;超限1吨以内的,予以警告放行。


  第二十三条 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应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打印检测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并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二)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


  (三)对已消除违法行为的车辆,需进行复检确认。打印复检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对复检后仍未消除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并监督其继续消除违法行为至符合相关规定。


  (四)制作称重和卸载单,加盖公章后,将案件移至公安交警部门,由公安交警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公安交警对超限超载车辆处罚后,留存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放行已消除违法行为的车辆。


  (六)对当场无法消除违法行为的,应由公安交警暂扣超限超载车辆;对实施“前后协同”路警联合执法,并且公安交警无法及时到达现场的,治超执法人员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七)对驾驶员的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称重和卸载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应在省级治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执法人员还应当采集“一超四罚”工作要求的相关信息,并将驾驶员证件、超限超载车辆证件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上传至治超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执法机构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二)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执法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检测站、点应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超限超载车辆停放、卸载分装以及卸载货物保管应当在检测站、点进行。


  不得对超限超载车辆及其装载货物的停放、保管和称重检测、复检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检测站、点应当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超限车辆停放、卸载分装等项工作进行全过程记录和监督。


  (一)视频监控系统应当覆盖观测并记录下列场景、工作过程及时间:


  1.卸载场地出入口:监控超限车辆进场和实施卸载分装的车辆出场;


  2.检测区:监控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称重检测和复检;


  3.停放区:监控超限超载车辆(包括其装载的货物)停放;


  4.卸载区:监控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分装;


  5.治超执法工作室:监控治超执法人员办案工作。


  (二)因特殊原因,超限超载车辆卸载分装过程超出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的,应由不少于2名的治超执法人员对卸载分装过程全程录像,并将录像资料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治超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62号令推荐文章3:全州广播电视行业开展安全播出大检查

  

  

  为进一步做好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安全播出、安全传输、网络安全和设施保障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3月23日至3月31日,州文广旅局对全州广播电视行业开展安全播出大检查。检查组人员先后检查了全州8个县市,最后检查州级相关单位。


  检查组人员重点对全州广电行业部门和单位的安全播出、安全传输、网络安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与此同时,对各单位自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以国家广电总局62号令为主要依据,采取听取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反馈,要求立即整改。


  检查组相关负责人强调,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将此项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进一步筑牢安全播出、安全传输、网络安全和设施安全的基础,进一步创造安全优质、稳定有序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播出环境,确保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各项重大活动直播转播工作万无一失。


  广电总局62号令推荐文章4:北京市顺义区广播电视中心全媒体新闻网、主干平台项目-电视发射系统改造项目中标公告

  国讯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市顺义区广播电视中心的委托,就北京市顺义区广播电视中心全媒体新闻网、主干平台项目-电视发射系统改造项目项目(项目编号:GT1811A03)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项目编号:GT1811A03


  项目名称:北京市顺义区广播电视中心全媒体新闻网、主干平台项目-电视发射系统改造项目


  项目联系人:马鑫


  联系方式:010-52693371 15600801850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北京市顺义区广播电视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拥军路4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10-81492627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项目用途:项目将对模拟电视发射系统进行改造,改造内容包括购置主备数模兼容发射机2套、远程控制系统2套、发射天线系统1涛、风冷系统1套等。


  简要技术要求: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62号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合同履行日期:合同签订和三个月内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国讯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华睦大厦7层702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张子克 010-52693371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8年01月17日


  中标日期:2018年02月11日


  总中标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序号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联系地址中标金额(万元)1北京北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A区26号99.804000

  评审专家名单:


  詹叶青、牟忠民、赵彦、朱祥锋、吴兵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中标标的名称:电视发射系统改造


  规格型号:北广牌/BGTDV3163型


  数量:2台


  单价:265000.00元


  服务要求:我公司将负责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对使用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负责在使用单位或我公司设备生产现场举办技术培训班,每次可不少于5人次,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六、其它补充事宜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广电总局62号令推荐文章5:速看!“县级融媒体中心”标准发布(附规范全文)

   受中共中央宣传部委托,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编制并审查了《县级融媒体中心省级技术平台规范要求》,1月15日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推荐性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标准编号为:GY/T321-2019,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规范》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1月15日联合发布。


  《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规范》


  先睹为快!


