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云南高院通,除钱仁风案之外,该院先后办理了杜培武、孙万刚、施伟、范天贵、等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赔偿。


  2009年-2015年,全省各级法院办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共606件(除通常大家认为的冤案、刑事赔偿案件外,还包括行政赔偿案件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案件),决定赔偿金额993万多元。


  大学生孙万刚被控奸杀女友冤案


  1996年1月2日晚,22岁的陈兴会(当时是云南财贸学院会计专业二年级学生,巧家籍)在巧家县城郊红卫山一块草地上遭人奸淫后杀害,手段极其残忍。


  1996年1月3日,21岁的孙万刚(当时是云南财贸学院计算机专业一年级学生,巧家籍)被收容审查。1996年9月20日,孙万刚被昭通市中院判处死刑。


  孙及家人此后不断申诉。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院认为原判“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孙万刚无罪。


  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高院作出了《赔偿决定书》:孙万刚共被错误关押2961天,应获得国家赔偿165608.73元。


  律师刘少斌伪证罪冤案


  刘少斌是昭通彝良县人,入狱前是昆明一名执业不久的律师。2007年11月,因5岁的外侄小涛(化名)在彝良县荞山乡被电击伤,刘少斌接下了这桩案子。2010年7月12日,调查组对该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的伪证”进行调查。1个月后,出庭作证的4名证人和原告代理律师刘少斌被抓。


  2011年7月底,彝良县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刘少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刑满获释后,刘少斌开始了申诉,2013年7月14日,昭通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14年1月,盐津县法院被指定审理此案,并于去年3月17日改判刘少斌无罪。


  去年7月28日,刘少斌收到了昭通中院的国家赔偿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2万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田成有介绍,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高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立了赔偿委员会。为赔偿委员会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在全省各中级法院及云南高院赔偿委员会下设立了赔偿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即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赔偿办),处理赔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通常设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合署办公。


  但是,随着国家赔偿案件数量的增加、案件类型的多样化、国家赔偿审判的专业化,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已成为人民法院的“第四大审判业务”,赔偿办与行政庭合署办公已不适应审判业务发展的需要。为确保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国家赔偿审判职责,依法办理好国家赔偿案件,设立独立编制的国家赔偿审判机构确有必要。为此,今年2月,云南高院经省编办批复同意设立独立编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云南高院的内设机构,专门办理国家赔偿相关审判事务。


本文标题:从钱仁风赔偿案看昭通其他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