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收0.0036被罚100推荐文章1:评论丨多收0.0036元被罚100元,执法该不该较这个真?
法律既不能强人所难,也不应超出常识之外
近日,宜兴公示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引发关注。一商户多收0.0036元被消费者举报,当地市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0.01元,并处以99.99元罚款。
据大风新闻报道,相关执法人员介绍,此次查处系接消费者举报。采用“四舍五入”,属于商家多收价款的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要保障。其还表示,100元处罚已属酌情,商家也表示认可。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当然是分内之责,也是好事。但目前来看,该处罚决定已经引发了讨论,我们有必要探究:其是否合理合法,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违法事实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销售散装称重食品油面筋,应收价款3.3264元,实收价款3.33元,多收价款0.0036元。4月17日,当事人将多收价款以0.01元退还消费者,但消费者未接收。当事人还存在其他称重商品多收分以下价款,但多收价款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0.0036元。
之所以产生争议,是因为应收价款超出了人民币所能提供的计价范围。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那么,对于超出人民币所能支付的范围,支付其实是无法完成的。
从数学角度而言,3.33确实比3.3264大,但在实际生活中,3.3264元的价格按照3.33元收取就真的属于多收价款吗?生活不是数学,对精确度的要求没那么严格。即便是在数学中,在不同的场景,精确度的要求也不相同,而这恰恰就是四舍五入规则存在的意义。
退一步而言,按照当地市监部门的意见,这属于多收价款,那经营者能不能收到3.3264元的价款呢?并不能。要么消费者按照3.32元的价格支付,要么经营者按照3.33元的价格收取。
当然有人会主张,消费者自愿按照3.33元支付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但经营者不能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按此收取。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完全可以拒绝按照3.33元支付,只要其能够按照3.3264元支付。既然消费者同意按照3.33元支付,为何反手就是一个举报呢?更何况,经营者事后愿意按照0.01元退款,消费者为何不接收?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币业务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会计记账是依据真实发生的交易,既然明确允许分以下按照四舍五入记账,那么在真实交易当中也应当允许将分以下进行四舍五入。
也因此,涉事商家被认定为多收价款,值得商榷。执法部门如此吹毛求疵,追求极端的交易公平而忽视了交易效率,也是一种机械执法。
行政处罚不同于刑罚,刑罚是严格要求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处罚,但行政处罚在合法性原则之外,还要求合理性原则以及比例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实施行政处罚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还应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多收”0.0036元的行为到底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这样的处罚如果真的实现了让人自觉守法,那么市监部门能否说明一下,类似交易该如何支付分以下的价格?商家违法所得0.0036元,处罚决定却是没收违法所得0.01元,这也属于超范围没收。用一个很可能是四舍五入计算的执法系统去处罚四舍五入收款行为,难道不觉得自相矛盾吗?
当然,这里的四舍五入是针对分以下的,而对于那些元、角以下的四舍五入则应当明确反对。总之,法律既不能强人所难,也不应超出常识之外。机械执法不是保障,相反是对市场交易效率的损害。如此来看,多收0.0036元被罚超2.7万倍,这可能不是小过重罚,而更像是无过重罚。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柯锦雄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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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0.0036被罚100推荐文章2:多收0.0036元被罚超2.7万倍,商户称系职业打假人敲诈未果投诉,宜兴市监回应
近日,江苏宜兴公示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引发关注,一商行多收0.0036元被消费者举报,当地市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0.01元,并处以99.99元罚款。
该处罚决定公示于5月19日,违法事实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销售散装称重食品油面筋,应收价款3.3264元,实收价款3.33元,多收价款0.0036元。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将多收价款以0.01元退消费者,但消费者未接收。当事人还存在其他称重商品多收分以下价款,但多收价款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0.0036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散装称重食品油面筋进行销售,未在销售区域和包装袋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上述行为于2025年4月14日接举报被宜兴市市监局太华分局查获。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主动向消费者退多收价款,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油面筋销售记录等材料。
因违背《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当地市监局用对该商户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月21日下午,潇湘晨报记者就该处罚决定联系上该商行法定代表人董先生。董先生称,自己所用的秤显示较细,到小数点后四位数,“我跟我们的前台说抹零,但也不是四舍五入,比方说3.65元,那就还是收3.6元。”
