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渊源

时间:2026-02-16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长青学者”

  刘江永

  202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台湾光复80周年,同时也是《波茨坦公告》发布与联合国及其《联合国宪章》诞生80周年。然而,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却在11月7日日本国会答辩中就台湾问题大放厥词,作为日本首相首次宣称“台湾有事”可能构成日本可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存亡危机事态”,暗示可能武力介入台海问题。这遭到中国政府强烈抗议后,她不思悔改,反而在11月26日国会答辩中辩称,根据“旧金山和约”,日本没有资格认定台湾归属,进一步兜售所谓“台湾归属未定论”。高市狂言不仅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也是对二战后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公然挑战,是对中日关系政治与法律基础的严重破坏。

  一、《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的内容及重要意义

  中美英三国首脑蒋介石、罗斯福、丘吉尔于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在开罗举行会议,1943年12月1日《开罗宣言》正式发表,宣布了三国联合对日作战的宗旨,规定了战后日本领土范围,承诺了处置日本侵略者等战后安排。在此基础上,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发出了促令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

  (一)《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必须把从中国窃占的一切领土归还中国

  《开罗宣言》宣布,“罗斯福总统、蒋委员长、邱吉尔首相、偕同各该国军事与外交顾问人员,在北非举行会议,业已完毕,兹发表概括之声明如下: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

  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

  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

  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目标相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

  经查证《开罗宣言》英文版及日文版发现,其与中文版略有不同。中文版的表述是“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但英文版则明确强调“日本从中国窃取的一切领土(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都要归还中国,即比中文版多了“all(一切)”这一全称判断,见复印件图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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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印件图片1.《开罗宣言》英文版内容

  《开罗宣言》的日本版则翻译自英文版,表述为“日本从清国人窃取之一切领土(日本が清国から盗取したすべての地域を中華民国には返還することにある。)归还中华民国”,与英文版一致,都强调了“一切”,见复印件图片2。其所以称“清国人”,估计有两个原因:一是为说明日本是从中国清朝起窃取的所有领土须归还中国;二则是在民国时期日本对中国人蔑称为“支那人”,这难以得到中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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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印件图片2.《开罗宣言》日文版内容

  《开罗宣言》的相关表述有两点重要的法律含义:

  第一,日本政府接受了这一《开罗宣言》的规定,意味着日本政府承认了窃占中国领土的对华侵略战争始于清朝,即甲午战争。但对于这一点,迄今日本政府并未作出任何反省和道歉,日本社会的认知也相当模糊。

  例如,前首相石破茂2025年10月10日发表战后80年感受时虽然总结了一些日本在二战中的教训,但并未对甲午战争作任何反省,甚至肯定了当时日本的统治者。石破茂表示,“至日俄战争时期为止,元老仍能在外交、军事、财政方面起到综合协调的作用。作为曾为武士、深谙军事的政治家,元老们得以理解并控制军权。”

  这些所谓“元老”实际上包括1874年日本首次派兵入侵台湾时期的决策者、大久保利通、甲午战争时期的日本首相伊藤博文、日本陆军创始人及甲午战争前线指挥者之一的山县有朋、1915年对华提出“二十一条”的日本首相大隈重信等人。事实上,正是这些人迈出了日本明治政府对外侵略扩张的第一步,但在日本却被一些政客引以为傲。由此可见,中日两国围绕历史问题认知似乎仍缺乏深入、必要而有效的对话。

  第二,日本承诺应归还其从中国清朝开始窃占的中国领土并不限于《马关条约》之后,也包括《马关条约》签署前秘密窃占的中国台湾省附属岛屿钓鱼岛列岛。更确切地说,日本对中国台湾省、东北各省的占领与其说是“窃占”不如说是明抢霸占,而对钓鱼岛才纯属窃占。

  在国际法文件中每一个字或标点都有其特定意义,不容忽略。如果同一文件在英文版本与其他文字版本发生表述的差异时,通常以英文为准。因此可以理解为,《开罗宣言》的目的“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一切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

  一是《开罗宣言》中所谓“中华民国”就是指中国。“中华民国”是当时中国的政府,政府的更迭并不等于国家的变更,相关国际法条约可由更迭后的新政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同理,尽管日本霸占台湾时还不存在“中华民国”政府,但因1943年时中国的政府为“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开罗宣言》便规定日本必须把从中国清朝窃占于中国的一切领土归还“中华民国”,即归还中国。

