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第一道门槛”,其规则设计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制到市场经济下的多元用工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每一次调整,都是司法对社会用工实践的回应与重塑。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作为司法政策的“具象化表达”,更是观察这一演进过程的最佳窗口。透过这些经典案例,我们既能清晰看到劳动关系认定规则的历史轨迹,更能精准把握未来司法裁判的核心导向。
一、引言:一部“活着”的劳动关系认定史
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以“固定工”为核心特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强烈的行政依附性,劳动关系的认定几乎无需复杂判断——以行政分配文件、单位编制证明为核心依据即可完成界定。这一阶段,司法在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作用相对有限,更多是对行政分配结果的确认。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铁饭碗”被打破,劳动合同制全面推行,劳动关系呈现出市场化、多元化特征。从国企改制中的下岗再就业人员到外资企业的合同制员工,从传统制造业的蓝领到互联网平台的网约配送员,用工形态的不断创新,持续冲击着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面对实践中出现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平台用工”等新问题,司法不再局限于形式化的要件审查,而是逐步探索更贴合实际的认定规则。
在这一演进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和公报案例发挥了关键的“风向标”作用。这些案例不仅统一了裁判尺度,更将宏观的司法政策转化为具体的裁判规则,成为我们理解劳动关系认定司法风向的核心载体。
二、经典案例三维度精读

梳理最高院发布的相关案例可以发现,劳动关系认定规则的演进主要围绕“主体范围”“从属性内涵”“举证责任分配”三个核心维度展开,每一个维度的变化都深刻体现了司法对社会需求的回应。
(一)维度一:主体扩张——突破形式桎梏,保障弱势权益
传统劳动关系认定中,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审查较为严格,通常要求其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登记备案手续,即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但实践中,大量无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存在非法用工行为,劳动者受伤或权益受损后,往往因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而无法获得劳动保障。
最高院相关案例及司法实践逐步突破了这一形式桎梏,实现了用工主体认定的扩张。在邱某与某无营业执照五金企业非法用工纠纷案中,邱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企业未办理营业执照、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无营业执照的单位非法用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认定双方存在非法用工关系,并促成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14万余元。
这一案例的裁判逻辑表明,司法对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已从“形式合法”转向“实质用工”。只要存在实际的用工行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即使是非法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就应当将其纳入劳动保障的调整范围。这种主体扩张的趋势,核心是为了保障弱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避免非法用工单位通过规避主体资格来逃脱法律责任。
(二)维度二:从属性内涵深化——从形式从属到实质管控
“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也是司法认定的核心标准。传统认定中,司法更多关注“书面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等形式化要件。但随着灵活用工形态的增多,这种形式化审查已无法适应实践需求,最高院案例逐步将“从属性”的核心转向“实质的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提出了“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一核心判断标准。
在罗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关系纠纷案中,罗某自带车辆为“多多买菜”平台服务商某科技公司提供配送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按配送订单数量无底薪结算报酬。但法院经审理发现,公司对罗某进行严格的考勤记录、工作考核,要求其遵守平台规定的配送时间、路线和服务标准,扣除的工资还以“保证金”名义留存。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明显的隶属性,罗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核心业务的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最高院指导案例240号“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秦某丹注册成为某代驾平台司机,平台仅为其提供信息服务,秦某丹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单、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平台的培训、仪容抽查、金币奖惩等均属于维护平台正常运营的必要管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两个案例清晰地表明,司法对“从属性”的认定已从形式走向实质:不再纠结于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提供劳动工具,而是重点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即劳动者是否需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则、接受其工作安排和奖惩,双方是否存在人格上、经济上的依附关系。这种深化的认定标准,精准回应了灵活用工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践难题。
(三)维度三:举证责任分配——强化用人单位举证义务
