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违整治是哪两违推荐文章1:整治“两违”知识小课堂(三)

  “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做了明确规定。


  ”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并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逾期不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南区整治“两违”办)


  两违整治是哪两违推荐文章2:整治“两违”知识小课堂(四)

  《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的违法建设,如何认定和处理?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一)


  侵占城乡规划法明确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用地;


  (二)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形的;


  (三)


  危机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


  (四)


  擅自改变或者突破强制性规划控制指标的;


  (五)


  在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


  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江南区整治“两违”办)


  两违整治是哪两违推荐文章3:整治“两违”知识小课堂

  
一什么是“两违”行为?“两违”行为,是指在南宁市各城区、开发区辖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用地、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用地或者进行新建、扩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常见的“两违”行为有:楼顶违法建设棚屋、乱搭乱盖、城中村楼顶违法加层、违法乱建无序开发等。二“两违”的危害性有哪些?一是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群众利益;二是制约经济发展,阻碍社会进步;三是质量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四是助长不正之风,破坏社会公平。三有权查处违法建设的机关是哪些部门和单位,具体有什么职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是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违法建设的具体查处工作。违法建设查处机关的主要职责有:日常巡查、核查项目的规划许可证、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依法实施代履行等。

  

  今天的整治“两违”知识小课堂


  就讲到这里哦!


  小伙伴们,get到了没有?


  :江南区整治“两违”办


  责编:董元


  审校:何昀珊


  江南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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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违整治是哪两违推荐文章4:房屋“两违”整治法规政策:人人必知的“十五条”!

  1、什么是“两违”?


  “两违”就是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2、“两违”的种类有哪些?


  (1)违法用地


  ①没有经过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②非法买卖土地或者用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③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


  ④使用临时建设用地超过批准期限;


  ⑤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⑥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占用土地行为。


  (2)违法建设


  ①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建设行为;


  ②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


  ③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期限进行建设;


  ④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没有依法办理续用手续、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⑤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3、“两违”的危害有哪些?


  (1)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群众利益;


  (2)制约经济发展,阻碍社会进步;


  (3)质量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


  (4)助长不正之风,破坏社会公平。


  4、在县、乡(镇)规划区内建设房屋或其他构筑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在县、乡(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要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必须依法公布经过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5、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受何处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务局)根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哪些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会被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5种土地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1)买卖或者用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还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2)对没有经过批准或者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还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3)非法批地但还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4)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还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7、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理?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8、社会公众能否参与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9、实施或者参与“两违”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以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有权机关处理;严重违反规划、社会影响大或者态度恶劣、“两违”面积大、多次或者多处实施或者参与“两违”的,按照“既要查事,又要查人”原则,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履行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先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两违”建筑已经非法买卖、转让、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处置方式?


  (1)违法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权属清楚,依法立案查处,没收地上建筑物后,通过农用地转用批,同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作价,以地价与地上建筑物价格确定出让底价,通过拍卖出让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依法拆除。


  (2)违法建筑: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完善的,依法拆除。


  11、“两违”建筑能否办理水、电、气的装立户?


  不能。


  12、在县城规划区征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对认定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否给予补偿?


  不予补偿。


  13、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并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再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对正在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要依法立即组织拆除。


  14、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如何处置?


  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围观侮辱、泼洒污物、拉扯、堵路等方法阻碍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采取殴打、威胁、捆绑、非法拘禁公务人员,围攻、砸毁公务车辆、堵路等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两违”建筑能否购买?


  不能购买违法房屋。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也办理不了产权,其在质量和安全上均存在隐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拆除或没收。


  两违整治是哪两违推荐文章5:“两违”知识解读

  1.什么是“两违”?


  “两违”是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包括违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等。


  下列行为之一使用土地者,属违法用地:1.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使用土地的;2.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范围的;3.擅自出让、转让、买卖、交换、租赁土地的;4.以物易地或私自协议使用土地的;5.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6.持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用地证件使用土地的;7.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


  有以下建设行为者,属违法建设: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证件已逾期开工建设的;2.未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4.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5.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2.“两违”整治的重点是什么?


  全县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土地上的违法用地、违去建设行为,重点包括以下12种类型:


  1.影响城乡规划、妨碍项目推进的“两违”行为;


  2.非法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非法侵占林地尤其是公益林、防护林搭建厂棚、住房和其它建筑物;


  3.为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两违”行为;


  4.党员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参与的“两违”行为;


  5.农民安置房、城中村的违法占地建设和楼顶违法加层行为;


  6.城市居住小区的违法占地建设和楼顶违法加层行为;


  7.未经规划许可或虽经许可但超过使用期限的各类围墙、围栏、围挡等临时建设行为;


  8.未经批准在河(湖)面搭建鱼棚、网箱等行为;


  9.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占用土地种菜、堆放砂石材料等行为;


  10.征地拆迁捆绑建房审批阻碍征收和施工等违法行为;


  11.征迁补偿到位已征收房屋,非法阻挠拆除的行为;


  12.群众举、反映强烈的其他“两违”行为。


  3.为何要整治“两违”,有何危害?


  1、浪费土地资源


  违章建筑都需要一定的空间,它直接占用了大量集体土地及公共场所,甚至是基本农田,侵吞了集体资源,损害了集体利益,造成国家资源的低效利用。


  2、影响城市规划


  违章建筑的横行,给国家的土地管理、城镇建设、居民建房管理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使城市规划工作陷于被动,不利于政府依法施政。


  3、增加安全隐患


  由于违章建筑都是未批先建,私搭乱建,不符合审批要求,也达不到技术规范,甚至有些是在夜间抢建,是名副其实的“楼脆脆”,严重影响公共安全。


  4、提高开发成本


  随着城市发展的加速推进,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违章建筑的出现,无疑增加了开发成本,给国家财政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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