  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新中国政府完全有权继承《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1943年蒋介石代表当时的中国政府出席开罗会议,签署了《开罗宣言》,为建立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和台湾光复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必须指出的是,当时的中国政府是在全国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基础上代表着包括八路军、新四军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而非只属于国民党。美国总统罗斯福也承认中共的地位并曾力主建立联合政府。中共代表董必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与了《联合国宪章》的起草和签署。因此,抗战胜利的成果与国际法地位,应由全体中国人民共享。伴随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取代了以往的“中华民国”政府,并继承了中国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自然也继承了包括《开罗宣言》在内所赋予中国的国际法权利。

  (二)《波茨坦公告》促令日本无条件投降并履行《开罗宣言》意义重大

  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首脑和外长在柏林西南波茨坦举行会议,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波茨坦公告》共13条,涉及日本的主要内容如下:

  “……(5)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6)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建立。(7)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定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经盟国之指定,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8)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9)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得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10)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将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趋势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必须成立。(11)日本将被准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但使其可能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不在其内。为此目的,日本可被准许获得原料,以别于原料之统制。日本最后参加国际贸易关系当被准许。(12)上述目的达到及依据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倾向和平及负责之政府后,同盟国占领军队当撤退。(13)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以此种行动诚意实行予以适当之各项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

  1945年日本天皇发表的《终战诏书》和《日本投降书》均承诺接受并遵守《波茨坦公告》。1945年9月2日,在停泊于东京湾的美国密苏里号战列舰上举行了日本向同盟国投降的签降仪式。时任日本外相重光葵代表日本天皇和政府、陆军参谋长梅津美治郎代表帝国大本营,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

  其中规定,“我们兹为日本皇帝、日本政府与他们的继任者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并发布盟国最高统帅或盟国为执行该公告而指派之任何其他代表所要求之任何种命令与采取其所要求之任何种行动。”根据《日本投降书》,日本政府的后继者也必须遵守《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进而也必须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要求日本遵守的《开罗宣言》的所有规定。任何否定《波茨坦公告》的企图和做法都是非法的,是对战后国际法基础和国际秩序的破坏。

  二、依据二战后国际法渊源形成的中日关系法律框架

  二战后日本承诺遵守的《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必须把台湾等从中国窃占的一切领土归还中国。钓鱼岛列岛在法理上已连至台湾归还中国。战后至1972年,不用说日本根本未拥有钓鱼岛领有权,连琉球群岛都在美国占领下而不属日本。

  (一)《中日联合声明》为何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日联合声明》虽然是中日两国政府发表的声明而非条约,但联系到联合声明中提及日本遵守《波茨坦公告》的承诺和《中日和平条约》关于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的规定,无疑对于中日两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日联合声明》的主要内容是:“中日两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应该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关系。两国邦交正常化,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也是对缓和亚洲紧张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贡献。(1)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2)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7)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在台湾问题上,《中日联合声明》发表当天,大平正芳外相在记者招待会上代表日本政府宣布断绝与台湾当局的外交关系。在同年10月28日第70届日本国会上,大平外相发表外交演说时表示:“关于台湾地位,作为根据“旧金山和约”而放弃了台湾的我国,正如以往政府反复表明的,不处于独自认定台湾法律地位的立场。但是,对照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的经纬,台湾根据这两个宣言的意图应该归还中国。这是接受了波茨坦宣言的我国政府的不变见解。联合声明中明确记载的‘坚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政府立场就表明了这样的见解。”

  因此,任何否定《中日联合声明》法律约束力的企图或说法,都等于否认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所作出的承诺,并且直接违反1978年8月12日缔结的《中和平友好条约》。

  (二)《联合国宪章》为《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奠定了法律基础

  该条约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二条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三条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四条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五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对中日两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确认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该条约于1978年8月16日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年10月16日和18日由日本众议院和参议院先后通过,10月20日由日本政府内阁会议正式批准,10月23日条约批准书在东京日本首相官邸完成换文,并正式生效。违反《中日联合声明》的政府言行就是违反《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联合国宪章》是二战后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规约,是国际法治和多边主义的基石。它确立了二战后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丰富了国际法治的普遍原则和道德准则。例如,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尊重各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例如,为实现《联合国宪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宗旨,宪章第二条规定了七项原则。其中包括(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2)秉持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4)不使用武力原则,“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5)集体协助原则,“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据本宪章采取行动时,应尽量予以协助”;(6)“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确保联合国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中日联合声明》规定,中日两国“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上述内容被作为第一条纳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这充分体现出《中日联合声明》与《中日和平条约》在尊重《联合国宪章》原则方面的高度一致性。