  1 范围


  本规范基于县级融媒体中心的业务类型,规定了其总体架构、功能要求、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关键技术指标及验收要求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融媒体中心技术系统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092—2013 中文新闻信息置标语言


  GB/T 20093—2013 中文新闻信息分类与代码


  GB/T 21671—2018 基于以太网技术的局域网系统验收测评规范


  GB/T 22150—2008 电视广播声音和图像的相对定时


  GB/T 35311—2017 中文新闻图片内容描述元数据规范


  GB/T 35314—2017 道策划及新闻事件置标语言


  GB 50174—2017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T 50312—201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Y/T 155—2000 高清晰度电视节目制作及交换用视频参数值


  GY/T 157—2000 演播室高清晰度电视数字视频信号接口


  GY/T 165—2000 电视中心播控系统数字播出通路技术指标和测量方法


  GY/T 167—2000 数字分量演播室的同步基准信号


  GY/T 321—2019 县级融媒体中心省级技术平台规范要求


  GY 5022—2007 广播电视播音(演播)室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GY/T 5043—2013 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室内环境要求


  GY 5045—2006 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


  GY/T 5086—2012 广播电视录(播)音室、演播室声学设计规范


  GD/J 037—2011 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D/J 038—2011 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县级融媒体中心 county-level converged media center


  整合县级广播电视、刊、新媒体等资源,开展媒体服务、党建服务、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增值服务等业务的融合媒体平台。


  省级技术平台 provincial-level technical platform


  为县级融媒体中心媒体服务、党建服务、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增值服务等业务开展提供技术支撑、运营维护的省级云平台。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B/S 浏览器/服务器(Browser/Server)


  CDN 内容分发网络(Content Delivery Network)


  CMS 内容管理系统(Content Management System)


  H5 超文本标记语言第五版(HTML v5)


  IP 互联网协议(Internet Protocol)


  IPv6 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6)


  MXF 素材交换格式(Material eXchange Format)


  PC 个人计算机(Personal Computer)


  PDF 便携式文档格式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


  QoS 服务质量(Quality of Service)


  SDI 串行数字接口(Serial Digital Interface)


  VMS 视频管理系统(Video Management System)


  4 业务类型


  4.1 总体要求


  县级融媒体中心应整合县级媒体资源,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不断提高县级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总体要求如下:


  a) 应按照移动优先的原则,利用移动传播技术,形成渠道丰富、覆盖广泛、传播有效、可管可控的移动传播矩阵;


  b) 应按照“媒体+”的理念,从单纯的新闻宣传向公共服务领域拓展,增强互动性,从单向传播向多元互动传播延伸,将媒体与政务、服务等业务相结合,提供多样化综合服务,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开展“媒体+政务”、“媒体+服务”等业务;


  c) 应开展综合服务业务,面向用户提供政务服务、生活服务、社交传播、教育培训等服务。


  4.2 媒体服务类


  概述


  制作文字、图片、音频、视频,通过广播、电视、刊、微博、微信、客户端、网站等提供给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刊、新媒体和应急广播等业务。


  广播业务


  制作音频节目,通过广播播出机构进行播出,传播给受众,包括时政、综艺、财经、科技、音乐、体育、文娱、教育、旅游、“三农”等内容。


  电视业务


  制作视频节目,通过电视播出机构进行播出,传播给受众,包括时政、综艺、财经、科技、音乐、体育、文娱、教育、旅游、“三农”等内容。


  刊业务


  制作文字、图片,通过新闻出版机构进行排版、印刷和发行,传播给受众,包括时政、综艺、财经、科技、体育、文娱、教育、旅游、“三农”等内容。


  新媒体业务


  制作文字、图片、音频、视频,通过各类客户端平台和社交平台等互联网渠道进行发布,传播给用户,包括数字杂志、数字纸、音视频节目等业务。


  应急广播


  制作包含应急信息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大喇叭等渠道进行播发,向公众发布紧急消息,提供信息服务。


  4.3 党建服务类


  概述


  对接党委部门技术平台,按照“媒体+”的要求,实现党建服务功能,为党建提供信息发布及宣传、管理服务,协助党建工作的开展,包括党建新闻、党建管理、党务管理、在线培训考核、效果评估、党内沟通等。


  党建新闻


  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展现党建新闻,传播党的声音,密切党群关系,推动党的工作,展现党的形象。


