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行动的逻辑》:“搭便车”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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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简介


  曼瑟尔·奥尔森本科毕业于北达科他州立大学,硕士毕业于牛津大学,博士毕业于哈佛大学。毕业后先后在空军服役,任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助理教授、在美国联邦政府卫生、教育和福利部任职,此后奥尔森一直在马里兰州立大学经济系任教,同时从1990年起,他担任由美国国际开发署资助的研究东欧与第三世界国家制度变革的IRIS中心。奥尔森的著作颇丰,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他的三本著作《集体行动的逻辑》(1965年)、《国家的兴衰》(1982年)以及《权力与繁荣》(2000年),他一生致力于公共选择问题的研究,被称为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人,而奠定这一基础的正是《集体行动的逻辑》这本书。奥尔森是一名经济学教授,但他的研究内容和学术贡献远远超过经济学范围,对政治学、社会学、公共管理领域的发展都起了很大作用。


  二、内容简介


  人们的固有印象往往是,集团是由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组成的,因而集团中的成员会为了集团利益或者说共同利益而采取行动,但奥尔森指出除非1)集团人数很少或者2)存在强制或者其他特殊的手段促使个人按照共同利益行事,否则个人是没有动力去采取行动达成共同利益的。如果要激励大集团中的成员为共同利益而努力,则需要集团的其他成员分担实现目标所需的成本或者给予行动者额外的奖励,或者除非强迫他们这么做。当然此书作为经济学经典著作,基本假设也是基于人都是理性的,自私的,寻求个人利益最大的。所以尽管每个人在集团中都有共同利益,但是在实现共同利益的时候,他们都希望由其他人为此付出成本。文中用爱国主义的例子来说明即使国家是能够为公民带来巨大的利益的并且爱国主义也是强烈的情感,但是如果仅仅靠每个人自发的捐款,还是无法维持整个国家的运行,因而依然要依靠强制税收。政府实现了任一公共目标或者满足了任一公共利益,就意味着向这一集团提供了公共或集体物品。个人无论是否出力,只要在这一集团中,都能够享受此公共物品。


  在解释集团的成因上,传统的集团理论认为,集团形成的原因有可能是出于人们的本能和共同嗜好,或者是由于集团能够实现某种功能。前一种原因事实上对解释其他问题的意义不大,而后一种原因就引发了更深的思考,那么大集团和小集团在实现功能的能力上是一样的吗,在性质和运行原则上是否相同。小集团因为成员人数少或者某个成员对某种集体产品感兴趣,即使该成员投入成本使得整个集团获利,该成员能够从中获得的利益也大于他什么也不做,因而他也会愿意付出。但是即使在小集团中,集体物品的提供一般也不会达到最优水平。大集团来说,集团越大,越不可能增进共同的利益。


  从集团的目标性质上看,可以将集团分为排外集团和相容集团,在市场条件下,由于集团中的成员之间存在零和博弈,因此此时往往是排外集团,即集团能够得到的共同利益有限,一成员所得必定为他人所失,但在非市场的情况下,例如游说组织,游说政府所得到的行业优惠将惠及所有成员,此时是相容集团。区分排外与相容集团的关键点取决于寻求目标的本质,而非成员的性质,因此当目标变化时,集团的性质也会发生变化。排外集团中的成员具有公认的相互依赖和寡头卖方的相互作用的特点,而在相容集团中,讨价还价或策略性的相互作用则没有那么普遍和重要。


  有三个独立的但是累积的因素使较大的集团不能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第一,集团越大,增进集团利益的人获得的集团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有利于集团的行动得到的酬就越少,这样即使集团能够获得一定量的集体物品,其数量也是远远低于最优水平的。第二,由于集团越大,任一个体,或集团中成员的任何(绝对)小子集能获得的总收益的份额就越小,就越不可能出现可以帮助获得集体物品的寡头卖方垄断的相互作用。第三,集团成员的数量越大,组织成本就越高。由于这些原因,集团越大,它就越不可能提供最优水平的集体物品,而且很大的集团在没有强制或独立的外界刺激的条件下,一般不会为自己提供哪怕是最小数量的集体物品。