  上述非暴力的法律原则是中日两国和平发展,实现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安全的法律保障。中日两国严格遵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就须尊重和维护《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联合国宪章》所形成的战后国际秩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日和平友好的可持续性,并为形成新时代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作出中日两国的贡献。

  然而,日本《国家安全保障战略》等三文件却强调发展和部署打击敌国境内导弹基地的“反击能力”,强化日美同盟,加强与志同道合国家联手,通过双多边军事合作对中国进行军事威慑,为使日本成为“能战国家”而进行战争准备。这不仅涉嫌违反《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也违反《联合国宪章》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的原则,进而背离日本国宪法精神和遵约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缘何历来反对“旧金山和约”

  “旧金山和约”是1951年9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48个国家与日本在美国的旧金山市签署,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的。其中关于战后的日本领土宣称,“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及要求,但是并未根据《开罗宣言》的规定归还中国。这是美国政府在朝鲜战争爆发和新中国成立后就台湾问题改变原有立场,擅自破坏《开罗宣言》的错误行径。

  无论“旧金山和约”对日美两国意味着什么,但因其涉及中国被占领土归属问题并篡改了开罗宣言的相关规定,所以对中国来说是非法的、无效的,绝不接受的。

  (一)“旧金山和约”不适用于并未参与制定和签署的中国

  美日等“旧金山和约”签署国已认定,该和约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所有非签字国。日本同未加入“旧金山和约”的相关国家之间还须签订双边和约。“旧金山和约”第26条“两国之间之和平”称:“日本将与任何或支持、签署1942年1月1日‘联合国家宣言’、或者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国家、或依据第23条之列举先前为该国一部分领土的国家而此国家非本条约签署国,在本条约实质上相同条件下,签订双边和平条约。”因此,日本政府以“旧金山和约”为法律依据认定和处理中日两国之间的领土划分问题,不仅涉嫌违反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也有违“旧金山和约”本身的明文规定。

  “旧金山和约”没有中国参与,因而无权决定中国领土的范围。该条约第二条只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依据及要求,但没有规定台湾必须归还中国,从而在美日形成所谓“台湾归属未定论”。这是完全违反《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因此,时任中国外长周恩来从1950年开始就多次发表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

  1951年9月18日,周恩来发表声明表示,“中国人民在击败日本帝国主义的伟大战争中,经过时间最久,遭受牺牲最大,所做贡献最多。然而,美国政府却公然违反一切国际协定,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1年9月4日召开了一手包办的旧金山会议,并于9月8日在这一会议上,签订了对日单独和约。我全国人民对此无不表示愤慨与反对。”

  (二)中国政府反对美国违反“盟国一致”的对日媾和原则

  1942年1月1日,以中美英苏为首的26个反法西斯国家在华盛顿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其中规定,“每一政府各自保证与本宣言签字国政府合作,并不与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但是,1951年美国则违反上述原则,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不顾苏联等国的反对或弃权,强行通过了“旧金山和约”。这种美国政治和意识形态操控下的和约缔结过程和做法,明显缺乏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周恩来外长强烈谴责了这种片面措施是“完全非法,完全没有道理的”。

  1950年12月4日,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了对日和约问题的声明。声明强调:“自1931年9月18日以来,日本帝国主义武装侵略中国,蹂躏我国广大领土,使我国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牺牲。中国人民经过8年英勇抗战击败了日本帝国主义,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因此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制与签订,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必须参加,乃属当然之事。……对日和约的准备和拟定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与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是无效的。”同时表示,《联合国家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这些由美国政府签字的国际文件,乃是共同对日和约的主要基础”。

  (三)没有中国参与起草和签署的“旧金山和约”是非法、无效的

  1951年8月15日,时任中国外长周恩来针对和约草案再度发表声明,指责其中只规定日本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而只字不提将其归还给中国,目的是使美国侵占中国领土台湾长期化。针对条约草案故意规定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和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而亦不提归还主权问题,表示无论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如何规定,中国在这些岛屿之不可侵犯的主权均不受任何影响。

