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称生理期弄脏新衣的女子已报警,警方协调无果,双方将起诉 律师:顾客应该赔偿店主的损失!
4月29日,江西景德镇一女装店店主发布视频称,一位女顾客生理期连试4条裙子,裙子上留下了血迹。店主称,这位顾客只愿出清洁费不愿以折扣价买下裙子。事后,店家发布视频曝光,她表示已将裙子销毁。4月30日,店主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事不是段子博关注,店里有事发全程视频,但涉到个人隐私不能提供出来,“我们不会拿坏事做段子”。
店主还表示,女顾客就此事警,理由是店家公布此事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但店主坚决否认:“只是陈述事实,未透露顾客信息”。发稿前,记者从事发地派出所获悉,民警接警后曾前往现场进行协调。但现场协调无果,当事双方表示会到法院去起诉。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头条号“大兵叔叔”@大兵叔叔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顾客应该赔偿店主的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女顾客在明知自己处于生理期的情况下,试穿裙子时理应更加小心谨慎,做好防护措施。但由于她的疏忽甚至是故意,导致四条裙子被血渍污染,无法正常销售,给店主造成了经济损失,从法律层面来讲,女顾客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便女顾客愿意支付清洁费,然而,裙子上的血渍并非普通污渍,即便清洗,也难以消除消费者对其卫生方面的担忧,显然,这会影响裙子的二次销售,导致裙子的价值大幅降低。
毕竟作为一名顾客,显然不希望自己买到的裙子上曾经沾染过别人的血迹,即便是清洗干净了,对于潜在的购买者而言,还是难以接受的。
所以,这名女顾客应该按照四条裙子的价值进行赔偿,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如果这名女顾客是故意弄脏店主的裙子,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了,虽然裤子本身没有被毁坏,但是却被弄脏了,即便清理干净,其价值也必将大幅度降低,因此,女顾客的行为仍然是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因为价值是500元,所以,女子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其实,无论是女顾客也好,商家也罢,遇到纠纷的时候,应该通过相应途径和渠道合法合规处理。
(零度时评综合红星视频、头条号@大兵叔叔)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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