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学生殴打校友被反杀!网友:与昆山反杀案一样属于正当防卫吗
5月13日,据江苏@淮安开发区警方通 ,5月12日23时55分许,当地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情——3名高校学生相约殴打一校友,却被反杀2人,另外一人轻伤。
经初查,邹某(男,21岁)、邱某(男,21岁)、冯某(男,21岁)等人因琐事纠纷殴打蒋某(男,19岁),蒋某用匕首捅伤邹某、邱某、冯某(涉事人均为某学院学生)。后邹某、冯某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邱某受轻伤。蒋某已被抓获。
据了解,邹某、邱某、冯某以及蒋某都是某学院的在校学生,本是校友的他们具体因什么事情和纠纷,而导致大动干戈的,目前还不得而知。
为什么打架,大家都纷纷猜测。可同样备受关注的,还有蒋某的杀人行为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为此,网友们纷纷展开了议论。
有人认为,无论是在年龄还是人数上,杀人者蒋某都处于劣势,而且他还是被打的一方,为了自保,才伤人进行防卫。不过也有人表示,在打架过程中,蒋某拿出匕首伤人,说明他事先早就做好了相关准备,不排除有意杀人的可能。
也有一些网友会想到2018年,曾轰动一时的昆山反杀案,该案最终被认定反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免于刑事责任。
那么,这个案件是否也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属于防卫过当呢?
我们先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同时,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又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这个时候是具有无限范卫权的,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可以知道,一般是要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国家、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才具有无限防卫权,对于一般的情况是可能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的。昆山反杀案,也正是不法侵害人持刀实施不法侵害,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因此,当时具有无限防卫权,从而免于刑事责任。
这个案件中到底是否有无限防卫权?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才可确定。
如果三人在殴打蒋某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危及蒋某人身安全的情形则属于正当防卫,反之,如果只是普通的殴打,并不可能危及蒋某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将不法侵害人反杀则属于防卫过当了。
但不可否认的是,殴打校友被反杀,这又属于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早在几年前,贵州也曾发生一起刺死校友的刑事案件。15岁的少年最终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8年,这名少年也是因为和校友发生口角,才升级至持刀伤人的。
频频出现的校园暴力,引起了我们的又一次深思。按理说,同学之间、校友之间,就算有再大的矛盾和仇恨,也不至于到了杀人害命的程度。他们的冲突,往往是因小事而起,最后才升级的。
说到底,同学间的很多矛盾也许是他们都年轻气盛,喜欢争强好胜,不但爱面子,也不愿意轻易低头。而知情的同学,也因为缺少相关经验,不会去进行居中调停,于是矛盾越闹越大,事情越闹越凶。
所以,作为学校和家长,一定要对青少年期的孩子加以正确引导,避免小摩擦变得一发不可收拾!
本文综合于北京晚、律师说法等
编辑:小Y
本文标题:江苏学生殴打校友被反杀!网友:与昆山反杀案一样属于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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