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劳动关系认定的结果。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掌握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招工登记表等核心证据。最高院通过相关案例和司法解释,逐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实现了举证责任的合理倾斜。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细化,明确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则得到充分体现。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初步证据(如工作证、同事证言、工作成果)后,用人单位若否认劳动关系,需提供相反证据;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核心证据,法院通常会采纳劳动者的主张,认定劳动关系成立。这种举证责任分配的调整,不仅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更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完善用工档案。
三、趋势提炼:司法价值观的隐形迁移
从上述三个维度的规则变化可以看出,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价值观正在发生深刻的隐形迁移,这种迁移并非简单的规则调整,而是司法对社会发展需求的深度回应,呈现出三大趋势。
(一)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的转变
这是劳动关系认定最核心的趋势。无论是主体资格的认定突破“合法登记”的形式要求,还是从属性的判断聚焦“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实质特征,抑或是举证责任分配中对劳动者初步证据的认可,都体现了司法从“重形式、轻实质”向“重实质、轻形式”的转变。这种转变的核心逻辑是: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书面合同、登记手续等只是外在形式,不能作为认定的唯一依据。
(二)从“倾斜保护”到“平衡兼顾”再到“弱者适度倾斜”的螺旋上升
市场经济初期,为打破计划经济的桎梏,保障劳动者在市场化改革中的基本权益,司法对劳动者呈现出明显的“倾斜保护”姿态。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用工形态的出现,司法开始注重“平衡兼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既避免过度保护劳动者导致企业用工成本过高、创新动力不足,也防止企业利用灵活用工规避劳动保障义务。
当前,司法形成了“弱者适度倾斜”的价值导向:在劳动关系认定中,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劳动报酬、工伤保障),但不盲目扩大劳动关系的范围;在平台用工等新形态中,区分“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民事合作关系”,对不同形态的劳动者提供差异化的权益保障,实现了“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平衡。
(三)回应新经济:在鼓励创新与保障底线之间谨慎探索
平台经济等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但也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规则提出了挑战。最高院通过相关案例,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支配性劳动管理”,同时人社部等八部门提出“劳动三分法”,将平台用工分为“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民事合作关系”三类。
这种探索体现了司法的谨慎态度:一方面,不轻易将所有平台用工认定为劳动关系,避免过度监管抑制平台经济的创新活力;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平台企业的底线责任,对于存在实质管理、劳动者对平台存在较强依附性的,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这种“鼓励创新+保障底线”的平衡,为新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治预期。
三、对未来案件代理与立法的启示
劳动关系认定规则的演进趋势,不仅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指引,也为律师办案和立法完善提供了明确方向。
(一)对律师:紧扣实质要件,精准援引裁判规则
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律师应紧跟“实质审查”的司法趋势,摒弃对形式要件的过度依赖。代理劳动者案件时,应重点收集能够证明“支配性劳动管理”的证据,如工作安排记录、考勤考核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服务证等,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可通过这些实质证据主张劳动关系成立;同时,要善于援引最高院指导案例(如240号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强化“实质从属性”的论证。
代理用人单位案件时,应规范用工管理,完善考勤、工资发放、规章制度公示等档案资料,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平台用工等新形态,应明确与劳动者的合作模式,若属于民事合作关系,应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管理行为过度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对立法者:吸收司法实践智慧,完善新业态用工规范
当前《劳动法》的修改已提上日程,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成熟规则,应成为立法完善的重要参考。建议在《劳动法》中增加专门章节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明确“支配性劳动管理”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同时细化“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认定标准和权益保障措施,如明确最低工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底线权益。
此外,应吸收“劳动三分法”的实践经验,构建多元化的用工权益保障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用工形态设计差异化的权利义务规则,既保障劳动者权益,又为企业创新留足空间。同时,应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的算法合规义务,禁止平台以“最严算法”变相压榨劳动者,规范平台的管理行为。
(三)结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规则在实践中持续进化
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劳动关系认定规则的演进历程,正是这一论断的生动体现。从计划经济的形式确认到市场经济的实质审查,从单一的劳动关系认定到多元化的用工形态区分,每一次规则调整都源于实践的需求,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未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新的用工形态还将不断出现,劳动关系认定规则也将继续在个案中进化。但无论如何变化,“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平衡始终是核心导向。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紧跟司法风向,精准把握规则演进的核心逻辑,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法治的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