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人立契,厚颜无耻
文/廖保平
珠海一小三逼男的写千万元欠条,按照欠条约定需要500年才能还清。日前,珠海中级人民法院以“债务明显不能履行”为由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真该为法院的判决鼓个掌,要是这种欠条可以畅行无阻的话,无疑是鼓励逼人立契,本来没有真实债务关系,逼人写个欠条就得“还钱”,一还就是500年,这才叫做连死也不放过呢。这种逼人立契的事,让古人听到,恐怕也要从地下跳起来骂两句:厚颜无耻。
欠条是一种标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契约,在古代,无论是法律还是民间习惯,都强调订立契约的双方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为什么“协议”在人们的口语里叫“合(和)同”?“和同”就是指双方和气而同意,这是订立契约必要条件,逼人立契是无效的。
《唐令》之《杂令》规定,双方订立契约必须“两情和同”,明令禁止强迫成他人订立契约。而民间契约上面常有“二主和同立契”、“二主先和后券”、“此系两意,并无准折逼勒”、“ 非抑勒准折债负”等用语,这都是遵循“和同”的本意,不搞逼勒的体现。
在订立契约时,除了“两情和同”,所设债务还要符合日常生活规则,不要说类似500年才能还清的债务不会受法律保护,就是借贷之债的利率,法律也有严格的限制。汉代法律规定,放贷不得“取息过律”,有的诸侯有恃无恐,“取息过律”,被削去爵位。如“旁光侯殷,元鼎元年(前116年)坐贷子钱不占租,取息过律,免。”
《唐令》之《杂令》还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也就是说,利息总合不得超过本金。
到了明清,大体都是“一本一利”,《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有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并追余利给主。”你要是拿了超过本金的利息,法律会以坐赃论罪。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要防止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底限的压榨,致使其哪怕家破人亡,仍然不能完全履行其债务,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甚至为了保护债务人,法律还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以耕地房屋耕牛等重要财产来偿债。《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宋真宗曾下诏:“民负息钱者,无得逼取其庄土、牛畜以偿。”南宋《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以有利债负折当耕牛者,杖一百,牛还主。”耕地房屋耕牛等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本,是慢慢偿债的依靠,如若釜底抽薪,无疑是逼得人无家可归、无以生存。
拿耕地房屋去偿债尚且不可,拿人身去抵偿债更不行,明清法律规定,以私债“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如此看,逼人写500年才能还清的欠条,完全是要荡其家财、绝其生路的做法,不给其定个罪名,已经是相当宽容了。
古人无事不举债,举债之人多半是有困难的弱者,法律有意保护弱者,不让“豪势之人”为富不仁,把他们逼上绝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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