  党建管理


  a) 党建会议流程的管理业务,包括会议组织、党员签到、会议纪要、学习情况量化考核及排名情况统计等业务;


  b) 党建活动的管理业务,包括活动发布、交流学习、评论等业务。


  党务管理


  a) 党务工作的管理,提供党务工作办理通道,包括党员登记、销申请、组织建设、工作纪实、投票选举、党费收缴、书记信箱、思想汇、党优推荐、党员信息统计等业务;


  b) 党内成员的管理,提供创建、维护党分支机构,多层次、分级别管理党内成员的业务;


  c) 党务通讯的管理,提供创建支部通讯录的业务;


  d) 组织关系的管理,提供组织关系转接、党务督办、思想汇业务。


  在线培训考核


  提供题库创建、系统抽题、自动评分、反馈考试成绩、考核情况统计等业务。


  效果评估


  提供组织(支部)积分、个人积分、积分记录、积分排名、积分规则设置及展示、积分统计等业务。


  党内沟通


  提供党员与党员、党员与党组织、上下级党组织之间信息传递业务,把上级精神、政策指示贯彻落实到基层每一名党员,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传。


  其他


  其他党建服务业务。


  4.4 政务服务类


  概述


  对接政府部门技术平台,按照“媒体+”的要求,实现政务服务功能,为智慧政务提供信息发布及宣传、互动业务。包括新闻发布、政务公开、政务办理、建言资政、服务评价等。


  新闻发布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传播作用,运用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做好政策解读。


  政务公开


  发布各政务部门的日常动态、公告通知、政策法规、办事电话等政务公开信息。


  政务办理


  a) 为个人提供户政、出入境、交通违法、公积金、纳税缴费、福利救助、婚姻收养、证件办理等政务大厅的接入业务;


  b) 为企事业提供工商、税务、环保等政务大厅的接入业务。


  建言资政


  a) 以音视频直播、点播及图文等形式展现的党风政风热线节目;


  b) 以问卷调查、民意征集、满意度调查等形式提供民生调查业务;


  c) 提供用户与主管部门线上交流互动业务。


  服务评价


  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展现用户的上传诉求、问卷调查、民意征集等数据信息,展现满意度、办结率、综合评分、优秀率等指标的政务服务评价。


  其他


  其他政务服务业务。


  4.5 公共服务类


  概述


  按照“媒体+”的要求,实现民生、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的功能。


  民生服务


  为本地用户提供各类生活服务,主要开展民生新闻、便民查询、便民支付、医疗服务、周边服务、社交传播、专家咨询、健康养老、智慧社区等业务。


  文化服务


  为本地用户提供各类文化服务,主要开展文化新闻资讯道、文化基础设施全方位展示和沉浸式体验、体育赛事资讯和服务、旅游信息服务、地域特色展现、演出活动支持等业务。


  教育服务


  为本地用户提供各类教育服务,主要开展教育信息、在线教育、教育考评、教育下乡等业务。


  其他


  其他公共服务业务。


  4.6 增值服务类


  为本地用户提供各类增值服务,提供广告运营、区域运营、电子商城及其他增值服务类业务。


  5 总体架构


  5.1 总体要求


  县级融媒体中心应充分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适应移动互联网,特别是5G的发展,总体要求如下:


  a) 县级融媒体中心应充分利用省级技术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提供的资源和各种服务;


  b) 应具备适应融媒体特点的敏捷生产和业务弹性部署的能力;


  c) 应完成统一的信息采集,音频、视频、图文等多种媒体格式的内容编辑和格式适配,具备面向多渠道、多种终端的发布能力;


  d) 应具备内容的监管能力,并支持与宣传管理部门对接,接受管理和指导;


  e) 应支持IPv6,已建成的系统应逐步过渡到IPv6;


  f) 应具备安全、高速、稳定的网络支撑,与省平台的连接宜选用专用网络链路,该网络不宜同时开展互联网服务;


  g) 县级融媒体中心与省平台业务对接应符合GY/T 321—2019《县级融媒体中心省级技术平台规范要求》中“业务数据接口”章节中的规定。


  5.2 系统架构


  县级融媒体中心的技术系统由采集和汇聚、内容生产、综合服务、策划指挥、数据分析、内容审核、融合发布、网络安全、运行维护和监测监管等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


