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工作总结,退休、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如何处理

时间:2026-02-16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当事人对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处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应遵循《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以下从核心结论、规则解析、法律依据、实务边界展开详细说明:

一、核心结论

  劳动关系工作总结,退休、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如何处理

  超龄人员(无论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或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如《劳务合同》),纠纷按民事争议处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劳动争议仲裁)。

二、规则解析:为何按雇佣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即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超龄人员的用工关系不具备“从属性”,或已因退休/享受待遇而丧失“劳动者”身份,具体理由如下:

1. 身份要件缺失:超龄人员不再是“劳动者”
  •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 上述规定明确,超龄人员(已享受待遇或达到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无法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2. 立法目的: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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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允许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能导致用人单位逃避养老保险缴费义务(超龄人员已无需缴纳),或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破坏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

    3. 司法实践共识: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2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该条反向确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新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待遇的人员,虽未明确,但根据用户提供的第11个问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雇佣关系处理),应统一适用雇佣关系规则。

    三、雇佣关系的法律性质与处理1. 法律适用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受《民法典》调整,主要适用:

  • 合同编:《民法典》第464条(合同定义)、第509条(全面履行义务)、第577条(违约责任)(如劳务合同约定的报酬、工作内容);
  • 侵权责任编:《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或致他人损害)。2. 权利义务特点
  • 无劳动法定权利:不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社保缴纳、最低工资、经济补偿、加班费、带薪年假等权利;
  • 意思自治优先: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书面劳务合同约定(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标准、责任划分),未约定的按《民法典》公平原则处理;
  • 纠纷解决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时效为3年(《民法典》第188条)。四、实务边界与常见误区1. 正确路径: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时,应签订《劳务合同》,明确以下内容:

  • 劳务内容(如“担任技术顾问”);
  • 劳务报酬(如“每月固定报酬5000元”);
  • 工作时间(如“每周不超过20小时”);
  • 责任划分(如“因自身疾病导致的伤害,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 合同终止条件(如“达到70周岁时终止”)。2. 常见误区
  • 误区1:认为“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 纠正:超龄人员的用工关系是雇佣关系,无经济补偿请求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 误区2:认为“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应按工伤处理”。
  • 纠正:超龄人员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因已退休),受伤应按《民法典》侵权责任处理(如用人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 误区3: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
  • 纠正:根据用户提供的第11个问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论是否享受待遇,均按雇佣关系处理(部分地区可能有例外,但需以问题中的明确规则为准)。五、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 第44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 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6. 第32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8. 第464条(合同定义)、第509条(履行义务)、第577条(违约责任)、第1191条(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第1192条(个人劳务侵权责任)。
    六、总结

      超龄人员(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本质是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双方应通过书面劳务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纠纷按民事争议向法院起诉。这一规则的核心是区分“劳动者”与“劳务提供者”的身份,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用工关系的稳定性。

      示例:

  • 退休教师张某被原学校返聘为“教学顾问”,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每月报酬3000元,每周工作10小时。后学校拖欠报酬,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报酬及利息。法院按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 达到60周岁的李某到某公司做保安,未签订书面合同。工作中李某摔倒受伤,要求公司按工伤赔偿。法院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按《民法典》第1192条处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清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第509条、第577条、第1191条、第1192条。
  • 本文标题:劳动关系工作总结,退休、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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