  而某些小集团不用靠任何强制或任何集体物品之外的正面的诱因就会给自己提供集体物品。因为,他从集体物品获得的个人收益超过了提供一定量集体物品的总成本;有些成员即使必须承担所有成本,得到的好处还是比不提供集体物品时来的多。进一步指出,在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平等的小集团中,即在成员的“规模”(指成员从一定水平的集体物品供给中的获益程度)不等或对集体物品的兴趣不等的集团中,集体物品最有可能被提供。


  那么如何克服集团中成员不愿意付出的情况呢,奥尔森提出只有一种独立的和“选择性”的激励会驱使潜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换句话说,就是对于付出者和不付出者,作出贡献多的和贡献少的,必须有明确的区分,即赏罚分明才能够起到激励作用。


  小集团往往能够更好地采取行动,因为一旦集团规模过大,当中的成员会产生一种无法影响整个集团事务的无力感,个人努力对于结果产生的影响不大。社会压力和社会激励只有在较小的集团中才能够起到作用。但是在大集团中有一种情况例外,当一个集团被分成几个小集团,每个小集团都出于某种理由和别的集团一起组成一个大集团的联邦,被称作“联邦集团”。只有当大集团是较小集团的两帮是,社会激励才会在大集团中起作用。


  三、启示


  在讨论公共政策的问题中,其实最不应该被忽视的是人性的问题。离开人性探讨的公共政策问题无异于空中楼阁。《集体行动的逻辑》的出发点和众多经济学著作一样,都是基于人性是自私的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但是它探讨的是当人处于集体之中会如何表现,处于他具有共同利益的集团之中,人们会如何自处。奥尔森推翻了人们固有的偏见,认为从个人层面的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并不必然导致从个人处于集体之中,就追求集体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理论用于分析身边的事务很有解释力。例如颁布《禁烟令》引发人们广泛讨论,实际上深受二手烟侵害的人不占少数,但是这些人仅仅是潜在的共同利益集团,他们很难有动力组织起来,共同提起这一议案,积极推动立法。因为每个人在成本的付出上面相较于他能够享受到的新鲜空气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当然也有很多环保人士自发组织起来,这往往与个人兴趣相关,同时也可以看到大部分人对于生活中雾霾的重视比远在南极的企鹅需要保护要敏感的多。


  1.“搭便车”


  在看公共政策方面的文献的时候,发现研究公共政策执行或者评价的文章很多,同时研究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的文章也不少,但是从个人到集体层面上的研究主要以搭便车理论为主,搭便车理论也是奥威尔此书中的重要内容。


  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之中的许多问题可以与博弈论的理论相互联系。首先,囚徒博弈,奥尔森认为小集团能够产生为共同利益而行动的动力,但是在囚徒博弈之中,显然虽然合作是最好的方式,但是两个囚徒却多数情况下都选择了背叛。奥尔森在《权力与繁荣》一书中给出的解释是两个囚徒被警察隔离开了,这种情况下他们无法沟通。同时,他将这一结论扩展提出了小集团可以进行集体行动的逻辑适用的条件,也就是相关方之间可以互相沟通并能够达成强制执行协议。其次是,三个和尚没水喝的中国寓言,小集团也不一定就能为共同目标出力,奥尔森指出,小集团中可能存在不成功的协商,从而导致小集团谈判失败,无法提供集体物品。然而,从长期来看,小集团中的所有成员不大可能永远都犯这样的错误。也许三个和尚暂时没有水喝,可是经过长期的沟通互动、讨价还价之后,三个和尚之间一般来说应该会达成一致的行为协议,达成三方都能接受的打水方案。这和《国家的兴衰》中奥尔森提到,兴盛的国家往往没有形成很多分利联盟,但是如果时间足够久,分利联盟也会逐渐形成。另外,还有一个就是智猪博弈,无论大猪的选择是什么,对于小猪来说,等待都是比行动的收益更大,因此他不愿意行动。而大猪也清楚这一点。既然小猪不愿意行动,那就自己行动好了,让小猪搭下便车,总比大家什么都没有好。因此智猪博弈的结果就是,大猪行动,小猪等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实不论集团规模的大小,大猪还是会采取行动,尽管此时可能他的付出和收获基本持平。因此在集团中,行动过后利益分配也会影响成员行动与否。


