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农村主要的生产经营方式,是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它是指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的鼓舞下,我国农民创造了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生产责任制。从1982年到1984年,党中央连续3年都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给予充分肯定并在政策上积极引导,最终形成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种制度使农民获得生产和分配的自主权,不仅克服了以往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弊病,而且纠正了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分单一等缺点,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我国的改革开放,是在农村首先取得突破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全党目前必须集中主要精力把农业尽快搞上去”,并原则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两个文件提出了加快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政策,其中一条便是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和必要的奖惩制度,“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生产组”,为广大农村实行包工、包产到作业组,打开了政策的口子。文件下发到各地试行后,掀起了我国农村改革的浪潮,安徽和四川这两个农业大省走在了最前面。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安徽就已经开始进行改革的探索。安徽是一个农业省,但在“左”的路线指导下,长期没有解决吃饭问题,每年都有大批农民外流讨饭。1978年,安徽省遭受大旱灾,秋种遇到严重困难。在严峻的形势下,安徽省委决定把部分土地借给农民种麦种菜,所产粮菜不征购,不计口粮。这一应急性措施,立即将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同时,在这一措施的启发下,有些地方的基层干部和农民冲破旧体制的限制,自发地采取了包干到组和包产到户的做法。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村18户农民创造出“包干到户”,其做法是生产队与每户农民约定,先把该缴给国家的、该留给集体的都固定下来,收获以后剩多剩少都是农民自己的。这个办法简便易行,最受农民欢迎。四川省委也支持农民搞包产到组,允许和鼓励社员经营正当的家庭副业。其他一些省份也采取了类似做法。这些大胆的尝试,揭开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序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安徽、四川和云南一些地方在中央精神的鼓舞下,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开始打破土地管理使用上的“禁区”,将“包干到户”推进到“分地到组”“包产到组”“以产定工,超额奖励”的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推动了农村经营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安徽省农村出现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简称“双包”)生产责任制,引起了广泛关注。但是,由于旧的思想的束缚,对于农村出现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责任制形式,当时党内外很多人存在疑虑,担心会不会偏离社会主义。尤其是《人民日》发表的一封读者来信,认为包产到组是错误的,要求坚决纠正。这引起基层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思想波动,一些地方甚至对包产到组开始进行纠“偏”。


  在这个关键时刻,邓小平的一次讲话给农村改革奠定了基调。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同胡乔木、邓力群的谈话中,对凤阳县的包产到户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他强调,关于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的担心是不必要的,这些地方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邓小平旗帜鲜明地支持农村改革实践,对于打破思想僵化,推动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邓小平谈话思想的基础上,1982年元旦,中央一号文件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随后,1983年和1984年的一号文件,继续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给予充分肯定并在政策上积极引导,农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在全国广泛推广起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符合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使农民获得生产和分配的自主权,受到农民普遍欢迎,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热情,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它的顺利实施,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在农村走出的第一步获得了重大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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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党史百年天天读 · 8月13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