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游猝死家属索赔推荐文章174岁老人跟团游途中猝死,旅行社需要担责吗?

  银发群体


  作为旅游市场的重要力量


  在享受旅行带来的愉悦与放松时


  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近日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老年人跟团游途中猝死


  家属、旅行社、保险公司


  到底谁该担责?


  ↓↓↓


  74岁老人跟团游途中猝死


  2024年3月底,74岁的李某与家人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某景区一日游活动,该旅行社投保了保游守护者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开始前,导游提醒游客乘车地点、时间、带好晕车药物,到达景区后开始自由活动,导游不再跟随。


  李某在等待缆车过程中突感不适,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猝死。


  李某的家属要求赔偿18万余元,因赔偿金额与旅行社、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将旅行社、保险公司诉至巩义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


  法院:


  旅行社没有尽到


  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需承担30%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该旅行社在组织一日游活动时,没有对老年游客个人健康状况进行了解,组织活动也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工作人员在场,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并支付三原告精神损失费1.5万元。


  被告某旅行社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范围内对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承担理赔责任。经计算,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约为32.1万元,因此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原告约11.1万元。


  旅行社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过程中准确界定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确定旅游者与旅行社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李某在旅游过程中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本案据此划定双方责任,有助于平衡各方权利义务,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对此


  你怎么看


  转自: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工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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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银发群体逐渐成为旅游市场的重要力量,其中提供一站式服务的跟团游更是广受老年游客青睐。然而,在享受旅行带来的愉悦与放松时,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一名64岁老人参加某旅行社跟团游时猝死,家属起诉旅行社及相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72.4万余元。家属的诉讼请求能否全部获得支持?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年满64周岁的陈某与其妻子在某旅行社宣传下名参加山西8日游旅行项目,该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第7日,陈某在乘坐旅游大巴前往景点过程中突感不适,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猝死。陈某的家属就赔偿事宜与旅行社、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将旅行社、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蒸湘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旅游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陈某个人健康状况的义务,也未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要求陈某填写游客安全信息卡,对不宜出行的事项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且旅行社导游在事发当天早晨知晓陈某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仅征求陈某及其妻子个人意见后便继续行程,未提供基本的急救药品,亦未立即联系当地医疗机构或专业医生,为游客提供急救帮助和安全保障。另,陈某参加的旅行团60岁以上老人22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7人,旅行社应根据高龄游客的生理特点和身体情况,妥善安排日程。但从旅行社安排的行程看,路途较远,每日安排行程比较紧,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旅行团老年成员的身体负担。该旅行社在行前未充分掌握旅游者的健康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在行程中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救助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有脑梗和高血压既往病史仍坚持参团旅游,且未主动向旅行社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在事发前一天晚上明知身体不适并未作治疗处理的情形下,第二天早上仍继续乘坐大巴前往景点,自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陈某自身对其死亡后果承担60%的责任,被告旅行社对陈某的死亡后果承担40%的责任,此部分赔偿金额由旅游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共计36万余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老年游客的安全风险提示告知应更加充分和全面;在安排旅游线路时,应选择适合老年人的旅游路线,合理安排行程,配备随行的医护、救助等辅助人员,保障老人出行时的安全。旅游经营者虽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并非无条件、无限制,旅游者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老年人在出游时应当选择有资质口碑好的旅行社,选择与自己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游玩项目,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自身的安全,随身携带适当的防护用品和必备药品,做好个人健康及安全防护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夏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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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一站式服务的跟团游


  深受老年游客青睐。


  然而,


  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衡阳一64岁老人参加跟团游时猝死,


  家属起诉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家属的诉讼请求能否全部获得支持?


  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年满64周岁的陈某与其妻子在某旅行社宣传下名参加山西8日游旅行项目,该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第7日,陈某在乘坐旅游大巴前往景点过程中突感不适,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猝死。


  陈某的家属就赔偿事宜与旅行社、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将旅行社、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72.4万余元。


  法院判决


  衡阳市蒸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旅游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陈某个人健康状况的义务,也未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要求陈某填写游客安全信息卡,对不宜出行的事项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导游在事发当天早晨知晓陈某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仅征求陈某及其妻子个人意见后便继续行程,未提供基本的急救药品,亦未立即联系当地医疗机构或专业医生,为游客提供急救帮助和安全保障。


  陈某参加的旅行团60岁以上老人22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7人,旅行社应根据高龄游客的生理特点和身体情况,妥善安排日程。但从旅行社安排的行程看,路途较远,每日安排行程比较紧,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旅行团老年成员的身体负担。


  旅行社在行前未充分掌握旅游者的健康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在行程中对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救助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有脑梗和高血压既往病史仍坚持参团旅游,且未主动向旅行社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在事发前一天晚上明知身体不适并未作治疗处理的情形下,第二天早上仍继续乘坐大巴前往景点,自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陈某自身对其死亡后果承担60%的责任,旅行社对陈某的死亡后果承担40%的责任,此部分赔偿金额由旅游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共计3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老年游客的安全风险提示告知应更加充分和全面;在安排旅游线路时,应选择适合老年人的旅游路线,合理安排行程,配备随行的医护、救助等辅助人员,保障老人出行时的安全。


  旅游经营者虽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并非无条件、无限制,旅游者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老年人在出游时应当选择有资质、口碑好的旅行社,选择与自己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游玩项目,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自身的安全,随身携带适当的防护用品和必备药品,做好个人健康及安全防护措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转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蒋志强


  : 湖南高院


本文标题:跟团游猝死家属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