  5.3 部署要求


  部署原则


  县级融媒体中心应优先利用省平台资源,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已建设的系统应逐步对接到省平台。


  利用省平台资源部署的功能模块


  宜利用省平台进行部署的功能模块包括:


  a) 采集和汇聚功能中的用户数据、互联网内容、其他数据模块;


  b) 策划指挥功能中的通联协作模块;


  c) 数据分析功能中的舆情热点、传播分析模块;


  d) 综合服务中的党建、政务、民生、文化、教育、增值服务模块;


  e) 融合发布功能中的网站、微信微博等模块。


  在本地部署的功能模块


  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宜在本地部署的功能模块包括:


  a) 采集和汇聚功能中的远程回传、记者外采、信号收录、应急广播消息等模块;


  b) 策划指挥功能中的信息呈现模块;


  c) 内容生产功能中的新闻演播室、新闻制作、广播电视综合节目制作、内容管理、生产协同等模块;


  d) 融合发布功能中的广播、电视、刊和大喇叭等模块;


  e) 运行监控;


  f) 网络安全。


  其他


  5.3.2、5.3.3中未列的功能模块由县级融媒体中心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灵活部署。


  部署模式


  根据移动优先的原则,按照上述部署要求,将县级融媒体中心系统配置情况分为三种类型,一类为最大化利用省平台资源模式,二类为省县部署兼顾模式,三类为本地化部署为主模式。如表1所示,表中“√”代表在省平台部署,“○”代表在本地部署。


  表1 系统部署模式表


  6 功能要求


  6.1 概述


  县级融媒体中心包括采集和汇聚、策划指挥、数据分析、内容生产、综合服务、内容审核和融合发布等功能。


  6.2 采集和汇聚


  远程回传


  远程回传主要功能包括:


  a) 支持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或其他专业采集设备采集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内容等各类型文件远程回传和回传文件管理等功能,在下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环境下可支持高码率视频的远程回传;


  b) 具备对回传文件的共享管理、查看预览、下载到本地、删除等功能;


  c) 移动终端回传支持多种不同的客户端工具,具备大文件的断点续传以及文件的批量上传能力;支持整体目录回传。


  记者外采


  记者外采主要功能包括:


  a) 支持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不同类型外采资源的采集或导入;


  b) 支持采集设备存储介质的素材导入及导入前的素材浏览、挑选;


  c) 支持高、标清格式的视音频信号采集。


  信号收录


  信号收录主要功能包括:


  a) 支持将各种的信号录制生成视音频文件;


  b) 提供高、标清SDI信号及IP信号的自动收录,并具备采集、迁移、入库等功能;


  c) 支持对收录的IP流节目视频的码流修复功能。


  互动数据


  互动数据主要功能包括:


  a) 支持问卷、投票、名等互动形式,并能对内容进行统计展示;


  b) 支持用户提交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


  c) 支持对评论内容进行管理,具备评论审核、回复、敏感词过滤等功能;


  d) 支持对用户点击、点赞、转发等数据的收集。


  用户数据


  用户数据主要功能包括:


  a) 支持实时采集用户行为数据;


  b) 支持实时采集用户访问流量数据。


  互联网内容


  互联网内容主要功能包括:


  a) 支持对媒体热点的发现,支持对主流媒体发布渠道和互联网内容的热点挖掘,定期进行热度更新,支持对汇聚线索的溯源;


  b) 支持对各类资讯的手动抓取和自动抓取,并对抓取的信息进行智能分析;


  c) 支持时间排序和热度排序,对线索按照主题进行聚类,并支持分类检索查询;


  d) 支持互联网媒体的发布跟踪与反馈;


  e) 支持定制内容的和展现形式。


  其他数据


  支持党建、政务、民生等其他业务平台数据内容的接入。


  应急广播消息


  应急广播消息主要功能包括:


  a) 支持按照应急广播相关要求,接收应急广播平台的应急广播消息,根据县级融媒体中心调度指令和应急播出预案,采用文转语、主持人念稿、音视频播放、字幕插入等多种方式在部分或全部频率频道节目中播出应急广播信息;


  b) 支持应急广播信息编辑处理后,在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系统播发;


  c) 支持将应急广播消息的接收、处理等情况反馈至应急广播平台。


  6.3 策划指挥


  线索汇聚


  线索汇聚主要功能包括:


  a) 支持多渠道新闻线索汇聚,包括互联网线索、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用户的线索、热线电话等;


  b) 支持对线索进行智能筛选查找,包括线索筛选、信源统筹、线索推送、标签化管理等;


  c) 新闻线索的信息格式应满足GB/T 20092—2013、GB/T 20093—2013、GB/T 35311—2017、GB/T 35314—2017的规定;


  d) 支持基于线索直接生成题、选题或稿件。


  选题策划


  支持融媒体道的统一选题策划,包括选题创建和编辑、选题筛选、选题审核派发、组合道等。


  a) 选题创建和编辑支持基于线索创建题或派题,对选题进行加工整理;


  b) 选题筛选支持按选题、关键字、时间、执行人、计划发布渠道等多种组合方式筛选;


  c) 选题审核派发支持对已选题进行汇总,选择有价值的选题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选题派发任务;


  d) 支持通过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分时间、分层次进行道的策划,以实现组合道。


  通联协作


  通联协作主要功能包括:


  a) 支持宣传管理部门向县级融媒体中心下发宣传道任务和相关指导意见;


  b) 支持新闻稿件的通联上传、内容交换和共享等;


  c) 支持发布约稿信息和定向约稿;


  d) 支持上传、查看、下载稿件及其附件;


  e) 支持约稿信息和稿件的可见范围和操作权限的管理;


  f) 提供即时通讯工具。


  调度指挥


  调度指挥主要功能包括:


  a) 支持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用户料线索、派发选题、采访记者、采访车辆、采访设备的可视化定位显示;


  b) 支持音视频通话功能;


  c) 支持采访任务的申请、派发、通知、调度和监控。


  信息呈现


  信息呈现主要功能包括:


  a) 支持多种业务数据信息的可视化呈现,包括互联网汇聚数据、题或选题数据、生产或发布的内容数据、新闻生产流程状态数据、指挥调度信息、新闻传播影响力结果等;


  b) 支持呈现内容自动刷新;


  c) 支持根据不同的场景配置不同的呈现效果或布局。


  6.4 内容生产


  新闻演播室


  新闻演播室主要功能包括:


  a) 满足电视安全播出方面系统设备配置要求;


  b) 支持对演播室录制信号的监看、切换、录制功能,应支持调音、字幕制作、编辑等功能;


  c) 支持多路SDI基带信号或多路IP信号输入输出;


  d) 具备多通道录制、多机位素材导入非编和编辑功能;


  e) 提供虚拟环境制作生成功能,支持特效、环境、物件等功能;


  f) 具备双机热备份等安全备份机制;


  g) 支持观众连线功能,支持融媒体互动功能,互动形式包括观众微信内容直播、直播连线、语音互动、摇奖发红包、观众打分投票等;


  h) 配置背景显示屏,用于播、交互、点评等功能性展示。


  新闻制作


  新闻制作主要功能包括:


  a) 支持新闻稿件的推送、选用、分享、编辑、多级审核功能,支持内容素材与稿件结合的共享功能;


  b) 支持MXF、MP4、MOV、WMV、WMA、MP3、WAV等视音频格式文件的专业化编辑;


  c) 支持新闻类视音频节目的素材剪辑、字幕包装、成片输出等制作及审核,根据不同的新闻节目要求可以使用精编、快编等编辑制作工具;


  d) 支持多格式混编,支持实时编辑2轨高清格式视频、2轨音频、1轨字幕/图片的能力;


  e) 支持转码模板配置、视音频格式转换、浏览码率的生成,关键帧抽取,分离字幕合成,高标清转换等功能;


  f) 转码支持MXF、MP4、MOV、WMV等文件格式;


  g) 支持新闻素材的快速挑选、剪辑、打点上载、合成;


  h) 支持目前常用的信号输入/输出接口,可通过接口导入数据文件;


  i) 支持制作系统安全应急生产机制;


  j) 文稿、串联单编辑支持PC端和移动端的稿件编写功能,支持多级审核机制和统一审稿;


  k) 如需利用省平台资源进行高码率新闻视频编辑服务,与省平台的链路应提供高QoS的服务等级保障,在带宽、时延、抖动等方面应满足高码率

本文标题:广电总局62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