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察院在今年的内设机构改革中,组建了十个检察部。浙江检察新媒体联合浙江新闻客户端推出系列策划,带大家逐个了解十大检察部。


  第十期,我们邀请到浙江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王宪峰,向大家介绍第十检察部主要负责什么工作,上半年主要做了哪些工作,下半年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除了视频,我们还特别梳理出人们最关心的“五大问题”。


  一起来看!


  Q1:第十检察部的职能是什么?


  第十检察部主要负责受理向省检察院提出的控告和申诉,办理省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统一受理、管理公益损害、诉讼违法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14种职务犯罪的控告、举报线索。


  第十检察部是政治性、群众性和司法性很强的综合业务部门,是省检察院的“窗口”单位,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群众可通过来信、来访、致电12309或者登陆12309网站进行控告申诉和举报。


  Q2:第十检察部上半年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①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


  建立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全省检察机关增配人员力量、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办理程序、运用信息化手段回复等一系列措施,严格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


  ②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打造12309“一站式”检察服务平台,利用12309检察热线、移动客户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集中开展涉法涉诉矛盾大排查、大化解,积极推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员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实现了法律援助站全覆盖,有500余名律师参与定点值班。


  ③深入推进司法救助


  对因案增贫、因案致贫的困难群众及时提供国家司法救助。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救助265人,同比上升132.46%;发放救助金336.5万元,同比上升82.29%。


  ④助力“四大检察”,举报中心取得新成效


  公益损害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是浙江检察的重大创新举措。到今年6月29日,举报中心成立一周年以来,收到举报线索14344件,其中公益损害线索7851件,诉讼违法线索6256件,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5288件,已纠正整改到位3547件,其余尚在纠正整改中。


  Q3:第十检察部下半年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①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支持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处理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信访举报。切实保障群众诉求表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扎实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做到群众来信7日内回复、3个月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两个100%。


  ③主动介入、简化流程、及时帮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不让人民群众因案致贫、因案返贫,提升救助工作的社会效果。


  ④不断提高群众信访举报处置能力。规范处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损害、诉讼违法控告、申诉和举报,推动职能部门加大办理力度、提高监督纠正率,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全面提升监督质效。


  ⑤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最多跑一次”改革,便捷群众、依靠群众,“做优12309平台,做强举报中心”,进一步监督规范公检法及监狱看守所等司法机关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⑥深入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两个专项监督”活动。开设专用绿色通道,加大相关案件的审查、交办、督办力度,积极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Q4:举报中心的受理范围有哪些?什么样的情形可以向举报中心举报?


  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控告事项主要有:


  1.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2.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相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3.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或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4.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存在违法情形的。


  5.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6.监狱、看守所等机关在收押、监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事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


  7.其他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控告事项。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Q5:哪些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导致人身伤害,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可能导致严重伤残或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办案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