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修订自律措施实施办法,自律监管对象范围扩大,严重违规者惩罚加码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日前迎来2020年首次修订。
7月15日,中证协发布修订后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下称“《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相关授权规定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自律措施的实施。
图片:中证协官网
相比2019年12月的版本,此次都修订了哪些内容?中国证券记者为您划重点:
自律管理对象新增“协会依据授权规定实施自律管理的其他对象”;
自律措施与行政监管衔接协调,新增“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
自律管理,原“要求参加强化培训”修订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
纪律处分,原“注销执业证书”修订为“停止执业”。
规则进一步细化
整体来看,《办法》一共分为六章合计66条,数量和框架结构上与此前版本一致,但在多处细节规定上进行了修订或新增了内容。
在自律管理对象方面,《办法》明确包括协会会员(下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下称“从业人员”),同时新增“协会依据授权规定实施自律管理的其他对象”。
同时《办法》明确,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与行政监管相衔接协调,这一条款还新增“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内容。
《办法》明确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相比2019年12月的版本,自律管理措施的内容修改突出了合规性,纪律处分措施的修改内容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违规者的处罚力度。
在自律管理措施方面,《办法》将原“要求参加强化培训”修订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即将协会要求违规从业人员或违规会员的相关责任人员参加协会指定的“矫正性培训”修改为“合规教育”。在纪律处分措施方面,《办法》将原“注销执业证书”修订为“停止执业”。
所谓注销执业证书,是指协会自行注销严重违规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并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关执业注册申请的纪律处分;而停止执业,则是指协会要求严重违规从业人员在两年或三年内不得从事某类或全部证券业务的纪律处分,且被停止执业的,协会也将予以注销登记。
在衔接规定方面,《办法》明确,对会员和从业人员以外的考试考生、网下投资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子公司等对象采取“取消考试成绩”、“几年禁考”、“列入限制名单”、“警示”、“责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给予“行业内通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由协会另行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对象范围和采取的措施均较2019年12月版本有所丰富。
五类情形从重处罚
从具体的管理措施来看,《办法》明确,对从业人员和会员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谈话提醒、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警示、责令改正、责令进行合规检查、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等。
纪律处分措施则包括行业内通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会员权利、停止执业、取消会员资格。被协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将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办法》还明确了从重采取自律措施的五类情形,具体包括:
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材料的;
对投诉人、举人等进行打击复的;
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
其他从重情形。
从轻、减轻或免除采取自律措施则包含六类情形:
能够配合调查,并如实说明相关违规事实的;
主动自查自纠,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过失违规的;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
所在机构已经给予惩戒处理的;
其他从轻、减轻或免除的情形。
《办法》还强调,从业人员被证券市场禁入、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开除的政务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协会不再采取自律措施,直接予以注销登记;从业人员被采取其他种类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协会原则上不再采取自律措施;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要求参加合规教育”等差异化、补充性自律措施。
会员被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协会原则上不再采取自律措施;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差异化、补充性自律措施。会员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而丧失会员条件的,协会可直接注销其会员证书。注销会员证书为正常的会籍管理行为,不视为协会纪律处分。
设立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
为规范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案件办理工作,完善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自律管理对象的正当权利,协会此次就《规程》也进行了修订。
《规程》明确,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统筹自律处分会议,向协会理事会负责;在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指导和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自律处分委员会由协会内部委员和外部委员组成,内部委员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
协会在相关部门设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是自律处分会议的常设机构,工作职责包括:支持服务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组织安排召开自律处分会议;受理复议申请;办理签审批等程序事项;拟制、发送相关法律文书等工作。
对于委员条件与职责、暂停参加自律处分会议的情形以及自律处分会议的召开流程和相关要求,《规程》也较2019年12月版本有所调整,但整体内容变化不大。
编辑: 徐效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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