  《集体行动的逻辑》虽然在理论上阐释了“搭便车”的模型,但是并没有直接提出搭便车这一概念,斯密德明确提出了搭便车的简明定义——高排他成本物品的非贡献使用者被称为搭便车者,他将搭便车者分为三类:冒险的搭便车者、无意的搭便车者和非自愿搭车者。冒险的搭便车者在小集团的策略性谈判过程中,宁愿放弃未来的可能较大份额而谋求眼前的最大份额。无意的搭便车者是指大集团中依靠理性决策而选择坐享其成的理性的个体成员。而非自愿搭车者,则是在高排他成本和管理结构下,不得不支付他们不需要的物品费用的人,他们本身愿意支付的费用低于价格。在促进搭便车的原因上,奥尔森提到,如果集团中有成员为共同利益付出,惠及所有人,这种情况会反过来越发促进这些没有付出的人更加不愿意付出。同时一些人隐藏偏好,原本是具有偏好的人会主动行动,但隐藏偏好以后,不费吹灰之力地免费获得物品。此外,在承担成本的感知上,不公平感会促进搭便车行为。在长期的集团成员交往中,认为过去的交易不公平的成员更容易搭便车寻求心理上的补偿。双方无权要求对方自律,更促进了搭便车的产生。


  2.个体在群体中的“搭便车”


  在目前的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对于利益相关主体了解的不足,因而目前公民参与成为一个越来越热门的话题。在此我想举两个比较有中国特色的问题,一个是拆迁事件,一个是群体性事件。频现端的拆迁事件中,很多拆迁户具有共同的利益,他们有的形成了小集团,共同和地产商或者政府讨价还价,由于集团规模不大,且经济利益巨大对每个成员的诱惑都很大,那么几乎所有人都会付出很大的贡献,但是一旦拆迁的规模比较大,形成的利益集团较大,推选或者自然产生的一些拆迁户代表们代表谈判的时候,存在一种代表们被收买,他们的拆迁所得高于其他人的风险。倘若在选出代表之后,集体愿意支付一定的酬,那么这种被收买的情形或许会大大改善。针对某一特定事件的群情激奋是危害到了某个特定群体利益之后的产物,群体性事件往往人数众多,而且,群众诉求往往不是具体细化的个人对等利益,否则无法吸引声势上的浩大、阵势上的壮观。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符合大集团低效的两个组织基因:第一,成员众多使得人际关系密切上的情感支持成为妄想,而零散的努力程度也无法对最终结果产生决定影响;第二,由于目标的宏大和宽泛使得群体性事件成果必然充满集体式的狂欢,无法杜绝搭便车现象的存在。因此,对于一个理性人来说,最明智的决定就是不去参加游行,因为它没有用。本质上它是一种非理性的群众运动。实际上群体性事件某种程度上是不符合理性人假设的,因为此时的群众受到的情感上的不理性占主导。


  3. 群体在国家中的“搭便车”


  群体在国家中的搭便车主要是在奥尔森《国家的兴衰》一书中提及,个人可以吃集体的“大锅饭”,集体也同样可以吃国家的“大锅饭”。在国家中搭便车与集体中搭便车不同。因为国家可以对收入进行再分配,利益集团就可以通过“寻租活动”影响经济政策的和收入再分配,从而增加本利益集团的收入。这些政策包括税收、补贴政策等等。美国各式各样的利益集团通过说客等专业人士游说参众两院、影响收入再分配的寻租活动。奥尔森把这些搭便车的群体、这些寻求收入再分配的利益集团叫做“分利联盟”。它们与搭便车的被动地等待不同,而是主动出击。


  分利联盟给国家经济发展带了许多不利。首先,寻租活动不但要浪费大量的资源,而且改变了社会的激励机制。企业家们与其辛辛苦苦地提高生产力,不如雇一些律师、说客耍耍嘴皮子。这一来,大量精力和资源被浪费于争夺“饼”的份额,而不是将“饼”做大,其结果必然要对国家经济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如果在利益集团的影响下,某些产品的价格的上调或下调,或者某些行业的工人工资的上涨,都会带来资源分配的变化甚至扭曲,影响市场的效率,甚至造成物价和工资的循环上涨,导致通膨和高失业率。


