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APP-新福建 6月25日讯(记者 陈汉儿 通讯员 黄凤)宠物犬被大多数饲主当做生活伴侣、情感寄托,同时,爱犬闯下的祸端,主人也应负起相关责任。23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宠物犬矛盾导致的民事纠纷案件。


  今年2月的一天傍晚,郭女士带着爱犬在小区里散步,和同样遛着狗的陈大爷擦肩而过。突然,陈大爷的边牧犬反身扑向郭女士的小泰迪,对其进行了攻击和撕咬。


  由于体型差异过大,泰迪的胸部被咬得鲜血直流,郭女士虽及时将其送往宠物医院治疗,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郭女士前后共花去医疗费6990元。自己的宠物狗受到如此伤害,郭女士既伤心又气愤,在协商赔偿无果后,她将陈大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其宠物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290元。


  城厢法院经审理认为,边牧犬咬死泰迪,二人作为动物饲养人均应对宠物狗出行加强管理,陈大爷还应对边牧犬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经办法官根据双方过错,反复调解终促成陈大爷赔偿郭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经办法官提醒广大宠物饲养人士,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特别是饲养的动物具有杀伤性,更要加强管理责任,以防宠物伤人或伤害其他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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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城厢:"狗咬狗"闹上法庭,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