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协议范本,签了字的“投资协议”,为何被法院认定是借贷?

时间:2026-02-16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作为律师,常遇到当事人拿着一份“投资协议”来咨询:“李律师,我们当时说好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现在对方亏了钱不认账,这能算投资还是借款?”今天分享的案例,或许能给你答案。

  项目合作协议范本,签了字的“投资协议”,为何被法院认定是借贷?

  一、案情简介:从“合伙创业”到“对簿公堂”

  2021年3月,张某与李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张某出资50万元,参与李某经营的餐饮项目;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若项目亏损,由李某“负责协调解决”,张某“不承担实际损失”;项目运营由李某全权负责,张某不参与管理。

  2022年底,因经营不善,项目亏损30万元。张某要求李某返还50万元,李某以“投资有风险”为由拒绝,称“愿赌服输”。张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实为借贷关系,要求李某还本付息。

  二、争议焦点:是“投资”还是“借贷”?

  法院审理中,双方对“投资”的理解大相径庭:

  张某认为:自己只出钱、不担风险、不参管理,本质是“借钱给李某做生意”,应适用借贷规则。

  李某主张:协议明确为“投资”,张某享受过项目盈利分红(2021年分过8万元),应按投资共担亏损。

  三、法院裁判:关键看“是否共担风险”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判决李某返还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核心理由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967条(合伙合同定义)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判断合同性质需综合三点:

  是否共同经营:张某未参与项目决策、管理,仅提供资金,不符合“共同经营”特征;

  是否共担风险:协议约定“张某不承担实际损失”,与投资的“风险自担”本质矛盾;

  收益性质:所谓“利润分红”实为固定回报(按出资比例计算),更接近借款利息。

  至于李某提到的“曾分红8万元”,法院认为这是双方对资金使用成本的预先约定,不影响借贷关系的定性。

  四、律师提醒:签“投资协议”避坑指南

  实践中,“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频发,律师建议:

  明确核心条款:若真为投资,需约定“共担风险”(如“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共同参与管理”(如“重大决策需全体投资人同意”);若实为借贷,直接签署借条,注明利率、期限。

  警惕“保本保收益”表述:任何“不承担损失”“固定回报”的约定,都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保留证据链:转账备注、沟通记录(如“这50万算我借给你的”)可辅助证明真实意思。

  法律不保护“挂羊头卖狗肉”的约定,合同名称不重要,实质权利义务才是关键。无论是创业者还是投资者,签协议前不妨多问一句:“这真的是我想要的合作模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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