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墨」解气!南通张贴精日标语车主被行政拘留
近日,有多名网友举称,江苏南通一黑色轿车上贴有“必胜 日本 总军区731部队”等字样。27日下午,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 发布通称:车主尹某(男,31岁,安徽人)出于猎奇心理,在私家车上张贴含不当字样炫耀。目前,尹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5日。
看看这个傻青,车上贴的:
看到这则新闻我又喜又气,喜的是这届网友确实素质高,有多么网友举,说明网友们心中有祖国,心中有正气,懂得是非曲直。对于有这样爱憎分明的网友,我真是从内心里高兴,只有人民有了信仰祖国才有力量,民族才有希望。
我气的是尹某,出于猎奇心理。对于这样的说法我不认可,大家想,一个34岁的成年人,又不是不懂事的小孩,还出于出于猎奇心理,你也好意思这样说,你这话是骗鬼啊?
好在公安机关及时的出手,对于这样的这些不尊重民族感情的分子,对于这些忘记家仇国恨的人,就应该及时的绳之以法。
有人说15日的拘留太轻了,我感觉也是。有网友说:这样的处理不解恨!
我们来看看警方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有关司法解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由此看出公安机关的处罚并无不当。
宪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安徽车主尹某的行为,没有一点社会公德,更危害了祖国的荣誉。
车主尹某得到了法律的制裁,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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