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常遇到当事人拿着一份“投资协议”来咨询:“李律师,我们当时说好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现在对方亏了钱不认账,这能算投资还是借款?”今天分享的案例,或许能给你答案。

一、案情简介:从“合伙创业”到“对簿公堂”
2021年3月,张某与李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张某出资50万元,参与李某经营的餐饮项目;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若项目亏损,由李某“负责协调解决”,张某“不承担实际损失”;项目运营由李某全权负责,张某不参与管理。
2022年底,因经营不善,项目亏损30万元。张某要求李某返还50万元,李某以“投资有风险”为由拒绝,称“愿赌服输”。张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实为借贷关系,要求李某还本付息。
二、争议焦点:是“投资”还是“借贷”?
法院审理中,双方对“投资”的理解大相径庭:
张某认为:自己只出钱、不担风险、不参管理,本质是“借钱给李某做生意”,应适用借贷规则。
李某主张:协议明确为“投资”,张某享受过项目盈利分红(2021年分过8万元),应按投资共担亏损。
三、法院裁判:关键看“是否共担风险”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判决李某返还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核心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967条(合伙合同定义)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判断合同性质需综合三点:
是否共同经营:张某未参与项目决策、管理,仅提供资金,不符合“共同经营”特征;
是否共担风险:协议约定“张某不承担实际损失”,与投资的“风险自担”本质矛盾;
收益性质:所谓“利润分红”实为固定回报(按出资比例计算),更接近借款利息。
至于李某提到的“曾分红8万元”,法院认为这是双方对资金使用成本的预先约定,不影响借贷关系的定性。
四、律师提醒:签“投资协议”避坑指南
实践中,“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频发,律师建议:
明确核心条款:若真为投资,需约定“共担风险”(如“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共同参与管理”(如“重大决策需全体投资人同意”);若实为借贷,直接签署借条,注明利率、期限。
警惕“保本保收益”表述:任何“不承担损失”“固定回报”的约定,都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保留证据链:转账备注、沟通记录(如“这50万算我借给你的”)可辅助证明真实意思。
法律不保护“挂羊头卖狗肉”的约定,合同名称不重要,实质权利义务才是关键。无论是创业者还是投资者,签协议前不妨多问一句:“这真的是我想要的合作模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