对于这次处罚,董先生认为自己是遇到了职业打假人,因为对方一开始就让自己赔500元,但自己不同意,后来市监局介入调解未果。而违法事实中提到的所售商品未标明相关生产信息,董先生称该油面筋生产自厂家,外包装上有相关合格证明,但由于食物较油,导致相关证明脱落。
“罚就罚了,对我们也是有好处,能让我们更加严谨地去把自己的事情做好。”董先生表示。
潇湘晨报记者随后也就该处罚决定致电宜兴市市监局太华分局。对于当事商行质疑举报者是职业打假人,工作人员表示,不管举报者是否为职业举报人,若其举报事情属实,就会进行相应处理。
据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处罚并非只根据该举报者反应的单次情况,“商家他很多单都是这样,秤上显示小数点后四位数,到电脑上就自动省略到小数点后两位数。”考虑到这些单的具体数额已很难查询,最后统计违法所得为0.0036元。
“他四舍五入的行为,是应当告诉消费者的。他需要在消费者的同意后,才能选择‘四舍五入’或者其他可行的方式,而不是他自己就可以决定进行‘五入’。”
而对于商行所售散装油面筋未标明相关生产信息,该工作人员称给予的是警告处罚。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标签,标签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重要信息。
此外,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商家有责任确保所售食品信息完整、准确地传达给消费者。即使合格证因包装较油掉落,商家也应采取补救措施,如重新标注相关信息,或提供其他能证明食品合格的材料。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四舍五入多收价款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法》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42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监局的处罚在法定范围内,有其合理性。虽然多收金额小,但商家存在违反价格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商家主动退回多收价款、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在处罚时已予以考虑,最终罚款金额也是酌情而定。
来源 | 潇湘晨报
多收0.0036被罚100推荐文章3:多收0.0036元被罚100元,执法该不该较这个真?
近日,宜兴公示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引发关注。一商户多收0.0036元被消费者举报,当地市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0.01元,并处以99.99元罚款。
据大风新闻报道,相关执法人员介绍,此次查处系接消费者举报。采用“四舍五入”,属于商家多收价款的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要保障。其还表示,100元处罚已属酌情,商家也表示认可。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当然是分内之责,也是好事。但目前来看,该处罚决定已经引发了讨论,我们有必要探究:其是否合理合法,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违法事实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销售散装称重食品油面筋,应收价款3.3264元,实收价款3.33元,多收价款0.0036元。4月17日,当事人将多收价款以0.01元退还消费者,但消费者未接收。当事人还存在其他称重商品多收分以下价款,但多收价款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0.0036元。
之所以产生争议,是因为应收价款超出了人民币所能提供的计价范围。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那么,对于超出人民币所能支付的范围,支付其实是无法完成的。
从数学角度而言,3.33确实比3.3264大,但在实际生活中,3.3264元的价格按照3.33元收取就真的属于多收价款吗?生活不是数学,对精确度的要求没那么严格。即便是在数学中,在不同的场景,精确度的要求也不相同,而这恰恰就是四舍五入规则存在的意义。
退一步而言,按照当地市监部门的意见,这属于多收价款,那经营者能不能收到3.3264元的价款呢?并不能。要么消费者按照3.32元的价格支付,要么经营者按照3.33元的价格收取。
当然有人会主张,消费者自愿按照3.33元支付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但经营者不能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按此收取。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完全可以拒绝按照3.33元支付,只要其能够按照3.3264元支付。既然消费者同意按照3.33元支付,为何反手就是一个举报呢?更何况,经营者事后愿意按照0.01元退款,消费者为何不接收?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币业务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会计记账是依据真实发生的交易,既然明确允许分以下按照四舍五入记账,那么在真实交易当中也应当允许将分以下进行四舍五入。
也因此,涉事商家被认定为多收价款,值得商榷。执法部门如此吹毛求疵,追求极端的交易公平而忽视了交易效率,也是一种机械执法。
行政处罚不同于刑罚,刑罚是严格要求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处罚,但行政处罚在合法性原则之外,还要求合理性原则以及比例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实施行政处罚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还应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多收”0.0036元的行为到底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这样的处罚如果真的实现了让人自觉守法,那么市监部门能否说明一下,类似交易该如何支付分以下的价格?商家违法所得0.0036元,处罚决定却是没收违法所得0.01元,这也属于超范围没收。用一个很可能是四舍五入计算的执法系统去处罚四舍五入收款行为,难道不觉得自相矛盾吗?
当然,这里的四舍五入是针对分以下的,而对于那些元、角以下的四舍五入则应当明确反对。总之,法律既不能强人所难,也不应超出常识之外。机械执法不是保障,相反是对市场交易效率的损害。如此来看,多收0.0036元被罚超2.7万倍,这可能不是小过重罚,而更像是无过重罚。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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