  周恩来在1951年8月15日声明中重申:“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制和签订,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和约”通过后,周恩来外长于同年9月18日再度声明:对“旧金山和约”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四)“旧金山和约”从未给中日关系带来益处

  “旧金山和约”签署至今70多年来从来没有给中日关系带来积极影响,反而造成甚至加剧了中日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冷战时期,正是由于美日两国政府不承认新中国政府,排除中国签署“旧金山和约”之后又签署了所谓“日台和约”,才导致中日邦交正常化迟迟难以实现。正是由于日本政府一些人在钓鱼岛问题上以“旧金山和约”取代《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才造成中日围绕钓鱼岛归属认知争议加深。正是由于日本右翼势力利用“旧金山和约”宣称“和约生效后日本无战犯”并支持首相参拜靖国神社,才引起中日关系恶化。

  四、战后中日领土问题应遵守《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

  日本外务省在网站上发表主张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针对日本领土予以法律上处置的《旧金山和约》以及相关条约也都是在以尖阁诸岛(钓鱼岛列岛)为日本领土的前提下进行的。……《旧金山和约》是涉及日本处理二战结果方面的国际性框架。所以中国对基于该条约的处置提出异议的作法,或许才可以说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战。”这种企图以“旧金山和约”替代《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杜撰钓鱼岛属于日本的错误法律解释,需要予以澄清。

  (一)《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与日方承诺

  如上所述,1945年8月14日,日本裕仁天皇发表《终战诏书》表示接受波茨坦联合公告。同年9月2日,《日本投降书》承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后继者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1972年8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明确规定“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也就是说,在中日之间的和平条约再度确认了日本在战后中日两国领土问题上必须遵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而《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开罗宣言》宣布:“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一切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虽然《开罗宣言》没有具体写明钓鱼岛等台湾的任何附属岛屿,但其中提及日本从中国窃占的一切领土是一种全称判断,无论是在《马关条约》之后还是之前,只要是日本从中国窃占的领土就必须归还中国。

  战后初期,中国国共两党处理战后日本领土问题的立场基本一致。即,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台湾必须归还中国。1950年5月中国外交部内部研究报告《对日和约中关于领土部分与主张提纲草案》提出,作为第一方案,根据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时为换取中方应允而同意把八重山和宫古群岛划归中国,提出研究把这些岛屿划入台湾一并收回;作为第二方案,必须研究将连同赤尾屿在内的钓鱼岛列岛划入台湾一并收回。

  然而,战后初期新中国政府尚未与美国建交并被排斥在旧金山和会之外,故难以同美方就战后日本领土范围直接交涉。1952年2月29日统治琉球的美国民政府发布第68号令,即《琉球政府宪章》,把钓鱼岛列岛非法划入所谓美国托管范围。据此,1953年12月25日,美国民政府发布了所谓《关于琉球列岛地理境界布告》,即第27号令。这后来被日本政府作为日本拥有钓鱼岛领有权的依据。

  但是,美国民政府作为美军占领下的地方临时政府本身并不具备决定国家领土主权的权利。美方从未认定第27号令所及地理界限是日本主权疆域范围,其擅自将钓鱼岛划入琉球托管范围本身也不具备任何法律依据。况且早在1950年12月4日,周恩来外长已发表声明强调指出,关于琉球群岛,不论开罗宣言还是波茨坦公告,均无托管的决定,更说不上指定“美国为托管当局”的事情了。

  (二)在钓鱼岛归属问题上“旧金山和约”为何不足为据

  “旧金山和约”是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与日本签订的片面媾和条约。该条约没有包括对日作战的主要国家和地区,例如苏联、含台湾省在内的中国、朝鲜半岛,其中的关键内容也不符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因而该和约对中国没有任何拘束力,根本不可能成为中日两国处理二战后领土归属问题的法律依据。

  况且,即使根据“旧金山和约”的规定,也得不出钓鱼岛属于日方的结论。“旧金山和约”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的所有权利、权利根据与请求权”,这里所指的台湾当然应包括钓鱼岛。“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提及的美国向联合国提出的托管范围是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等,连涨潮是会被海水淹没的“冲之鸟岛”都被明确记载,但却未提及面积为3.9平方千米、海拔362米高的钓鱼岛,也未提及所谓“尖阁诸岛”。

