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绩效考核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推荐文章1:滨州邹平市委编办注重做好“三个健全”保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高质量开展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是全面评价考核事业单位业绩的重要手段,邹平市委编办高度重视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抓好绩效考核“稳定”这一关键词,以“强保障”、“定标准”、“重运用”三大立足点为支撑,使绩效考核工作有了稳定的基础,确保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高质量开展,推动事业单位职能高水平发挥。
一是健全运行制度机制,强考核保障。组织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是统筹指导和领导组织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避免无序考核,市事考委制定了考核办法,确定考核等次,市事考办制定了考核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为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主管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和相关股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查自评、组织落实等工作,要求考核前须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具体考核的细致谋划和科学部署。通过“事考委领导、事考办牵头、主管部门落实”三级责任体系的建立以及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有效确保绩效考核工作有序运行。
二是健全科学参照体系,定考核标准。指标是确保科学合理考核、实现精准有效评价的关键要素,是对标业务开展情况的重要参照系,可以说“无指标则无法考核”。市事考办按照行业、领域性质分类,共设置了教育体育、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专业考核委员会,承担本行业、领域的绩效考核工作,确保人才术业专攻,为进一步实现精细考核、提升绩效考核结果的含金量打好基础。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组成,个性指标考核由各主管部门结合所属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部门差异自主制定,经事考办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在具体考核指标设置上,做到为每一个事业单位“量身定做”一份考核细则,凸显指标定位准确化和任务目标差异化,着力提升考核制针对性,让考核过程有的放矢。
三是健全协同配合机制,重考核运用。考核方案再严谨周密、考核过程再科学完整,没有考核结果的有效运用,整个考核也会变成“一场空谈”,为避免考核“落空”,市事考办确立了考核结果“四挂钩”机制,一是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挂钩,对获得优秀单位的负责人向组织部门优先推荐,严格落实问题单位整改,对主要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相应处理;二是考核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协调人社部门,对优秀单位事业人员年终考核优秀比例适当上浮;三是考核结果与精神文明创建挂钩,协调宣传部门,将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结果运用纳入全市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创建体系;四是考核结果与机构编制调整挂钩,对考核优秀单位在安排用编计划方面优先保障,通过一系列的结果运用,使绩效考核真正做到落地落实。
(通讯员:王健)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推荐文章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份最新发布的文件关乎你的年度考核!速看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发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近日,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分为6章34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考核的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原则和管理权限等。第二、三、四章分别规定了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运用等。第五章相关事宜,主要对特殊情形下的考核作出了规定。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参照执行范围、授权制定细则、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等。
《考核办法》充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要求,发挥考核制度这一“指挥棒”和“风向标”的作用,充分发挥奖励、处分等政策的激励约束作用。
一是突出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以聘用(任)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二是注重激励导向。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20%,成绩突出的事业单位最多不超过25%,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者被问责的事业单位一般不得超过15%。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条件艰苦、任务繁重、一线岗位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倾斜。
三是注重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称评聘、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奖惩、工资核定,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的基本依据。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具体文件
编辑:文劼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推荐文章3:我市印发《2020年市直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意见》
:烟台日-大小新闻
大小新闻客户端4月15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唐寿锐 通讯员 封涛)近日,烟台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印发《2020年市直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以奖优罚劣为导向、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相结合,进一步调整优化考核指标,激发事业单位活力,鼓励事业单位担当作为。
“基础项+突破项”,激励事业单位干事创业
“意见”既牢牢把握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单位职能特点,又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通过“基础+突破”引导事业单位在立足本职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三重”“双招双引”等重点工作。
记者注意到,“意见”立足事业单位公益服务属性设置“基础项”。将党的建设、履行职责、创新创优、基础管理和服务社会满意度列为基础指标,推动事业单位立足本职、优化服务,切实提升公益服务质量水平。其中,党的建设指标实行定性考核,考核要点按照“好”“中”“差”三个等次确定结果;履行职责、创新创优、基础管理、服务社会满意度指标实行定量考核,总分值700分。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意见”设置“突破项”。对承担“三重”“双招双引”等工作成效显著、贡献突出,且履行职责等基础管理指标完成较好的事业单位,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优秀名额比例,鼓励事业单位勇于担当、主动作为。
“加分项+减分项”,规范事业单位履职行为
按照市委市政府“保三争二抢第一”的要求,“意见”合理设置“加减分”,既鼓励事业单位勇于开拓进取、争先创优,又推动事业单位强化管理、规范履职。
重大荣誉突出贡献加分,“意见”对综合性工作受中共中央、省、市表彰奖励或通表扬,以及在应对新冠疫情等重大或突发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事业单位,按照表彰或表扬层次分别给予5-20分的加分,激励事业单位积极争先创优、冲在前面。“意见”对于在党风廉政、信访稳定、军转和退役人员安置、审计、巡视巡察等方面发生问题的事业单位,视情节给予5-10分的扣分,引导事业单位规范履职、不出纰漏。
“意见”灵活运用“升降档”,引导事业单位在“从严治党”“服务群众”等关键问题上,坚持原则、把握底线,既达到群众满意,又确保不出问题。
针对群众满意度,“意见”设置“提升等次项”。对市直公立医院、学校、窗口单位等与群众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直接密切、服务对象相对集中的事业单位,群众满意度位列本组第一位的,按综合得分拟定等次后提升一个等次。针对对于出现被党委政府问责、严重失信、群众满意度低等7种情形的单位,“意见”按综合得分拟定等次后降低一个等次。
针对出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被有关部门“一票否决”等八种情形的,“意见”设置“否定项”,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真正为事业事业单位划好红线,树立奖优罚劣导向。
责任编辑:王蕾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推荐文章4:速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来了!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小伙伴们注意啦!
中组部、人社部最新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对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分别作出规定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情况可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也公布啦
一起来看看什么样
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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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证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证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嘉奖证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功证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记功证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大功证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记大功证书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功奖章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大功奖章
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记功奖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记大功奖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滑动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七条 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其中,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第八条 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市(地、州、盟)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第四章 定期奖励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第十一条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定期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二)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
(三)奖励决定单位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及时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
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六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推荐文章5: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奖是什么,每个月能有多少
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和公务员虽然都是享受的财政全额工资,但是具体的发放明细是有所区别的,特别是许多钱的叫法有所不同,在这里重点向大家科普一下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奖是什么,是怎么发放的。
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从大的分类看主要是三部分,第一是基本工资,主要是岗位工资;第二是各种补贴;第三就是考核绩效奖了。
在我们县城的事业单位里面,考核绩效奖以前是每月发放1480元,今年的时候全国普调工资,现在涨到了1680元,正常的时候,如果财政状况好,这笔钱是随月工资发放的,中间差距个两三天,如果财政状况差一点,则是选择一季度或者是半年的方式进行结清,但是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这笔钱已经变得遥遥无期了,主要就是疫情的锅,好久没见过这笔钱长什么样子了。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推荐搜索词:
1.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
2.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分配方案
3.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个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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