  分利联盟进行游说活动,总是打出冠冕堂皇的旗号。枪支企业要“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持枪自由”;制造业要反对使用童工,“保障”发展中国家儿童的权益。但究其本质目的真都是为了增设障碍,防止其他企业或者集团的进入,从而保护垄断者的利益。各式各样的保护主义政策削弱了市场的竞争机制,降低经济效益,抑制新兴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当分利联盟的寻租活动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国家的决策效率降低,影响整体社会创新以及资源分配,使经济发展停滞不前。当多个分利联盟串通共谋、取得制定经济政策的支配性地位时,国家的政策便成为这些利益集团坐地分赃的工具,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深受其害。分利联盟就像是“闯进瓷器店里哄抢的几帮强盗,他们抢走的少,打烂的多”。


  分利联盟通过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来实现群体、个人的狭隘利益。为什么受害的人们会任由他们这么做呢?奥尔森指出,这还是搭便车的行为在作怪。当国家、社会蒙受损失时,群体、个人的利益也受损。不过,如果将由某一项政策带来的损失分摊到个人身上,其数目就微不足道。这时候,个人的搭便车行为(袖手旁观,等别人来管这番“闲事”)是理性的选择。我们常常听到“花国家的钱不心疼”这种说法,描述的就是这种心态。乱花国家钱的人(或集团)直接从花钱中受益,当然不心疼。看着别人乱花国家的钱也心疼不起来,因为那些钱即使自己有份,也只是几亿分之一。国有企业亏损也好,国有资产流失也好,“主人翁”就是着急不起来。这种冷漠的搭便车心态被称为是“理性无知”。


  实际上,社会中存在许多这样的理性无知。理性的无知,顾名思义,并不是真正的一无所知,而是从某种“私利”出发,人们觉得自己保持“无知”状态是有益的。例如投票,有些人可能就抱着这种心理:第一,这事于我没有多大关系;第二,我的一票对最终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第三,如果慎重的投一次票,就意味着我要充分了解每一位候选人,而这将会花去我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多番权衡之下,很多人也许就会放弃投票,更多人则会选择一位自己相对熟悉的候选人(当然不排除还有一些尽责的投票人),这也就产生了投票率低,投票结果相对分散、没有代表性的现象。这种心理也可以推到一些国家的总统选举或者说一项政策的决策当中。在一个民主政体当中,政府主要是给公众提供公共利益,但是由于“理性的无知”,政府提供的一些公共利益并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因为一些利益团体就利用民众这种“理性的无知”钻空子,充分利用自己的话语权,向政府进行游说,从而推动政府制定对这一利益团体有益的政策,广大民众并不是政策的受益人,而这种政策的低效率所带来的后果最后是平摊到每个人身上的,所以民众并不能切身感受到自己的损失。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一般民众因为“理性无知”出卖了正义,貌似成全了自己的“小小幸福”,而利益团体则利用“理性无知”,成就了自己的幸福,实现了对政治的把持。这是弱者(一般民众)对强者(利益团体)做出的主动的让步。


  社会中的多数群体很难与分利联盟损人利己的行为作斗争,因为一方面,他们缺乏足够的激励,另一方面斗争的结果将成为公共物品,惠及所有人。所以权衡利弊之下,理性的群体也选择搭便车。因此,“哄抢的还在哄抢,沉默的多数还在沉默。”


  参考文献:


  曼瑟尔?奥尔森,2003,《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曼瑟尔?奥尔森,2005,《权力与繁荣》,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曼瑟尔?奥尔森,2007,《国家的兴衰》,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A?艾伦?斯密德,2006,《 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黄祖辉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赵鼎新,2006,《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许云霄 编著,2006,《公共选择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宋林霖,彭丰民,横向府际间公共政策执行博弈的困境——以集体行动的逻辑为视角,《国家行政学院学》, 2011(4):60-65


  (姜颖雁、韩宁:长安街读书会博士团中国人民大学研究部成员)


  本期责编:李育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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