  这绝非疏忽。该和约将“西南诸岛”用括号注明为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的原因在于,位于琉球群岛以东的大东群岛并非日本固有领土或古代琉球国的一部分,而是1885年日本作为无主地占有的。钓鱼岛则不同,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台湾省附属的无人岛。日本明治政府占有大东群岛后曾于1885年秘令冲绳县秘密调查钓鱼岛等岛屿并认定这些岛屿已是中方命名和利用的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而未敢马上占领。其后,日本是通过甲午战争才秘密窃占了钓鱼岛和黄尾屿的。

  “旧金山和约”未将钓鱼岛如同大东群岛那样单独列出,并不等于已在琉球群岛之内包括钓鱼岛。因为钓鱼岛被日本窃占比日本占领大东群岛整整晚了10年。如果大东群岛必须作为琉球群岛以外的日本属岛而单独列出处理,钓鱼岛群岛亦当如此。否则,只能说明当时日本和美国均已意识到距离冲绳本岛约420公里以外的钓鱼岛列岛并非琉球群岛的一部分。当时美军单独占领琉球并盘踞包括钓鱼岛在内的中国台湾省,从一开始便遭到中国政府的强烈反对。

  美国琉球民政府1953年擅自将钓鱼岛列入琉球民政府管辖区域,此后美方通过《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美日协定》(日本篡改为简称“归还冲绳协定”)将该岛“施政权”交给日本,但并未涉及钓鱼岛主权归属。因此,迄今,从日美之间的任何协定中都找不到美国将钓鱼岛领有权交给日本的法律依据。日本企图以“旧金山和约”和所谓“归还冲绳协定”为法律依据再度窃占中国钓鱼岛的图谋注定失败。

  日本外务省辩称:“日本与当时日本所承认的中华民国(台湾)之间缔结了《日华和平条约》。该条约承认,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放弃对台湾以及澎湖诸岛等所有权利。但在《日华和平条约》的谈判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委,尖阁诸岛的领有权完全没有被讨论。这意味着尖阁诸岛从以前一直属于日本领土这一事实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前提。”这就更离谱了,因为1972年日本同中国发表中日联合声明,实现邦交正常化的结果是,日本与台湾当局断交,而如今日本政府又援引早已失效且从未得到新中国政府承认的所谓“日华和约”作根据,只能说明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实在找不到正当理据了。

  (三)日本必须遵守的国内法规定

  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日本有义务遵守《波茨坦公告》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等一系列国际法规。《日本国宪法》第98条明确规定:日本宪法是国家最高法规,与其条规相反的法律、命令、诏敕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具有其效力。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确立的国际法规要诚实地遵守。因此,如图三所示,无论从日本国内法还是国际法角度看,遵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以及《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各项原则,是日本政府应尽义务,否则涉嫌政府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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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3.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应遵守的国内外法律规定

  《日本国宪法》第二章第九条【放弃战争,战争力量及交战权的否认】规定,(1)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2)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一条与《联合国宪章》关于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的原则完全吻合。

  然而,日本自民党内的修宪派竭力谋求修改宪法第九条,主张日本拥有“自卫军”或“国防军”,并通过灵活解释宪法行使与美国联合作战的所谓“集体自卫权”。日本前首相、自民党副总裁麻生太郎2013年7月29日在演讲中一语泄露天机:“如果我们也学习德国纳粹的做法,将魏玛宪法在不知不觉中修改,日本民众也会接受这一事实。”这种温水煮青蛙的做法,潜在着日本从量变到质变,逐步脱离战后和平发展道路的危险性。

  二战结束80周年,日本国内政局动荡,右翼势力和民粹主义抬头,值得高度关注。日本政府一方面宣传要遵守国际法治与规则,反对以实力单方面改变现状;另一方面在制定国家安全保障战略时无视《联合国宪章》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规定,针对邻国大力发展和部署具有先发制人打击能力的武器装备。国际社会在加强全球安全治理方面,要重温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决不允许日本重走历史老路。中日两国爱好和平的人民要团结起来,共同抵制日本右翼势力篡夺政权后在破坏战后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危险道路上暴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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